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邹开彬,男,60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将刘建军等人冒充合江镇滨江路河滩业主骗取县政府补偿款的反映情况如下:
邹开彬系“合江县停泊1号”囤船的业主,因刘建军、陈利平等人非法侵占我囤船的停泊岸线,我于2010年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我获得胜诉,刘建军、陈利平败诉,武汉海事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建军、陈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涉案陆域,陆域范围从合江镇盐仓巷下滨江路长江堤坝外侧起,顺堤坝长40米(以合江县国土测绘队测定的“合江县停泊1号囤船岸线陆域示意图[1980年西安坐标系标示的两坐标点【X、Y】垂直延伸至正常水位水沫线之间约1200平方米区域,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交邹开彬使用”)。判决后,刘建军、陈利平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过后,刘、陈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尔后,经邹开彬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武汉海事法院委托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经合江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牟德良主持调解,本人邹开彬与刘建军、陈利平达成和解协议,即刘建军、陈利平自觉履行了武汉海事法院的判决,退还了其占有的“合江县停泊1号”囤船所使用陆上岸1200㎡,武汉海事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签发(2011)武海法院执字第32-1号执行终结裁定书。也就是说从这时开始上述河摊地的业主就不是刘建军和陈利平了,而是我邹开彬了。
2012年8月30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合府办发(2012)23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合江县城区河道内建(构)筑物进行补助。现今,刘建军、陈利平等冒充河摊地业主,领取政府二十多万补助系不合法又不合理,有关部门更不能向刘、陈发放补助款。
综上所述,上述1200平方米的河摊地使用权的业主是邹开彬,而不是刘建军、陈利平,也不存在“谁修建谁受益”的问题,因为2011年10月24日武汉海事法院就将上述河摊地的使用权交与邹开彬管理使用了,在此,邹开彬如领到补偿款,本人一分钱不要,愿将二十多万补偿款全部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捐赠全过程可以请社会各界全程监督,但请求政府决不能将地坝、石坎补偿款发放与根本不是业主的刘建军、陈利平等私人牟取暴利,如果交通局个别人为了和他们勾结一起私吞违法放发的补助款,我将上访要求上级解决。
反映人:邹开彬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