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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都区新繁农贸市场"警企"勾结暴打商户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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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6:29 |
龟儿人渣!

发表于 2007-7-16 17:47 |

楼主能提供其他证据吗?

发表于 2007-7-16 17:48 |
楼主能提供相关证据吗

发表于 2007-7-17 08:44 |

说清楚点嘛,给人有点伪造的嫌疑!!!!

发表于 2007-7-18 08:46 |

典型的网上抄作!恶心哦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7-7-18 09:06 |
(本网记者 蒋亮 姚朔昂) 日前,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里一篇名为《新都区新繁农贸市场警企勾结暴打商户无人管》的贴子发出,迅速引起了网友极大关注。新繁镇天星街农贸市场商户廖中万在贴中反映称,由于自己不愿接受市场方突然提高的无理管理费用,竟然遭遇市场方请来的社会黑恶势力暴打,不但家人和自己被打成脑震荡,而且门市价值五万元的货物也被市场管理方强行扔出后损失惨重。

  廖中万在论坛中描述的是事实还是虚构,他确实遭遇到市场管理方的不公正对待还是其中另有隐情?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网友强烈要求了解事件真相的呼声中,四川新闻网记者7月17日赶赴新繁和新都等地对此事展开调查。

  商户称市场管理方故意刁难欺负人

  当天下午,四川新闻网记者在新繁第二人民医院见到了被打商户廖中万及其妻彭贤平。躺在病床上一脸痛苦状的廖中万告诉记者,自己1995年从广安老家来到新繁天星街农贸市场投资经商,在这里先后投资五万余元从事小百货个体经营,经营着一个摊位和一个门市。

病历显示廖中万和彭贤平夫妇都被诊断为脑震荡

  “天星街农贸市场此前由当地工商部门代管,每个摊位每年费用是二千四百元。后来市场经改制后脱离工商系统,由成立的新都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繁市场分公司管理。去年4月经公司同意后,我砌墙将其中一个摊位改造成门市。但是当门市刚一建成,公司就要求我将每年管理费涨至两千八百元”,躺在病床上艰难描述着情况的廖中万说,当他要求与公司签定合同时,公司要求将管理费涨到六千元。在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后,公司答应将费用降至四千元。但当廖中万同意签合同时,公司突然反悔拒不签约,同时拒收自己的管理费并要求其撤出市场。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先后于6月29日和7月12日先后找人欲推掉自己的门市,并将自己和家人打成重伤。

  廖中万亲属告诉记者说,“公司方实在是太霸道了。其他商户管理费都只涨了很少一点,但我们的门市却要求涨上千元。他们明显是故意刁难针对我们一家,目的是想通过树立一个典型来达到对其他商户涨价的目的。”

  对于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廖中万及妻子的伤势情况,当地医院主管医生介绍说,廖中万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其左面部和左胸腹部软组织存在挫伤。廖妻彭贤平同样也是脑震荡,另外身上还有多处软组织钝挫伤。

  市场管理方怒言刁滑商户恶人先告状

  廖中万所说的情况真的属实吗,为什么市场管理方偏偏只针对他们一户商家呢?四川新闻网记者随后赶到天星街农贸市场,但市场管理办公室大门紧闭,无人上班。经过多方打听,记者最终和身在新都工商大楼八楼新都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马勇取得联系,在电话中对方答应接受记者的采访。

市场管理方马勇愤然回应廖家是恶人先告状

  当记者风尘仆仆赶到新都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在严格核对并仔细复印了记者证后,新都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干人等在公司会议室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而一说起网上的贴子时,担任新都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新繁市场分公司经理马勇当即愤然声称,这完全是廖中万一家恶人先告状,肆意颠倒事情黑白。“事实上是廖中万一家长期不服从市场管理引发的矛盾,公司方对他们可以说是仁至义尽。就是打斗也是廖中万一家干的,他们还在我们公司女员工的屁股上刺了六厘米的一个伤口。”

  马勇明确告诉记者,市场管理方从来没有要把廖中万管理费涨到六千的说法,也从来也没想过要刁难过任何经营户。“即便管理费要涨到六千,也是租赁双方随行就市的市场行为,我也认为其中并无任何不妥之处。事实上其他商户有的甚至涨到了七千元至八千元。廖家不接受涨价又不愿撤出市场,公司当然有权让其搬走”,马勇说,其实市场管理方已经答应廖家每年四千元的租金条件,“是廖中万特别是他老婆自己三番五次拒绝我们的调解,他老婆彭贤平还多次撕毁我们的通知等。我们等他们来签约等了三四个小时,他们根本是置之不理。”

  对于廖家提出采取暴力驱赶商户一事,马勇愤怒地回应说,“这完全是廖中万方面的一面之词。他们长期不服从管理且拖欠管理费,其妻彭贤平更是当地有名泼妇,经常辱骂市场管理人员。公司每次收取管理费都很困难,虽然最后收到手,但往往会遭彭贤平辱骂多次。公司多次要求与廖家签合同,但廖中万反复无常,先是同意后又常常反悔,弄得公司很难堪。”

