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在贵州贵阳市,甘家7兄妹为了争执一处房产继承问题诉之法庭,在经过长达6年诉讼过程中,经一审二审终还是未果,案件发展到现在,贵州省高院依旧不依法办案,导致当事人在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并且得到最高法和中央巡视贵州组的督办后,贵州省依然不处理,并且现在采用非法手段禁止当事人。
一处搭建的简易住房引起的纷争
1962年,市民甘超骥购得龙泉巷46号附5号一处建筑面积为73.03平方的房屋,1975年甘超骥之子甘序光在龙泉巷46号房屋前大院空地上与其弟甘群光搭建的简易住房,面积约64平方米,由于当时甘群光无业,建房所用资金、材料以及人工均由甘序光提供。1987年6月,甘超骥向贵阳市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了建筑面积为73.03平方的房屋产权证,而当时临时自搭房并未纳入房屋产权证里,1991年12月28日,甘超骥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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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作为,一房产多次登记,为已亡人颁发房权证
2001年,贵阳南明区政府落实政策,临时自搭房申请房屋权补登记,甘家其余兄妹在自搭房者甘序光不知情的情况下,甘浩光、甘祖光、甘育光、甘迈光、甘宪光、甘群光6人作为甘超骥的继承人身份共同以甘超骥的名义申请登记了龙泉巷46号院落内临时住房;甘序光也于2001年3月19日亦作为申请人,向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龙泉巷46号院落内临时住房,更荒唐的是,甘超骥已于1991年12月28日去世,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给已去世的甘超骥也颁发了第014534号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说,在政府一序列的作下,为今后甘家8兄妹的纷争埋下伏笔。
按照道理说,这间临时住房有权争议权的也是甘序光与其弟甘群光了,而甘家其余兄妹并没有参与当时的搭建,当当事人甘序光提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甘家其余6兄妹申请登记报告中签字的质问时,签字人员回答,是甘家几人生拉活扯硬要他写的,而问及在签字上盖章的人员时,回答说章不是她盖的,也没有人给甘浩光等六人提供建房证据。
好好的一个政府部门,拿着人民给与的权利,一个“生拉活扯”就可以违规作?可见,这个权利在这些人看来简直就是儿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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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无资格者也成第三人
实际上,在一审中,法院就已经违规作,把此前一直置身事外的甘彩光追加案中的第三人。关于案件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就有规定,一审庭审中混淆二十四条此规定中所说的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这个词,因为行政诉讼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只有一类利害关系的“诉民”,同一行政行为可能会侵害到一个、两个以上的诉民的权利……从作出的行政行为受益的那一方,他是无任何法律依据来起诉行政行为的,所以受益方不能追加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换而言之,甘彩光在一审中就没有第三人的资格,更不用谈二审追加了。而贵阳市中院的二审,一个本与此案毫无相干的甘彩光,竟然也把甘序光推上了行政被上诉人的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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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贵阳市驻京办弄到黑监狱
由于甘序光多次诉请,一、二审都是当事人甘序光胜诉,但是法庭却在审理实体时,不依法审核被告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出示给法庭证据时间及事实的真伪,及“第三人”的资质,硬把一个毫无本案涉诉权的第三者用来为被告遮挡违法行为。2006年9月11日被迫无奈甘序光只好走上了赴京之路,可是贵阳市驻京联络处副主任刘津与市里联系后,带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人员分流中心与人串通,将甘序光强行拖出分流中心,当晚乘飞机返贵阳,到贵阳后,次日在没有拘留的法律程序下,把甘序光从贵阳机场押送到百花山云岩区行政拘留所关押10天有余。直到2007年11月24日,市维稳办才给甘序光一份拘留证复印件,说是06年9月12日拘留的证据,也是北京转交贵阳执行拘押的依据,这合法吗?
直到现在贵州省省政府部门依旧采用非法手段禁止甘序光。
实名举报人:甘序光 手机:18984362477
注:本人在没有被软禁或安全的情况下手机是一直开机的,如果关机那就是被不法份子软禁或关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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