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遂宁市安居区违法征地
2003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设立遂宁市船山区和遂宁市安居区县级人民政府。安居区安居镇凤凰湾村二社地处安居镇边缘,此地属县城建设征地范畴。2004年11月,大部份村民只是知道土地全部被征用了,但具体如何征用的,却不清楚。同年12月,该社村民糊里糊涂地在安居区失地农民生活补助保障管理中心每人每月按90元或120元的标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随着土地被逐步占用、房屋被拆除,呆在简陋的临时过渡房内的失地农民从各个渠道知道了一些国家对土地征用的法律规定,他们多次找到安居区人民政府,要求政府公布征地情况,副区长唐纪平等有关领导也接待过上诉群众,但都是敷衍了事。二社的村民手中没有任何征地手续,或者说简直不知道土地被征用的具体内容,他们想主张权利,但自觉无凭无据,只好忍气吞声。
俗话说,要想人莫知,除非己莫为。安居区人民政府想尽千方百计隐瞒征用土地内幕,但这些所谓的人民公仆做梦也不会预料到一场行政官司会使征地内幕曝露出来。
该社村民许盛谷,于2001年1月1日承包了本社集体土地(原花果山)23·5亩,转租其他村民和自己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7·5亩,他用这31亩土地种植果树。2005年12月9日,安居区国土资源局在未与许盛谷就赔偿或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许盛谷的果园强制搬迁。许盛谷见全部家当投入还没有收回存本就不明不白地化为乌有,非常愤慨,心升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念头。他到遂宁市找律师咨询安居区国土资源局的行为是否合法及按法律规定该得到多少补偿,但遂宁市的律师们个个称主管部下有“死命令”,不准遂宁市的律师受理涉及土地征用的官司。许盛谷并没有灰心丧气,他来到成都,找到了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许强律师,许强律师看过许盛谷的有关资料,认为官司有得打,许盛谷便委托许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2006年2月16日,许盛谷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以遂安国土资拆[2005]10号果木强制搬迁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月20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遂中立字第00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蓬溪县人民法院审查受理。蓬溪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受理了本案,4月6日、5月23日、6月9日,该院三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居区安居镇凤凰湾村二社数十名失地村民自发性到蓬溪县人民法院参加了旁听,他们没有白来,因为他们从安居区国土资源局的举证中了解到了梦寐以求的土地征用具体情况:
2004年11月1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与凤凰湾村二社许明等二十二位村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征地单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简称甲方);被征地单位: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凤凰湾村二社(简称乙方)。根据遂宁市安居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安居区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依法补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如下:一、征地位置及四至界址:该宗地位于:安居镇凤凰湾村二社;四至界址:该社2003年年底年报耕地面积。二、被征用土地单位基本情况:被征地单位114户,444人,耕地面积168·5亩,人均耕地面积0·3795亩。……四、征地补偿金额:1、耕地补偿标准: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270元/亩,每亩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36347·4元/亩。即168·5亩乘以36347·4万元/亩=612·45369万元。五、付款办法: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征地补偿款总额的5%即30·622685万元。该土地在甲方未使用前,仍由乙方耕种、管理,甲方需要使用时乙方应交出土地,甲方不再作补偿。甲方使用该土地时付清余款581·83101万元。六、乙方的土地被征用后,甲方补偿给予乙方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乙方必须严格管理,安置劳动力和社员的生活补助,严禁挪用、私分。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乙方负责安置。七、违约责任:本协议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翻悔,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二社的村民纳闷了:二社共有444人,许明等二十二人凭什么能代表全社村民?!又是谁选他们作为的代表?!二社的耕地总共有一千余亩,怎么只有168·5亩了?!非耕地、宅基地、自留地、林地到哪里去了?!土地补偿款又到哪里去了?!也就是同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又与许明等二十二位村民又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一、甲方已与乙方达成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社内168·5亩土地全部征用,每亩补偿费36347·4万元,两项补偿费合计612·45396万元,已支付5%为30·622685万元。二、本次使用土地115·6亩,补偿费用为:392·588268万元。三、本次使用土地应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约15%支付为60·588268万元,余款332万元由甲方借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社的村民更加不明白了,同一天签订两份协议,前一份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甲方补偿给予乙方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乙方必须严格管理,安置劳动力和社员的生活补助,严禁挪用、私分”,后一份协议却约定“332万元由甲方借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岂不是自相矛盾?!二社村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房屋被拆除,他们等着土地补偿费救命,可能会借332万元给政府用于城市建设吗?!就算建设安居区是安居区人民的基本义务,那么,吃皇粮的公务员们又借了多少钱给安居区搞城市建设呢?这不是安居区人民政府将二社的村民当成了**了吗?!2004年12月3日,遂宁市安居区失地农民生活补助保障管理中心与二社村民许多华等八人签订了《基本生活补助保障协议书》,该协议载明:“根据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统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遂安府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负责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统一筹集和管理。2、负责保证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增值。3、根据乙方的有效手续,与乙方签定书面协议,核发《领取证》,建立乙方享受基本生活补助保障的个人档案,提供优质高效服务。4、负责核算并按月足额兑付基本生活补助费,且按《意见》规定的标准,按月进行调整。(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2)男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每人每月90元标准发放。(3)每两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如国家政策规定高于此标准,按新规定执行。5、对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进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6、负责对各享受基本活生补助保障人员进行年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统一本社(居委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生活补助保障的意见。负责锁定享受基本生活补助保障人员,处理好由此产生的相关事宜。实际参加基本生活补助保障人员经公未后予以确认。2、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并确保其真实性,按季向甲方报送其统计报表,如有人员减少应及时向甲方报告。3、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教育,确保诚信守信,全面履行本协议。