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3年2月1日,我们部分家长代表参加了苏丁、朱莉诉成都温森米兰香洲幼稚园、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解除合同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从原、被告和第三方(“蓝光”)出示的证据显示和辩论过程,让我们对整个的事件有了更全面、真实的了解。更坚定和验证了原告方无诚实守信的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做人素养,如由他们继续,我们孩子的教育更加让人惶恐,但同时也让我们对法律、对公正有了新的解读机会。 从原告出示的几组要达到他们解除合同目的证据支撑来看,我们觉得简直是滑稽、荒唐!!! 第一组:原告向被告邮寄了两份《合同解除函》、被告以邮寄的方式回复《关于解除合同函的回复》 原告以被告未在3个月内行使异议权,视为默认合同的解除。当时听着似有道理,但回来再看其出处,简直这是对合同法的曲解及断章取义,荒唐至极。租赁合同是与“蓝光”签订的,作为违约方,他们有什么权利要求解除合同?他们连解除合同的权利都没有,又何从谈“异议”呢?另外,幼儿园已经向“蓝光”交满了房租,以邮寄的方式回复《关于解除合同函的回复》,并且继续经营幼儿园,以事实行为表达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他们以哪一条解除合同? 第二组:原告用几张照片形式说园方乱搭乱建、擅自装修,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 幼儿园合法开园至今已经4年,本房屋属于政府规划,“蓝光”依法、依标修建且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幼儿园,房屋本身是没问题的。再者,一个新学校的开办,是必须经过相关很多部门的验收才能取得合法的“资质”,我们也是看着这些条件放心将孩子交给幼儿园。现在原告方凭几张照片,没有经过任何科学鉴定便妄自揣测其有安全隐患?原业主蓝光四年都并为提出任何异议,我们每天接送孩子,对幼儿园的一草一木都那么的熟悉,怎来违章建设?! 第三组:原告方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方出示了一份与另外第三者以个人名义签署的从2013年开始,租期为8年,租金前两年为300万/年,两年后的租金双方以随行就市的标准共同协商确定的承办幼儿园的协议。正如第三方“蓝光”所说,就幼儿园物业本身还出于争议状态就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完全有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这样的人,这样的品性还向我们承诺可以把幼儿园办得更好?!如此高的租金和不确定的更高租金,我们岂不是要缴纳“天价”的学费,真是不敢再想…,原告真把幼儿园当成了摇钱树,我们家长就成了最大的冤大头。这个新办的“人”能把幼儿园办得更好?别把我们家长看成与原告一样的“白痴”!!我们怎能同意! 除以上证据外,原告方还居然在法庭上口头捏造幼儿园卷款潜逃、乱收费、非法办园等污蔑、诽谤、诋毁幼儿园的事情,这样的低素质、无耻的原告我们真想用口水淹死他们。 鉴于我们了解到苏丁、朱莉的之前的种种张狂、嚣张行径,从原定2012年12月4日开庭,因原告方3次提出延期申请而推至12月25日,再推至2013年1月4日,最后又推至2013年2月1日才开庭,对原告方的不断延期已是很明显的“非正常”。这已经可以预见他们完全有可能做出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因本案诉讼关系我们孩子的受教育培养,也关系我们每个孩子身后的家庭所倡导的公正诉求,恳请贵院在处理本案时应能响应十八大精神,高举反腐倡廉的旗帜,以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为准则,依法办案,独立办案。对整个审理过程我们将发挥中央提倡的人民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网络监督和信访的力量维护司法公正。 致敬 成都森温米兰香洲幼稚园全体家长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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