  谈到7月12日发生的打斗事件,马勇表示公司当天确实派出十多名员工到廖家摊位收拾货物。“但在撤场过程中是廖家人在动手,他们砍伤了我们的女员工,还将我们的人四处追打。整个过程中公司多名员工受伤,没想到廖家还恶人先告状”,马勇沉痛地说道,“要不是那天我躲闪及时,也许现在大家就见不到我了。”对于廖家反映市场管理方利用关系和金钱请来工商、派出所和城管联合暴力执法一事,马勇明确否认公司请过政府职能部门帮忙,“工商、派出所和城管之所以出现在现场,是因为冲突发生后有群众打电话报警他们才赶来的,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联合执法的行动。至于说6月29日,我们的确开了推土机要去拆他们的门市,因为我们是市场的管理方,而他们那个门市已经拖欠了三四个月的租金。”

  现场调查众多商户集体失声

  据四川新闻网记者的调查,除了6月29日和7月12日公司方和廖中万一家发生过两次严重正面冲突外,由于廖中万一家的摊位租赁问题,期间还曾引发过廖中万一家和另一租户李某的严重冲突。

  廖中万一家和租户李某的严重冲突来自于廖中万在天星街农贸市场的摊位。根据马勇的说法是该摊位应于7月2日到期,由于摊位到期前公司已经和租户李某达成了协议,因此从7月2日后李某便入场收拾摊位。对此廖中万一家认为在自己和市场管理方协商未果、且自己具有优先租赁权的情况下李某无权擅自行动,因此双方发生严重冲突。据市场内其他租户介绍,在争斗中双方都有人员被对方打伤。廖家方面则认为,是市场管理方故意在没有先处理好自己摊位的情况下,放李家进场才加剧了两家商户的矛盾。

  是什么原因导致廖中万一家和市场管理方如此深仇大恨,双方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呢?廖中万一家管理费是否真的受到不公正的区别对待,还是其他商户的租赁价格真涨到七八千而廖家耍泼拒不接受呢?在新都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当四川新闻网记者提出希望看到一两份公司和其他商户签定的提高租金合同时,公司方却无法提供出这类合同来支持马勇的说法。

  由于要求廖中万一家上涨租金是4月份发生的事情,那么天星街农贸市场4月份是否真出现过一次租金普涨行为呢?据廖家门市对面一名姓李的商户称,他今年5月和市场签定合同租下的门市总共由九个摊位合并,年管理费近两万元,这样算下来每个摊位费用大约两千多元。廖某旁边一个卖小百货的太婆说,自己一个棚摊每月要交两百多元费用,全年下来也是两千多元。此外当天下午仍在开门营业的两三家商家尽管拒绝透露具体租金额,但估计应该不会高得离谱。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了一个特殊现象:当问及7月12日市场内出现的暴力打斗事件时,接受采访的商户们要么说自己当时不在现场不知道具体情况,要么就说自己在忙于做生意没顾得看。甚至廖家斜对面五六米远的一家商户称,自己因为被路中间摊位挡住了视线,所以没能看清到底发生了什么。而廖家摊位旁边的商户则称自己当天没有出门,所以不清楚情况。这些商户倒底怕得罪谁而宁愿三缄其口,记者不得而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户倒是传出了这样一个信息:廖中万老婆彭贤平平常嘴很臭,虽然她人不坏,但市场收费的人却经常被她骂得狗血淋头。而公司存放在天星街农贸市场办公室的一份日志也显示,今年5月以来彭贤平和市场管理人员一直积怨甚深。

  真相到底怎样,事态如何发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友情提醒

发表于 2007-7-19 08:48 |

那你说的又是不是实话喃?"人大代表"

发表于 2007-7-20 00:31 |

楼主说警企勾结这一点,我没从新闻网的调查中看出端倪来。

发表于 2007-7-20 08:38 |
这些小事也需要杜书记吗?人大代表你真的假哦!

发表于 2007-7-20 08:39 |
[em03][em03]

发表于 2007-7-20 15:31 |

楼主,我怎么觉得你好像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一样呢,在群众呼声一栏我还觉得你可能是不了解真相,受人蒙蔽,在这里又看到你在乱说呢.我就是新凡的,当天正好就在现场,看到的和你说的简直就是两回事.

以下是我在群众呼声中的回复:

我是一名新凡人,当时我在现场看到了惊心的一幕:当时廖家人提的提刀,拿的拿剪刀,追着市场管理人员打,并且冲到市场办公室,打烂办公室的门和窗子,这是那来的人哦,太歪了,并且还用剪刀在一名女姓市场管理人员屁股上捅了一下,这种人就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是我今天了解的最新情况:警方对于事实的认定是很清楚的,廖中万的儿子当天行凶伤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之规定,他儿子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不是楼主"人大代表"说的:第二天无罪释放.无罪才怪,伤了那么多人,好多新凡人都看到了,

嘿嘿,第二次就说不好了.希望不要再有第二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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