4、负责将本社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一次性投入甲方开设的财政专户作为参保基金,被锁定人员终身享受,不退本金,也不付利息,并享受对应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保障费。5、享受基本生活补助保障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补助保障费,其权益不得转让、赠与和继承;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服刑劳教期间停发基本生活补助保障费。三、其他事项。1、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补偿,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乙方集体所有的土地交由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管理,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交由政府使用,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补偿,在国家建设暂不使用时,储备中心交由乙方管理,允许乙方成员种植农作物,租金收入归乙方享受。”二社的村民这才如梦补醒,但他们不明白,遂宁市安居区失地农民生活补助保障中心到底是个什么组织?到底是不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安居区人民政府征用二社的土地相当于分文未付,村民只是每月领取了120元或90元的基本生活费,这到底是否合法?许多华等八人到底是凭什么能代表二社444位村民?!该协议称是根据遂安府发[2004]90号文件签订,该文件内容如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为了切实解决统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新区开发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及遂委办[2004]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统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二)保障资金来源:1、被征地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
似乎安居区失地农民生活补助保障管理中心与许多华等八位村民签订的《基本生活补助保障协议书》有根有据,但二社村民始终想不通其中的道理,于是他们到成都找到有关部门了解征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也得到了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文件。该文件具体内容是: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征用。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被征地农民都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为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在征地中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住房不落实,安置途径单一,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致使部分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生产和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带着深厚感情,认真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征地。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各类建设用地,要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土地征用控制指标内,按程序统一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在征地中,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并落实人员安置措施,切实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暂停报批其城市建设用地,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土地实际开发规模相适应。各类非农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费土地。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项目。
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各类建设项目一律不准采用征地费用包干的办法。要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依法及时足额到位及拆迁安置不落实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到位及拆迁安置方案落实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付土地。要以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可用资金为主要来源,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落实。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拆迁安置工作。征地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要超前规划、超前实施,尽力做到先建房后征地拆迁。今后征地报件要出具拆迁安置方案。需过渡拆迁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过渡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限。严禁先拆迁后征地。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办法。
三、拓宽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渠道
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对因国家征地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应将其纳入城镇社区管理范围和再就业工作范围;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其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帮助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技能,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园区务工或承包经营,继续从事种养业;失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用地单位应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置给失地无业农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营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使失地无业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的力度,并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等社会保障问题。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要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各地要根据承受能力,制定规划,逐步落实。具体办法分别由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土资源、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审计、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指导服务。要把做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作为各级领导政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紧密结合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对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不落实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今后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行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和安置问题,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又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依法处理,确保稳定,促进发展。