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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通江老实人

通江运管所土匪性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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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运管部门受取养路费有法可依吗?是什么法?拿出来看看!!

机动车辆都有主户,为何不采用信函、电话等方式催收!

我建议对于那些拦路抢劫的土匪,撞死他当睡着!

发表于 2007-7-1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的也一样.明目张胆地向驾驶员收保护费[em05]

发表于 2007-7-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运管怎么了得?

发表于 2007-7-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7-7-2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yxr在2007-6-27 22:07:00的发言:
现在还有这样的执法人员,真是执法队伍的耻辱!应该立即将这些败类清除出执法队伍,重塑执法队伍形象![em02][em02]

顶!!!

发表于 2007-7-5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就是要找你在2007-7-1 16:53:00的发言:
南江的也一样.明目张胆地向驾驶员收保护费[em05]

       公路养路费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是是每个车主应尽的义务,你说明目张胆向驾驶员收保护费,请问你有证据吗?你所说的保护费到底是指的什么?但我可以肯定地说,南江只是在依法收取摩托车养路费~!如你发现有什么不妥之处,欢迎你拨打96515进行举报。

发表于 2007-7-5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jxygs在2007-6-28 14:43:00的发言:

此事正在调查之中,事情的本来面目待事情的真象调查清楚后将进一步作详细的回复。

                                          通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不知道事情现在调查如何?

发表于 2007-7-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21楼说话要有依据,不要血口喷人!

         24楼的简直象土匪,法盲!人家没有依据,敢上路执法?你自己不主动缴费,还不准人家检查你嗦!你是哪根葱?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7-6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运管部门收取养路费有法可依吗?是什么法?拿出来看看!!

发表于 2007-7-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nbyy在2007-7-1 23:48:00的发言:

运管部门受取养路费有法可依吗?是什么法?拿出来看看!!

机动车辆都有主户,为何不采用信函、电话等方式催收!

我建议对于那些拦路抢劫的土匪,撞死他当睡着!

        豁你们伯伯哦!你切撞嘛!!!!!!!!就是你们这些不交费的私娃子喜欢满口喷粪!!!

     惯看不 

发表于 2007-7-5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你们所的不文明执法现象的确存在,有些人借执法乱搞的也有,我亲身经历过.工作难度大是事实,但再大也不能违法.[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7-6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自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的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改为1999-10-31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国务院在制定将公路和车辆收费改为征税的实施办法时,应当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确定合理的征税幅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同时防止增加车辆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单位的负担。

因此认为:

  一、依法交税是我们的义务,合法抗费(所谓养路费)是我们的权利!

  二、运管部门收取养路费有法可依吗?是什么法?拿出来看看!!

发表于 2007-7-6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自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的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改为1999-10-31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国务院在制定将公路和车辆收费改为征税的实施办法时,应当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确定合理的征税幅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同时防止增加车辆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单位的负担。

因此认为:

  一、依法交税是我们的义务,合法抗费(所谓养路费)是我们的权利!

  

发表于 2007-7-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nbyy在2007-7-6 1:21:00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自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的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改为1999-10-31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国务院在制定将公路和车辆收费改为征税的实施办法时,应当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确定合理的征税幅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同时防止增加车辆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单位的负担。

因此认为:

  一、依法交税是我们的义务,合法抗费(所谓养路费)是我们的权利!

  二、运管部门收取养路费有法可依吗?是什么法?拿出来看看!!

       全国就你一个人要特殊点,你不交嘛!!!!!说些屁话.你还要修改公路法,你也不照照镜子,你是哪根葱!!!!!!!!!!!

发表于 2007-7-6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是一帮土匪。

发表于 2007-7-8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nbyy在2007-7-7 23:56:00的发言:

    "友友"好像车管所养的东东,小心人民群众的打狗队哦!  

我只是以事论事罢了!请你说话注意到点,你妈才是一只老母狗!!!!!!!!哈哈哈

[原创]梅花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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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友友"好像车管所养的东东,小心人民群众的打狗队哦!  

发表于 2007-7-8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7-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脱下衣服(制服吗)再教训人,懂得不‘沾污’和‘抹黑’…   ——这个‘运管人员’还满有觉悟和献身精神的!

现在,很多打人事件后的通行说法:打人者不是本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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