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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内江市东兴区太安乡村民小组及相关部门监督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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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户籍改革新政: 
 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户籍改革新政,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户籍改革新政,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集中清理造成暂住人口不便的政策;大城市落实好现行落户政策。

  户籍改革新政:就业政策禁止与户口挂钩

  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针对中国当前户籍改革现状,通知称,近年来,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各地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城镇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类别不顾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对于户口迁移政策,通知进行了分类规定。

  县级市:有稳定工作及住所可落户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地级市:符合工作三年等条件可落户

  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512345>>

  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户籍改革新政,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直辖市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

  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对设区市明确提出“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的期限,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认为,这个政策完全可以涵盖推广到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限制发展大城市的政策本身值得商榷,这里是就业和经济发展的机会所在。

  据京华时报消息,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人口学系主任段成荣表示,在近十几年的户籍改革文件中,对于农民落户都是强调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放开,尤其是强调小城镇。这次在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体系之中,排除掉了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这些特大型城市,虽然排除了这些城市,但这些城市毕竟是少数。通知放开了那么多设区的市,这说明,政策的设计上,又往高处进了一步,因此还是值得肯定的。

  段成荣也表示,农民进城的主要意愿基本还是奔着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去的,但是通知却对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特大城市没有放宽,仍旧是如以往的政策一般进行比较严格的限制,从这个角度来讲,户籍制度改革是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袁崇法认为,该通知虽然让户籍制度改革又有所突破,但仍旧不是一个很完美的政策,也不是户籍政策的根本突破,只把原来对户籍限制缩小了一点。实际就是把城市的门开大了一点,但是门本身是没有去掉的。通知还是在原来的户籍体制框架下进行了完善,接纳了更多的农民进城,但是进的不是他们向往的大城市,而是中小城市。

  袁崇法指出,解决农民工进城问题,特别强调农民进小城镇容易,但是实际上小城镇恰恰承载能力不强,就业机会也小,产业项目也是集聚在大城市,大城市交通条件、能源供给条件都好,集聚得多了产业发展的固定成本很低,产业很容易发展。

  中国户籍改革大事记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管理制度确立。5<<12345>>

  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户籍改革新政,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1963年: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

  1985年: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北京颁发《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

  2001年:国务院批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2006年:《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发放北京“绿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又相继推出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措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城镇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类别不顾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这些问题如不高度重视并及时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城镇化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严重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直接影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同时,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必须立足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5<<12345>>

  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户籍改革新政,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三)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四)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七)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八)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5<<12345>>

  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户籍改革新政,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四、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

