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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唇枪

[原创]镇庙小学原校长严小江挪用国家补发教师的工资该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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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怎么想的嘛!是要当校长的是吗?你也别急塞!雄校长退了,你再使点鬼蜮伎俩当哈!给我们每个教师许个鸟愿,我们把你抬出来哈!

发表于 2007-6-13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大哥大在2007-6-11 22:10:00的发言:
坚决支持53楼的观点!楼上的:我觉得你心态有问题!咋见人就攻击。像你这种不敢用正规渠道解决问题,只是在这里炒,既然你不敢用真名上访,有点像恶意功击!你说你们学校现在一盘散沙,那就是你们现在领导班子的问题罗,干吗中伤上一届领导!那些孩子要是知道他们的老师在干吗该有多悲哀!

是你见人就攻击吧?我看你有点心虚啊!这个不叫上访,我是看到人家发帖子就来发表下自己的意见,你这么紧张干吗?不要搞错了,我们现在不是什么要通过什么渠道解决问题,只是把有些意见在这里摆一摆而已!即使是本校教师,为了避免被领导穿小鞋有些意见也不敢明说的,但是这里不一样。大家完全可以放心地说出自己的心里话!如果你连这都不懂,我看你IQ有问题吧?要不就是你故意这样想把某些人吓走?这可能吗?别忘记了“言论自由”四个字!!如果真的恶意攻击,严小江完全可以去法院告楼主诬告啊。你见到在网上聊天逛论坛的有多少用真名的?太急噪了说话不经大脑了吧?是不是担心事情戳穿后你也会被连累啊?你难道不知道学校领导班子除了少了严小江外还是原班人马吗?何况本来就是上届领导离任后的遗留问题没得到解决嘛。不说他们说谁?你看到哪个学校校长离任不进行离任审计的??可是我们学校没有!!笑死我啦~校长换了不作离任审计!!学校教师不怀疑才怪!!不要摆出副悲天悯人的假慈悲形象!你以为这里的人看不出来你是哪方的人啊?惺惺作态只会让人觉得恶心的。免了吧。

发表于 2007-6-1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大哥大在2007-6-11 22:10:00的发言:
坚决支持53楼的观点!楼上的:我觉得你心态有问题!咋见人就攻击。像你这种不敢用正规渠道解决问题,只是在这里炒,既然你不敢用真名上访,有点像恶意功击!你说你们学校现在一盘散沙,那就是你们现在领导班子的问题罗,干吗中伤上一届领导!那些孩子要是知道他们的老师在干吗该有多悲哀!

是你见人就攻击吧?我看你有点心虚啊!这个不叫上访,我是看到人家发帖子就来发表下自己的意见,你这么紧张干吗?不要搞错了,我们现在不是什么要通过什么渠道解决问题,只是把有些意见在这里摆一摆而已!即使是本校教师,为了避免被领导穿小鞋有些意见也不敢明说的,但是这里不一样。大家完全可以放心地说出自己的心里话!如果你连这都不懂,我看你IQ有问题吧?要不就是你故意这样想把某些人吓走?这可能吗?别忘记了“言论自由”四个字!!如果真的恶意攻击,严小江完全可以去法院告楼主诬告啊。你见到在网上聊天逛论坛的有多少用真名的?太急噪了说话不经大脑了吧?是不是担心事情戳穿后你也会被连累啊?你难道不知道学校领导班子除了少了严小江外还是原班人马吗?何况本来就是上届领导离任后的遗留问题没得到解决嘛。不说他们说谁?你看到哪个学校校长离任不进行离任审计的??可是我们学校没有!!笑死我啦~校长换了不作离任审计!!学校教师不怀疑才怪!!不要摆出副悲天悯人的假慈悲形象!你以为这里的人看不出来你是哪方的人啊?惺惺作态只会让人觉得恶心的。免了吧。

发表于 2007-6-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校长离任2年至今未作离任审计~~再加上学校帐目一直不清不楚,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有问题啊~~有意见尽量发表,请注意文明用语。至于有的别有用心的人,请不要捣乱好不?你们这样做有种狗急跳墙的味道哦。这样只会让大家更加深信自己的怀疑是正确的~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7-6-15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纪委举报

发表于 2007-6-1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07-6-16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m43][em43][em43][em43][em43][em43][em43][em43][em43][em43][em43]

发表于 2007-6-16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的人们,把你们掌握的证据反映给检察院吧,让检察院来为你们主持公道吧.检察院邮箱是:bzjcyftj@163.com

发表于 2007-6-16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发表于 2007-6-21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07-6-21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07-6-25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找到资料我们支持你的行为.这样的校长还能继续当吗/.这个网站还真是个好网站哦

发表于 2007-6-25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楼主提供的线索.这个校长挪用国家补贴教师工资的行为是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并没有说明归还与否.数额也不清楚.不过推理出并不是很巨大.如该校长在3月之内归还.不能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3月之内没有归还.当判处挪用公款罪.

网络给人们的讨论提供了场所.也给了大家充分的言论自由.但是说话要有证据..我们同样不希望盲目的去攻击某一个人..

我个人比较尊重从事教育职业的人。..

发表于 2007-6-26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经.中央天天处理这事.估计没人在中央干了。.

你要懂得.非典型腐败的含义.

某些东西.在各行各业.是被潜在规则所允许的.!

发表于 2007-6-26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花丛片区督导室是你妈个啥东西?机构改革早就取消了,你督导那个?县管乡才叫体制.滚到乡教里书去!你有脸管校长!

发表于 2007-6-26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花丛片区督导室是你妈个啥东西?机构改革早就取消了,你督导那个?县管乡才叫体制.滚到乡教里书去!你有脸管校长!

发表于 2007-6-2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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