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户高仕成相关情况的说明
金花村内“川藏路安置小区”拆迁户高仕成系金花桥街道七里村二社村民,其宅基地位于七里村二组,至今未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从1992年以来,高仕成共经历三次拆迁。三次拆迁中,被拆迁房屋的用地性质均为集体土地,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高仕成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现将其三次拆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高仕成被拆迁房屋用地性质的说明
高仕成在川藏路旁房屋尽管办理了双流县村镇房屋产权,但由于高仕成是七里村二组村民,不属于金花村村民,并在七里村拥有宅基地。按照国家关于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高仕成位于金花村的房屋的村镇房屋产权不能视为宅基地产权。因此,高仕成位于金花村的房屋属购地建房性质,只能按照成都市78号令赔偿,不能按80号令赔偿。同时,高仕成位于金花村的房屋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其违法建设部分本身就属于拆除对象。
(二)关于川藏路旁房屋第一次拆迁情况的说明
1、房屋由来
1992年,金花村在处置村集体资产时,将村集体所有的川藏公路旁的打米厂处置给高仕成,购房金额66400元。1994年,高仕成对打米厂进行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为765.45M2,产权系原双流县(金花桥街道于1996年区划调整至武侯区)村镇房屋产权,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因此,该房屋所用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高仕成仅有房屋使用权,无土地所有权。
2、拆迁情况
2001年因川藏路改扩建工程,占用高仕成位于川藏路侧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共计486M2 (房屋总面积765.45 M2,拆迁486 M2,剩余279.45 M2)。按照当时道路占用赔付标准及相关政策,应对拆迁户进行异地安置,并予以现金补偿。街道办事处(原金花镇政府)在位于金花村的“川藏路安置小区”内划地432 M2集体土地对高仕成一户进行异地安置,同时以220元/ M2的标准对拆除房屋进行现金补偿,此款项已在川藏路改扩建时全额支付。
(三)关于川藏路旁房屋第二次拆迁情况的说明
1、房屋由来
在2001年第一次拆迁后,高仕成在原川藏路侧279.45 M2的未拆房屋的基础上擅自进行扩建、加层,使其位于川藏路侧的房屋面积达到1000余平方米。其扩建的700余平方米建筑未经村、街、区任何一级审批,属违法建筑。
2、拆迁情况
2006年,因西部鞋都建设需要,占用了高仕成在川藏路侧的1000余平方米房屋(其中,有村镇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仅279.45M2)。
中国女鞋之都工业园(原中国西部鞋都工业园)是国家审核通过的省级工业园之一,是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兴办的重点工业园区,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按照规划,高仕成在川藏路侧的房屋位于园区建设南片区范围内。按拆迁办按照当时相关政策及规定,对高仕成共1000余平方米的房屋(含违法扩建的700余平方米)进行了赔付。同时,对于房屋所有附属物均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赔付。此次拆迁共赔付高仕成86万元,高仕成已在房屋拆迁时全部领取,并签署了同意拆迁的协议书。
拆迁工作开展期间,中国女鞋之都工业园、金花桥街道办事处均按要求对拆迁情况进行了公示,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拆迁。所有拆迁资料均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存档备查。因此,不存在拆迁标准不一的问题。
(四)关于高仕成位于“川藏路拆迁小区”内房屋拆迁情况的说明
1、房屋由来
2001年,在高仕成位于川藏路侧的房屋第一次拆迁时,金花村当时按照异地安置的政策,在该村“川藏路安置小区”内划拨432 M2集体土地对高仕成一户进行安置。原划拨给高仕成安置土地面积为10间住房面积,共计432 M2(10间×宽3.6M×径深12M =432 M2)。当时高仕成私自将划拨的10间房屋中的7间房屋的占地面积转卖给其邻居吴辉琼,自己仅余3间共计占地129.6 M2,房屋为3层建筑,房屋总面积为129.6 M2×3=388.8 M2。
2、拆迁情况
2007年,因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建设地方经济的需要,中国女鞋之都工业园进行扩建,征地批复于2007年4月下达,批复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7]152号文件《关于成都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高仕成位于“川藏路安置小区”内的房屋位于中国女鞋之都工业园征地范围内。
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多次与高仕成协商拆迁事宜,但高仕成却提出多项无理要求:1、高仕成要求,必须把已转让给吴辉琼的7间房屋计算在自己的补赔偿范围内。2、高仕成要求按照以房换房的方式,在农民新居安置小区内划拨3个门面的商业用房作为拆迁补偿。其余房屋面积则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4000元/ M2的价格进行赔偿。3、如果第二条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则全部房屋按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市场价进行赔偿,要价高达150万元。
为此,街道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了逐一答复:1、高仕成已转让给吴辉琼的7间门面,属吴辉琼一户私人财产,不可能计入高仕成拆迁补赔偿范围;2、高仕成是七里村二组村民,其宅基地位于七里村,还未拆迁。中国女鞋之都工业园农民新居工程只对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人口(仅涉及金花村村民)进行安置,因此,高仕成一家不属中国女鞋之都工业园农民新居安置对象。不可能在农民新居内划拨商铺对其进行安置。3、高仕成所建房屋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按照拆迁补赔偿相关政策,集体土地上附属物拆迁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成都市征地补赔偿相关政策执行,不能按《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补赔偿,因此高仕成提出按照商品房价格赔偿属无理要求。
今年7月以来,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到高仕成家中进行动员解释及政策说明,但高仕成均漫天要价,拒绝拆迁。为确保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中国女鞋之都工业园的建设进度,金花村对高仕成位于“川藏路安置小区”的房屋进行拆除。中国女鞋之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高仕成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高仕成提到的三次拆迁,三次拆迁的房屋的土地性质均为集体土地。拆迁办及金花村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进行了拆迁补赔偿计算,并就发布了拆迁公告,对拆迁情况进行了公示。
武侯区人民政府金花桥街道办事处
二OO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