  (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十三)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在国家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制定具体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十四)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的特点来源: 日期:2012-06-28
农村土地征用中各种矛盾交织,就矛盾而言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有效化解。笔者通过调查,目前农村土地征用中矛盾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群体性
土地征用中,农民对土地补偿期望值高,加上对土地无限眷念。对达不到自己期望值的,于是集体找政府“理论”,其中不乏一些无理要求及过激言辞“谁拆我就到谁家住”,“地征了没饭吃是死,到政府闹也是死,你不给我活,我也不给你活”等。在拆迁中,农民自行突击建房,在宅基地上乱搭乱建,政府依法制止。农民认为自己利益受阻,矛盾如针尖对麦芒,矛盾加剧,甚至集结数百人冲击政府机关,在群体性集结中多数是老人、妇女在一线,以为拿她们没办法。这种群体性征地矛盾一旦为一些人所患惑,一些不明事理群众参与,形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2、尖锐性
一些农民在国家普法教育中受到了法律熏陶,但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的甚至只讲权利如何,不讲义务。加上《土地管理法》实施较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国家征用农民土地时,农民只一味强调国家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利,以不达条件不给征用。而政府建设任务迫在眉睫,这些拒礼力争的农民被视为“钉子户”。政府强量强拆时,有时动用警力,形成对抗性尖锐矛盾,直至农民上访。
3、隐蔽性
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因房屋拆迁、土地被征用、安置补偿等与已息息相关利益问题,对此十分敏感,有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有些矛盾暂时未显现,但早晚会露出冰山一角,矛盾处理不及时到位,量变发生质变,如同火山爆发,引发深层次矛盾。
4、复杂性
不少地方农村宅基地未确权及地籍资料不详不全,给征地中确权带来困难。于是过去农村无问津的荒山、荒滩在征地中能变成钱,张家说是张家的,李家说是李家的,到底是谁的,由于土地权属不详无法定论。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村民之间争论争吵不休,如集体塘口,分配有以下好几种方案:一是村组按户口分配;二是按受益灌溉农田;三是按兴修水得集资,但众口难调,分配中夹杂诸多潜在矛盾致使分配很复杂。另外二轮承包中超生户、刑事处分的人等未分到田;征地安置中嫁城女、升学参军的要求安置;动迁中农民饲养的猪、牛、羊等补偿。总之征地中遇到问题及潜在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处理十分棘手。
三、对策:
(一)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宣传土地相关法律,纠正农民误认为承包地私有、只有在耕地上建房审批的误区。事实上,政府依法用地是法律赋予的,其最终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所以农民要以大局为重,在关键时刻要舍小家为大家。
(二)完善征地程序,维护农民利益
(1)维护农民利益
1、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土地管理法》未能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正是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如基层招商中随意优惠土地政策,致使农民利益受损。
2、完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促进农地征用规范化。因而政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界定公益性与经营性用地,对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避免暗箱操作。
3、赋予农民知情权。阳光是防止腐败最好方法。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农村征地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把征款分配使用情况一一公开,让群众看在眼里,明在心里,并设立举报箱、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用法律渠道维护好失地农民利益。推行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对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甚至截留挪用征地款的,依法受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5、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利益。在农村土地款分配上,往往以是否是集体成员定性。传统的户口说,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笔者以为,认定集体成员应以户籍为原则,但还要结合是否长期居住,有无承包地、有房,如外嫁女,由于政策户口未迁出,且享有地权,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农村青年做上门女婿,户口迁入,且居住当地,迁出地不享受的,在迁入地应享受。对失地农民群体中如离婚女、外嫁女、鳏寡孤独等利益受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2)让利于民
在符合法律前提下,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分享土地非农级差收益,让利于民。目前土地年产值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按照当地土地的潜在收益、市场价格等因素来考虑土地补偿标准,制定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同一区片,同一物类,实行同一补偿标准,避免老实人吃亏,又可以消除农民非理性的攀比心理,把征地引发的矛盾降到最低的限度。
(3)拓宽利益
用留地安置等方式发展状大集体经济。实践证明失地农民所在集体组织经济丰裕如何直接关系农民安置好坏。村级发展用地,建房出租、小型集贸市场,以获取资产收益,用于失地农民保障,解决农民就业,减少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留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村里不能擅自转让、抵押,只能用作于出租等自营方式使用,以获得长期而又稳定的收益。
重视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确保资历产保值升值。征地款分配上,根据大多数农民意愿,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在土地款分配中要首先考虑中长期的社会效能,以期延续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款的分配中要引导农民把握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到划出一部分或者大部分款项用于自身的社会保障,以解除他们在失土后的后顾之忧,提高失土农民今后的生活质量,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4)不与民争利
依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民集体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土地属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即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名义与农民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土地都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村不得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乡镇集体所有。更不挤占农民的土地补偿款转达为政府资产。
(三)以以人为本原则考虑土地房产补偿标准及享受的人员
1、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采用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应补偿金额也显得不科学。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农业,土地年产值也大幅提高。政府征地时提高补偿标准,城郊土地应考虑城市辐射,地价补偿也高于农村其它地方。
2、土地房产补偿低,政府低征高售,从中剥夺农民在土地增值中受益。现在房地产价格飚升,农民望房兴叹。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作出了牺牲,应让农民居者有屋。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一碗水倒一碗水”。低进低出原则,让农民分享城市化水平。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对已安置的不予安置。
3、在农村土地款分配上,以是否是集体成员定性。传统的户口说,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笔者以为,认定集体成员应以户籍为原则,但还要结合是否长期居住,有无承包地、有房,如外嫁女,由于政策户口未迁出,且享有地权,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农村青年做上门女婿,户口迁入,且居住当地,迁出地不享受的,在迁入地应享受。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的特点来源: 日期:2012-06-28
农村土地征用中各种矛盾交织,就矛盾而言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有效化解。笔者通过调查,目前农村土地征用中矛盾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群体性
土地征用中,农民对土地补偿期望值高,加上对土地无限眷念。对达不到自己期望值的,于是集体找政府“理论”,其中不乏一些无理要求及过激言辞“谁拆我就到谁家住”,“地征了没饭吃是死,到政府闹也是死,你不给我活,我也不给你活”等。在拆迁中,农民自行突击建房,在宅基地上乱搭乱建,政府依法制止。农民认为自己利益受阻,矛盾如针尖对麦芒,矛盾加剧,甚至集结数百人冲击政府机关,在群体性集结中多数是老人、妇女在一线,以为拿她们没办法。这种群体性征地矛盾一旦为一些人所患惑,一些不明事理群众参与,形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2、尖锐性
