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卫生事业的关心与关注,现就幼儿李淳曦因腹泻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死亡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患儿李淳曦,女,1岁24天,因反复腹泻1天多,呕吐一次,于2013年3月17日早晨6:40由家人护送就医入住盐亭县人民医院儿科,查体:体温37.4℃,脉搏:114次/分,呼吸:26次/分,急性病容,精神、反应较差,皮肤弹性欠佳,口唇无发绀。医嘱急查血常规、心肌酶谱、电解质。辅检结果提示:白细胞总数18.44×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为73.3,中性粒细胞数目13.51×109/L,单核粒细胞百分比为1.4。乳酸脱氢酶551u/L,肌酸激酶同工酶63u/L。血清钾4.97mmol/L,钠159.67mmol/L,CL110.3mmol/L。值班医生(任红梅:医师资格证书编码200751110510107197912282189)诊查后,初诊为急性肠炎,并告知家属患儿可能出现如暴发性心肌炎、脑炎等并发症,立即先行给予5%葡萄糖注射液100ml、5%碳酸氢钠注射液30ml静脉滴注。在输入5%葡萄糖和碳酸氢钠过程中,约7:35分,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呈昏迷状,立即给予吸氧,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同时静脉给予注射肾上腺素强心,洛贝林、可拉明等呼吸兴奋剂及气管插管,并及时组织有关上级医师参加抢救,终因抢救失效,患儿于2013年3月17日上午8:16分死亡。
患儿死亡后,家属对患儿死亡有异议,儿科将患儿死亡情况向院部报告,县人民医院电话向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县卫生局领导当即安排县人民医院:一要与患儿家属作好沟通解释;二要及时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分析患儿死亡原因;三要告知患方纠纷解决的途径、方法及尸检、鉴定相关时限程序,供患方选择。通过医患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卫生局4次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
患方认为:患儿入院不到2小时发生死亡,是医方输液导致病情恶化或药物过敏所致。入院时医生未询问家属患儿是否有过敏史,观察不细,患儿病情变化后未取下针头停止输液,抢救措施不得力,参与抢救的医生(非值班医生)迟到,要求院方承担患儿死亡的全部责任并赔偿40万元等。
院方认为:患儿因反复腹泻,于3月17日早上6点过入院,值班医生、护士具备执业资格,诊治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所下医嘱仅执行了5%葡萄糖注射液和5%碳酸氢钠注射液30ml静脉滴注,且尚未滴完。输液约35分钟时,患儿病情突变,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经院内组织死亡病例讨论,患儿死亡原因不明,不能排除暴发性心肌炎或其他隐匿性疾病或窒息导致死亡。为弄清死因,医方建议尸检,患方坚决拒绝。患方提出的经济赔偿等诉求院方不能完全接受,但表示希望能通过尸检、鉴定查明患儿死因,分清责任,县人民医院如有过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目前,正与家属积极沟通协调,县大调解中心定于20日上午组织当事双方再次调解。
盐亭县卫生局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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