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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三角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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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22:59 | |阅读模式
 自家的门面房被承租人以两倍的价格转租给别人开建材门市,自己却毫不知情。事发后,房主何女士找到承租人曾某要求收回房子,却被曾某以签有5年租房合同为由拒绝。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拢,感到十分窝火的何女士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房主:“我的房子”我做主

  5月23日上午,家住东坡区旭光村三组的何女士买菜回家,经过自家门面房时,惊奇的发现自家出租门面房开业了一家建材门市,而她先前租给的明明是三轮车夫曾某。事感蹊跷的何女士上前和建材老板一打听,才知道建材老板以1800元/年的价格从曾某手里租了三年,并且已经交付了3年5400元的房租。自己的门面房被别人拿去赚钱,何女士心里越想越窝火。她决定找曾某讨个说法,却被曾某以租房协议还有3年到期为由,拒绝退房。

  两年前,何女士与承租人曾某之间签订了一个为期5年的租房协议,价格为900元/年,期限5年,并由曾某一次性支付5年房租费4500元,但就允不允许房子高价转租等问题协议中并没有提及。“当时我看他人多老实的,一家人生活艰难,才答应这么便宜的价格租他这么久的,也没想到他会这么做!”说起协议,何女士一脸无奈,“但是房子是我的财产啊,经营权也还是属于我啊,租给你只是让你拥有了使用权,我的财产让你拿去做生意,想得到安逸!”协商不下,何女士决定找律师帮忙,讨个公道。

  房客:我要干啥她管不着

  面对何女士提出的提前终止租房协议,收回房子,曾某显得非常气愤,表示绝对不可能。“协议是双方自愿同意,签字盖了手印的,具有了法律效应,怎么能说终止就终止呢,除非她退还我房租外,还要赔偿我损失。”曾某的回话显得底气十足,“我租了房子,只要承诺不损坏房屋就可以啊,我要做镰刀还是做锄头,她管得着吗?我才把房子转租给别人,她就来收房,我的信誉、损失可就大了。”

  律师:普及法律知识很重要

  针对此事,记者询问了洪运律师事务所的余建军律师,余律师表示,这是市民中经常出现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余律师继续解释说:“承租人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转租的,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双方租房合同中没有提及转租条款的,那就视为出租人不同意。而且,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对房主是根本没有约束力的。建议大家以后多学法,多懂法,处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道理充分,权利又能得到维护,大家只要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稍强一点,就可避免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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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1:46 |

对!要普及法律

发表于 2007-8-19 19:15 |
是的,应该好好学习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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