一些农民在国家普法教育中受到了法律熏陶,但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的甚至只讲权利如何,不讲义务。加上《土地管理法》实施较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国家征用农民土地时,农民只一味强调国家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利,以不达条件不给征用。而政府建设任务迫在眉睫,这些拒礼力争的农民被视为“钉子户”。政府强量强拆时,有时动用警力,形成对抗性尖锐矛盾,直至农民上访。
3、隐蔽性
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因房屋拆迁、土地被征用、安置补偿等与已息息相关利益问题,对此十分敏感,有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有些矛盾暂时未显现,但早晚会露出冰山一角,矛盾处理不及时到位,量变发生质变,如同火山爆发,引发深层次矛盾。
4、复杂性
不少地方农村宅基地未确权及地籍资料不详不全,给征地中确权带来困难。于是过去农村无问津的荒山、荒滩在征地中能变成钱,张家说是张家的,李家说是李家的,到底是谁的,由于土地权属不详无法定论。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村民之间争论争吵不休,如集体塘口,分配有以下好几种方案:一是村组按户口分配;二是按受益灌溉农田;三是按兴修水得集资,但众口难调,分配中夹杂诸多潜在矛盾致使分配很复杂。另外二轮承包中超生户、刑事处分的人等未分到田;征地安置中嫁城女、升学参军的要求安置;动迁中农民饲养的猪、牛、羊等补偿。总之征地中遇到问题及潜在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处理十分棘手。
三、对策:
(一)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宣传土地相关法律,纠正农民误认为承包地私有、只有在耕地上建房审批的误区。事实上,政府依法用地是法律赋予的,其最终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所以农民要以大局为重,在关键时刻要舍小家为大家。
(二)完善征地程序,维护农民利益
(1)维护农民利益
1、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土地管理法》未能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正是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如基层招商中随意优惠土地政策,致使农民利益受损。
2、完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促进农地征用规范化。因而政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界定公益性与经营性用地,对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避免暗箱操作。
3、赋予农民知情权。阳光是防止腐败最好方法。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农村征地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把征款分配使用情况一一公开,让群众看在眼里,明在心里,并设立举报箱、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用法律渠道维护好失地农民利益。推行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对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甚至截留挪用征地款的,依法受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5、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利益。在农村土地款分配上,往往以是否是集体成员定性。传统的户口说,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笔者以为,认定集体成员应以户籍为原则,但还要结合是否长期居住,有无承包地、有房,如外嫁女,由于政策户口未迁出,且享有地权,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农村青年做上门女婿,户口迁入,且居住当地,迁出地不享受的,在迁入地应享受。对失地农民群体中如离婚女、外嫁女、鳏寡孤独等利益受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2)让利于民
在符合法律前提下,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分享土地非农级差收益,让利于民。目前土地年产值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按照当地土地的潜在收益、市场价格等因素来考虑土地补偿标准,制定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同一区片,同一物类,实行同一补偿标准,避免老实人吃亏,又可以消除农民非理性的攀比心理,把征地引发的矛盾降到最低的限度。
(3)拓宽利益
用留地安置等方式发展状大集体经济。实践证明失地农民所在集体组织经济丰裕如何直接关系农民安置好坏。村级发展用地,建房出租、小型集贸市场,以获取资产收益,用于失地农民保障,解决农民就业,减少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留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村里不能擅自转让、抵押,只能用作于出租等自营方式使用,以获得长期而又稳定的收益。
重视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确保资历产保值升值。征地款分配上,根据大多数农民意愿,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在土地款分配中要首先考虑中长期的社会效能,以期延续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款的分配中要引导农民把握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到划出一部分或者大部分款项用于自身的社会保障,以解除他们在失土后的后顾之忧,提高失土农民今后的生活质量,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4)不与民争利
依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民集体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土地属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即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名义与农民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土地都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村不得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乡镇集体所有。更不挤占农民的土地补偿款转达为政府资产。
(三)以以人为本原则考虑土地房产补偿标准及享受的人员
1、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采用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应补偿金额也显得不科学。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农业,土地年产值也大幅提高。政府征地时提高补偿标准,城郊土地应考虑城市辐射,地价补偿也高于农村其它地方。
2、土地房产补偿低,政府低征高售,从中剥夺农民在土地增值中受益。现在房地产价格飚升,农民望房兴叹。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作出了牺牲,应让农民居者有屋。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一碗水倒一碗水”。低进低出原则,让农民分享城市化水平。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对已安置的不予安置。
3、在农村土地款分配上,以是否是集体成员定性。传统的户口说,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笔者以为,认定集体成员应以户籍为原则,但还要结合是否长期居住,有无承包地、有房,如外嫁女,由于政策户口未迁出,且享有地权,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农村青年做上门女婿,户口迁入,且居住当地,迁出地不享受的,在迁入地应享受。

发表于 2013-2-6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最基层的行政人员,也是党和国家最基层的建制,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者,也是落实政策的带领者,是群众理解方针政策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引导者,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所以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一环,也是人民需要基层干部的最重要的一环。
    基层干部如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正确理解和熟练运用法律,自觉依法办事、有法必依,尊重群众的各种权益,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解答群众的疑惑之处,将极大地改善干部和群众的关系,改变基层的工作现状。
    唉,但看了此帖子,感觉并不是这样的??如果事件真实存在,那么可见基层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迫在眉睫了!!

发表于 2013-2-6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申明两次,或许有什么压力吧?正义的力量,不要漠视。

发表于 2013-2-6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3-2-6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污安乡”,怎么土地纷争,扯了一年了,还没扯归一啊  政府领导吃屎长大的吧。

发表于 2013-2-7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还没有解决哟!

发表于 2013-2-7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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