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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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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9:55 | |阅读模式
      杨先生与巫女士系再婚夫妻,2002年8月夫妻共同购买了房屋。巫女士在合同签订及办理产权证过程中,将房屋产证做到巫女士及其与前夫所生儿子的名下。详情请见下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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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9:38 |
但是同样的案例,高新区法院判决买卖有效。
发表于 2013-2-18 19:50 |
现合同法解释三出台后,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合同无效,要保护交易安全,但当事人确实恶意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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