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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888815

[原创]德阳中院惊现离奇荒唐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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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2 22:45 |

下面将最近给德阳中院的书面材料录于后面,以感谢网友们对该案的密切关注:

德阳中院惊现罕见荒唐裁判

案外人造假上诉帮赖民工血汗钱,法院违法受理真判赢

德阳中院出了一件怪案:在法制日臻完善的今天,一个与案件毫无法律关系的案外第三人伪造一审被告的法人印章,使用早已作废的法人名称冒充当事人上诉,居然在德阳中院打赢了官司,帮原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赖掉了六十多万的民工血汗钱。

一、案外人造假上诉德阳中院真违法受理。

中江县凯江建筑建材公司因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克扣拖欠分包施工的成都至南充高速公路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中江县法院于2002625日判决法人原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支付给中江县凯江建筑建材公司66万余元工程款。

判决后,在河北省涿州市的法人原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并未上诉,而其下属机构第九公司工作人员、案外人韩某(当时在中江县冯店镇)于200271日使用2001428日就已作废的名称,用第九公司的印章遮去“第九工程公司”伪造成法人十八局三处的印章,向德阳中院递交《上诉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冒充当事人原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上诉。其《授权委托书》无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内容中也无“上诉”授权。整个二审期间,案外人韩某所递交的书面材料上没有一个法人名称和法人印章是正确的。

现在,已有国家权威部门作出了案外人韩某伪造的《上诉状》及二审所有书面材料上“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的法人印章均系变造的鉴定结论。

案外人韩某的造假上诉行为,依法不能引起二审程序,德阳中院不应受理。

二、视假为真,将真说假,法院帮外地“老赖”坑本地民工。

一审时,原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明确承认中江县凯江建筑建材公司是合格原告,其代理人在《代理词》第4页承认“凯江建筑公司也实际进行了施工”,许多证据也证明原告主体是适格的。德阳中院违法受理后,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查一、二审所谓原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法人印章的巨大差异,也没有审查上诉必须递交的相关文书的真实合法性,就捏造事实,指鹿为马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草率地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案子发回中江县法院重审,作出了完全有利于原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的裁判。

案外人韩某以荒诞的造假行为挑战法律的公正严肃,冒充当事人的造假上诉行为居然在德阳中院得到顺利受理,而且一路畅通无阻,轻松打赢了官司,帮十八局三处赖掉了六十多万的工程款,导致了施工的民工被拖欠七年多的血汗钱至今没有着落,其中已有王某、倪某等三人含愤去世,他们到死也没有领到血汗钱治病救命;民工唐某得了脑血栓,已瘫痪在床,急需血汗钱治病。这个纠纷导致的官司打了六年多,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不说,中江县凯江建筑建材公司也被拖得陷入经营特别困难的境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已激起社会公愤,而德阳中院却明目张胆地保护外地黑转包单位克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赖账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又违背了民间常理。

三、假作真时真亦假,“公正与效率”难实现。

克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社会之痛,引起了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百姓的全社会广泛关注。德阳中院对冒充当事人的造假上诉违法受理,违法审理,以假当真,将真当假的裁判伤害的不仅是流汗流血又流泪的民工,更是违背了中央政策,伤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和人们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信心!

如果德阳中院的错误裁判得不到纠正,案外人造假都可以打赢官司而不被追究,赖账者逍遥法外而没有损失,中江县凯江建筑建材公司工程款和农民工血汗钱得不到追偿,其恶果是伤害了守法者,保护了违法者,《民事诉讼法》就会形同虚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会颠倒,今后谁还愿意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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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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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当事人造假上诉,德阳中院裁定它赢!

   29楼的记者先生的邮箱有误,能告诉准确的吗?以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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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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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楼的记者先生的邮箱有误,能告诉准确的吗?以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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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22:12 |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社会之痛,是危害社会稳定的祸患,已激起社会公愤,引起了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百姓的全社会广泛关注。而德阳中院却反其道而行之,明目张胆地保护外地黑转包单位克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赖账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又违背了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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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21:40 |
   法官不守法,百姓就遭殃!
发表于 2007-8-15 19:30 |

案外人造假上诉帮原中铁十八局三处赖掉民工的血汗钱,德阳中院违法受理还真判赢,国法何在?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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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22:22 |

   正如楼上所说,法官不守法,枉法裁判,该赢的官司要你输,该要的血汗钱拿不到,民工就只有遭殃![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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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23:26 |

枉法判案大概分四类:一类为人情判案,对方是外地的,不属于这类;二类是压力判案,对方是外地的,不可能是哪个省市级领导指导这样做的;三类是素质判案,有些法官,不加强自身法规学习,乱运用法律条文,产生了一些冤案;四类是受贿判案,这是当今很多枉法案中最多的,“猫腻”重啊,这也是国家最担心也最可憎的,严重玷污神圣公正的法院天平形象,严重阻碍中国的法制进程。

大家说属于哪一类???