各市(州)要将清理和纠正的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该文件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给农民,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对于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也是从土地收益中拿出部门资金解决,并不是用农民应当得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啊!这无疑说明,安居区制定的文件与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完全背道而驰。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5]15号):“(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按照《决定》的要求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符合规定的失地无业农民实行低保、失业保险,有条件的还应逐步落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府土地收益应首先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其具体比例或额度由市、县政府制定。各市(州)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土地收益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支付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全征全转、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同意,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和村务公开的规定合理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监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征地补偿、补助费用不得拖欠。对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市、县暂停农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未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各地要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二社的村民这才明白被安居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忽悠了一回,这就像《卖拐》小品中范伟被赵本山忽悠有相同之处,不同的是范伟是自愿受骗,而他们则是被强迫“受骗”!而且根据就没有拒绝受骗的机会!二社的村民像中国普通农民一样淳朴,他们幼稚地认为安居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也是人,也懂道理,这些有为官素质的人不可能在“骗局”被揭穿后仍然维持荒唐的“骗局”吧?!况且,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搞“五·五”普法,公仆们不可能只懂得给老百姓普法而忘了给自己普法吧?!6月26日,二社村民一家派出一个代表,来到安居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安居镇党委书记许洪兴亲自接待了他们。他们要求人民政府公布征用土地的具体亩数,并要求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金。许洪兴却称:“你们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了,征用费全部转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帐户,你们签订了合同。”二社的村民据理力争:“按照四川省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失地无业农业办理社会保险是征地人民政府除了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以外的义务,也就是给农民办理了社会保险,并不能免除征地人民政府足额给付土地补偿费的义务。安居区人民政府将征用土地费挪作他用,不给农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违法的。况且,我们的房屋被除了,政府每平方米只补偿128元,买政府的安置房每平方米要280元,我们吃饭都成问题,哪有钱买嘛。”许洪兴却说:“有钱的就坐宽房子,没钱的就坐窄房子,实在没钱的,可以到外地去修茅草房子嘛。”此话一出,引起了二社村民强烈不满,双方不欢而散。
6月27日上午,二社村民又仔细阅读了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川委发[2004]1号 ),既然安居区人民政府不给付征地补偿费,农民集体和农民可以拒绝交付土地是四川省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他们决定响应该号召,将土地收回,促使安居区人民政府依法办事。当日,他们便将在自己土地上建设的工地上电源断了。
6月27日下午,安居区国土局和安居镇人民政府的干部来到现场,仍然表示不愿给付土地补偿金。二社村民提出全社耕地有千余亩,为什么征地协议只有168·5亩,其余的土地哪里去了?安居区国土局的谢辉竟然说:“你们那些多余的地被依法没收了!”
6月29日上午,安居区国土局和安居镇人民政府的干部来到二社村民居住在的临时过渡房处,向二社村民散发了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致安居镇凤凰湾村二社村民的一封公开信,该公开信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关于‘各地可以探索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的精神,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份建立了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中心,你社经91·6%村民自愿申请,并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同时进行了公证,根据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乙方负责将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一次性投入甲方开设的财政专户作为参保基金”精神,你社所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已全部转入安居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心,区人民政府从2004年12月起向你们按月支付了基本保障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规定:“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该规定明确说明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首先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另外政府还应从土地收益金中拿出钱解决失地农业的生活保障,安居区人民政府的作法与国务院的规定恰恰相反。
二社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了,事实上征用的千余亩的耕地变成了只有百余亩耕地,只得到了可怜的补偿(安居区土地价格是28万元/每亩,而支付给村集体和农民的补偿费每亩不足4万元),非耕地、林地、宅基地被安居区人民政府全部“笑纳”,安居区人民政府按实际应当支付不足20%承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先是被安居区人民政府强制借去,后来干脆被变相没收了,村民依法要求安居区人民政府给付征用土地补偿费,却被扣上了煸动群众闹事的帽子……
三、拓宽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渠道
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对因国家征地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应将其纳入城镇社区管理范围和再就业工作范围;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其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帮助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技能,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园区务工或承包经营,继续从事种养业;失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用地单位应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置给失地无业农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营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使失地无业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的力度,并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等社会保障问题。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要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各地要根据承受能力,制定规划,逐步落实。