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手泡制了我的重大冤案
80岁老人死不瞑目 7年奔走状告无门
1992年,巴州区(原巴中县)玉山镇粮站职工马天刚与妻子陈怀芳离婚后,因马天刚、韩珍德告陈怀芳长期侵占80岁老母韩珍德(马天刚之母)的3间房屋纠纷一案。1999年5月20日巴中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韩珍德(马天刚之母)与丈夫马明太抚育子女4人,为解决晚年生活和赡养母亲问题,于1986年1月28日对落座于玉山镇街道的房屋做出处理,并办理了公证。1986年韩珍德的丈夫马明太病故,韩珍德随儿子马天刚生活,1991年,韩珍德将自己的13间房屋中的4间分给3个女儿,自己住了3间,余下的全部分给儿子马天刚和陈怀芳。1992年2月3日,马天刚与陈怀芳离婚时,马天刚将共同财产中的5间房屋、猪圈一眼自愿赠与陈怀芳,附加条件是陈怀芳必需赡养老母韩珍德。1996年10月,陈怀芳准备撤除旧房重建新房,遭到马天刚、韩珍德的反对,韩珍德状告其子马天刚、陈怀芳未尽赡养义务,决定收回自己被侵占3间房屋。原审法院认为,马明太主持分家财产产权合法有效,马天刚与陈怀芳离婚时自愿把房屋赠与陈怀芳,合法有效,关于老人赡养问题另案处理,(说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一个年龄接近70岁的老人主要是因为儿子媳妇不赡养的原因而起诉收回房屋所有权,何况在这之前并没有承诺把房屋赠送给谁,而是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房屋,到韩珍德82岁死时法院也没有另案处理,好一个另案处理,让人不得不对法院的做法产生怀疑?????)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珍德诉被告马天刚、陈怀芳侵占房屋三间及受回分给他们的房产,驳回原告韩珍德诉被告陈怀芳未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韩珍德不服,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做出公正判决。
法院在调查中查明,上诉人韩珍德与夫马明太在土改时分得穿逗结构三个口面的房屋一座,连同1967年、1976年两次修建土木结构房屋12间,猪圈一眼,房屋左与邓大富相另邻,右与玉山睡务所相邻。1986年1月28日,马明太对房产及赡养问题进行书面安排处理;房产界限划分,马韩二人其下子女四人,二老一致认定,站在街心,面向大门,左从邓大富砍下数起,一至三栋排扇分给马天珍、马天琼、马树琼所有,从第三排扇起至税务所止,属于马天刚所有。关于两个老人赡养的问题,他们自愿在一边生活,居住在原来的三间房屋中,该三间房屋,连同马天刚的房屋一共八间。1986年马明太病故后,韩珍德独自一人生活。1991年。陈怀芳与马天刚离婚时,经原巴中县法院调解,马天刚将共同财产5间瓦房和一眼猪圈送与陈怀芳,陈离婚后一直居住此房屋,1998年陈怀芳办理了修建房屋手续,欲将旧房撤除另建新房,其间韩珍德因有三间房屋在里面无法实施而产生纠纷。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马明太、韩珍德虽然将房屋的位置划分给了四个子女,但对自己实际居住的房屋并未确定划给马天刚,在房屋处理意见中又明确写明两个老人自愿在一边生活,所居住的房屋实际上已经与马天刚的房屋分开。分房调解书执行并产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马明太实际上就是三间房屋的产权人,一直居住使用,并无放弃产权的意思的表示,应予以支持。
1995年5月20日,由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长兴、审判员何齐、叶冬琼,书记员李俊组成的合议庭,依法公平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如下:
一、维持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25日的(1998)巴玉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条,撤销第一条。
二、坐落在巴州区玉山镇石门街道的19号房屋与马天珍、马天琼、马树琼相邻的一个口面一进三间房屋归上诉人韩珍德所有,其余房屋归陈怀芳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然而,时隔一年,不知道是什么人,用了多少金钱买通了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罗映朝、(尽管罗映朝已经退休,也应该对这起冤案负责,不知道此人还判了多少冤家错案,收了多少人的黑钱??????)代理审判员邓飞、李楠民,书记员鲜阳红,居然在2000年6月5日,推翻了1999年5月20日,由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长兴、审判员何齐、叶冬琼,书记员李俊组成的合议庭的审判。
审判长罗映朝、代理审判员邓飞、李楠民,书记员鲜阳红的审判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9)巴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和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巴玉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将原判给韩珍德的一个口面(1。5米)宽的宅基地归陈怀芳建房使用,由陈怀芳补偿韩珍德现金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0年,年近80岁的垂垂老人韩珍德走上了告状之路,数十次到中级法院告状,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受理。为了自己的三间房屋韩珍德只好到成都、到北京上访,要求法院和有关部门给她一个公正的结果。2005年7月1日,韩珍德在成都上访的过程中,书写了一张大字报:内容是,
冤、冤、冤
冤、冤、冤
六月飞雪问苍天
我家房屋被侵占
时间长达二十年
房屋三间已断案
巴中中级法院审监庭泯灭人性收黑钱
徇私枉法藐视法律乱判案
卖我房屋三间不还钱
强卖强买不容辨
七旬老妇泪连连
斗胆上告父母官
明镜高悬破冤案
何时还我瓦屋度残年
大白天下俱欢颜
。。。。。。
拍案惊奇之一:2006年,80多岁的韩珍德老人含冤去世,在去世时,两双眼睛睁得大大的不肯瞑目,死不瞑目的原因就是自己一辈子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屋,不但被陈怀芳侵占,而且被中级法院的自相矛盾的错误判案折磨这位80多岁老人长达7年之久。
拍案惊奇之二:
更令人可笑、可疑的是,同一个法院,同一件案件,不同的两个法官,居然有两个不同结果的终审判决,哪有这样的法院,谁还相信法官?谁还相信法律?在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情况下,在法律产生效力一年之后,仅凭借罗映朝的一句话,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审判长罗映朝、代理审判员邓飞、李楠民,书记员鲜阳红公然推翻审判长何长兴、审判员何齐、叶冬琼,书记员李俊的审判。法律在罗映朝眼中,就像儿童过家家做游戏一样,说改就改,说判就判,针对不同的人而已,还有什么公平、公正、权威可言?吃被告吃原告。玩法律于股掌之间,这其中究竟有什么猫腻?是不是存在司法腐败呢?审判长罗映朝、代理审判员邓飞、李楠民,书记员鲜阳红究竟是些甚么人?收了多少黑钱?在巴中中级人民法院判了多少冤案呢?值得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关注?值得新闻媒体关注?。。。。。。
拍案惊奇之三:
原告韩珍德主张的是房屋产权,而中级法院的审判官罗映朝却审判的是宅基地,而且只有1.5米宽的一个口面的房屋是如何修建起来的,也只有罗映朝才有这种本事,简直荒唐到了极点。
拍案惊奇之四:
巴州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杨大国、杨四清等人,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既不给韩珍德送传《强制执行通知书》,也不告知其亲属,居然在2005年9月18日,这个国耻之日带了三车法警,来到玉山镇,强行将韩珍德老人的3间房屋的无量3锯断,将房上的瓦块全部揭调,气势汹汹,扬言说:“谁敢阻扰执法就把谁铐起来。。。。。。”这难道不是知法犯法吗?到2007年6月事情已经过去了三个年头,巴州区法院执行局至今没有给韩珍德及亲属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是谁在暗箱操作呢?
拍案惊奇之五:
中级人民法院自己否定自己的判决,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蔑视,是对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司法系统所有法官的最大侮辱,是全国法律上最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