发表于 2007-8-16 22:42 |
   糊涂啊,糊涂!!!
发表于 2007-9-3 17:28 |

     感谢野笏版主让我们的帖子重见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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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8:05 |
   如此明显的错案,又有国家权威法律监督部门的印章检验鉴定书,不知德阳中院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才纠正错案?[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9-5 18:48 |

该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事实理由:

1、         案外人G、H不是提起本案上诉的合格上诉人。

法人印章是对该法人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的标志。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德检技鉴【200704号、0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本案中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十八局三处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行使上诉权利,也没有委托代理人行使该权利。而案外人G(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H十八局三处九公司人员,当时在中江县冯店镇)伪造当事人十八局三处的法人印章,冒充当事人十八局三处向德阳中院递交《上诉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说明》、《涵洞工程数量表》、《其他工程量及金额统计表》、《申请》、《申请书》等材料进行上诉。其造假的《授权委托书》无当事人十八局三处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内容中也无明确的特别“上诉”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及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十八局三处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权利只能由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如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上诉权,必须向法院递交该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盖印有确认该法人身份的正确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特别授权“上诉”,由代理人代为递交使用合格名称、盖印正确法人印章的《上诉状》上诉。

显然,案外人G、H不具有本案当事人身份,没有提起本案上诉的主体资格,他们造假上诉的行为无法人当事人十八局三处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明确的特别授权,纯属他们个人行为。因此,他们的造假上诉的行为不能依法引起本案的二审程序,德阳中院对他们冒充当事人的造假上诉受理是无效的。

2、案外人G、H没有向德阳中院递交合法的《上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德检技鉴【200704号、0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德阳中院200271日收到的所谓上诉状是案外人G、H伪造、变造法人印章造假形成的。因此,德阳中院二审程序的启动是没有依据的。

3、案外人G、H造假上诉并非当事人十八局三处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有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作为本案当事人的法人十八局三处,其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上诉的打算,更不可能委托案外人G、H伪造、变造法人印章去行使上诉权利。因此,在当事人十八局三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上诉的情况下,案外人G、H伪造、变造法人印章冒充当事人上诉的行为不是当事人十八局三处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权利处分原则,其行为不能依法提起本案的二审程序。

4、案外人G、H变造印章上诉行为是无效的诉讼行为。

案外人G、H伪造、变造企业印章冒充当事人上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从造假上诉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行为人G、H所希望达到的预期目的,即案外人G、H向德阳中院冒充当事人造假上诉得到依法受理的效果,其上诉是不成立的,本案上诉审即二审程序不能依法提起。德阳中院的上诉受理和由此进行的审理活动都是无效的。

上述事实和理由证明了案外人G、H不是本案合格上诉人,他们伪造、变造法人印章冒充当事人上诉的行为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行为。他们的造假上诉行为不具备提起本案上诉的形式要件,充分说明了德阳中院无效受理案外人造假上诉后作出的(2002)德民终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是一份无效的错误裁判,是法律意义上“不曾制作”的法律文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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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19:11 |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德阳中院200271日收到的所谓上诉状是案外人G、H伪造、变造法人印章造假形成的。错案不纠,天理何在?国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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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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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司法腐败分子是多么可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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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21:31 |
QUOTE:
以下是引用晾心在2007-8-16 23:26:00的发言:

枉法判案大概分四类:一类为人情判案,对方是外地的,不属于这类;二类是压力判案,对方是外地的,不可能是哪个省市级领导指导这样做的;三类是素质判案,有些法官,不加强自身法规学习,乱运用法律条文,产生了一些冤案;四类是受贿判案,这是当今很多枉法案中最多的,“猫腻”重啊,这也是国家最担心也最可憎的,严重玷污神圣公正的法院天平形象,严重阻碍中国的法制进程。

大家说属于哪一类???

        偶认为属于四类,有人陷入非法利益格局了!

发表于 2007-9-7 20:24 |
发表于 2007-9-9 16:39 |

   司法腐败,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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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8:47 |

       感谢省、市、县各职能部门的关注。我们坚信,有了省、市、县各职能部门的督促,有了切实有效的监督,有了广大网友的声援,离德阳中院彻底纠正这个离奇错案的那一天已经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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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8:46 |

重要消息

网友们:该案中,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书证明了案外人GH是伪造、变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行为,也无效行为,其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行为人GH所希望达到的预期目的,即他们造假冒充法人当事人十八局三处向德阳中院上诉得到受理的效果
   
因此,德阳中院案外人GH伪造、变造企业法人印章冒充当事人的造假上诉行为的受理和审理作出裁定都是无效的,从该受理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并不以德阳中院的裁定现在没有撤销就是有效的,凯江建筑公司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宣布其无效,撤销只是对其无效的一种确认。

现在,凯江建筑公司已经分别向德阳中院和四川省高院提出了撤销德阳中院无效错误裁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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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凯江建筑公司已经分别向德阳中院和四川省高院提出了撤销德阳中院无效错误裁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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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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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托是司法腐败的典型特色,

    受贿是腐败法官追求的目标。

      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孟来贵这样的司法腐败分子就是这样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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