具体办法分别由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土资源、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审计、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指导服务。要把做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作为各级领导政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紧密结合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对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不落实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今后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行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和安置问题,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又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依法处理,确保稳定,促进发展。各市(州)要将清理和纠正的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该文件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给农民,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对于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也是从土地收益中拿出部门资金解决,并不是用农民应当得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啊!这无疑说明,安居区制定的文件与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完全背道而驰。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5]15号):“(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按照《决定》的要求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符合规定的失地无业农民实行低保、失业保险,有条件的还应逐步落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府土地收益应首先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其具体比例或额度由市、县政府制定。各市(州)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土地收益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支付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全征全转、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同意,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和村务公开的规定合理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监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征地补偿、补助费用不得拖欠。对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市、县暂停农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未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各地要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二社的村民这才明白被安居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忽悠了一回,这就像《卖拐》小品中范伟被赵本山忽悠有相同之处,不同的是范伟是自愿受骗,而他们则是被强迫“受骗”!而且根据就没有拒绝受骗的机会!二社的村民像中国普通农民一样淳朴,他们幼稚地认为安居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也是人,也懂道理,这些有为官素质的人不可能在“骗局”被揭穿后仍然维持荒唐的“骗局”吧?!况且,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搞“五·五”普法,公仆们不可能只懂得给老百姓普法而忘了给自己普法吧?!6月26日,二社村民一家派出一个代表,来到安居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安居镇党委书记许洪兴亲自接待了他们。他们要求人民政府公布征用土地的具体亩数,并要求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金。许洪兴却称:“你们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了,征用费全部转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帐户,你们签订了合同。”二社的村民据理力争:“按照四川省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失地无业农业办理社会保险是征地人民政府除了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以外的义务,也就是给农民办理了社会保险,并不能免除征地人民政府足额给付土地补偿费的义务。安居区人民政府将征用土地费挪作他用,不给农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违法的。况且,我们的房屋被除了,政府每平方米只补偿128元,买政府的安置房每平方米要280元,我们吃饭都成问题,哪有钱买嘛。”许洪兴却说:“有钱的就坐宽房子,没钱的就坐窄房子,实在没钱的,可以到外地去修茅草房子嘛。”此话一出,引起了二社村民强烈不满,双方不欢而散。
6月27日上午,二社村民又仔细阅读了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川委发[2004]1号 ),既然安居区人民政府不给付征地补偿费,农民集体和农民可以拒绝交付土地是四川省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他们决定响应该号召,将土地收回,促使安居区人民政府依法办事。当日,他们便将在自己土地上建设的工地上电源断了。
6月27日下午,安居区国土局和安居镇人民政府的干部来到现场,仍然表示不愿给付土地补偿金。二社村民提出全社耕地有千余亩,为什么征地协议只有168·5亩,其余的土地哪里去了?安居区国土局的谢辉竟然说:“你们那些多余的地被依法没收了!”
6月29日上午,安居区国土局和安居镇人民政府的干部来到二社村民居住在的临时过渡房处,向二社村民散发了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致安居镇凤凰湾村二社村民的一封公开信,该公开信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关于‘各地可以探索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的精神,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份建立了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中心,你社经91·6%村民自愿申请,并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同时进行了公证,根据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乙方负责将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一次性投入甲方开设的财政专户作为参保基金”精神,你社所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已全部转入安居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心,区人民政府从2004年12月起向你们按月支付了基本保障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规定:“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该规定明确说明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首先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另外政府还应从土地收益金中拿出钱解决失地农业的生活保障,安居区人民政府的作法与国务院的规定恰恰相反。
二社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了,事实上征用的千余亩的耕地变成了只有百余亩耕地,只得到了可怜的补偿(安居区土地价格是28万元/每亩,而支付给村集体和农民的补偿费每亩不足4万元),非耕地、林地、宅基地被安居区人民政府全部“笑纳”,安居区人民政府按实际应当支付不足20%承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先是被安居区人民政府强制借去,后来干脆被变相没收了,村民依法要求安居区人民政府给付征用土地补偿费,却被扣上了煸动群众闹事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