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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三乱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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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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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cctv.cntv.cn/lm/yexian/
公路三乱,对一个执政党的理验有所损害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路三乱,对我们国家的形象有所损害:D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维权
  关注公路“三乱”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2006第九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违反法治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冲突,交通运管部门行使对车辆行政处罚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能相同、交叉重叠、形成冲突,形成事实上的两个车辆管理所。运管部门行使对车辆行政处罚权(包括1、强制车辆悬挂营运标志牌 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车辆季度审【二级维护】 4、擅自改装车型、5、钓鱼执法等等)是违法越权行政行为,是强加在车主和司机脖子上的枷锁,运管部门罚款最乱、随意性大、程序违法、认定违法事实模糊不清、罚款最重已是天怒人怨。运管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要求立即修改或废止<道路运输条例>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我们强烈呼吁:一、修改或废止<道路运输条例>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相关条款。二、撤销运管部门,将交通运管与公安交警部门合并。三、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褫夺运管上路查车罚款权。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维权

  这个必须顶!!!

  中国交通现状:重复管理,实际等于重复欺压屁民百姓,而且带有比赛攀比心态;打着政府的旗号公开打劫,劫银只向政府部门挂号登记,大部分被充作奖金瓜分;越没权限上路的管理者越狠,只要有点屁事被抓住,就往死里整,想活的话乖乖破财消灾;交通法规千万条,没有一条执法者可以做好,但屁民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新闻报道看领导眼色打官腔,最后都是屁民惹的祸。。。不说了,越说越难受。。。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雨蒙蒙蒙蒙 55楼 2013-03-26 09:19:25
  春节前央视那么大力度的报道,很快就销声匿迹了~!运管路政交警款罚款已经不仅仅是行业不正之风那么简单了!而是已经成为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绑架了国务院发改委,让舆论监督都噤声了!
  当下中国,有两个最不要脸的部门需要立即:!运管是光天化日之下的土匪;工商局则是与假冒伪劣共同成长的怪物!
  ------领导犯愁啊,撤销--运管和工商局--,撤下来的工作怎么安排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维权
  关注公路“三乱”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2006第九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违反法治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冲突,交通运管部门行使对车辆行政处罚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能相同、交叉重叠、形成冲突,形成事实上的两个车辆管理所。运管部门行使对车辆行政处罚权(包括1、强制车辆悬挂营运标志牌 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车辆季度审【二级维护】 4、擅自改装车型、5、钓鱼执法等等)是违法越权行政行为,是强加在车主和司机脖子上的枷锁,运管部门罚款最乱、随意性大、程序违法、认定违法事实模糊不清、罚款最重已是天怒人怨。运管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要求立即修改或废止<道路运输条例>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我们强烈呼吁:一、修改或废止<道路运输条例>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相关条款。二、撤销运管部门,将交通运管与公安交警部门合并。三、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褫夺运管上路查车罚款权。来源天涯杂谈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旧社会还是新社会?
举报 回复
作者:西方失败xiao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3-29 21:24:19
  取消运管部门是必须的,治超治个鸟,越治越超。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xh1508 1831楼 2013-03-29 21:07:02
  向楼主致敬!我该出一口恶气了,我国实行几十年的汽车养路费制度造成2009年前生产的国产货车严重大吨小标,合理载重量为十吨的货车一般厂家只标2--3吨,近年来交警一改以往不管你超不超载,抓住反正要罚款的做法,改为“依法执法”了,按行驶证上标明的载重量严罚“超载”,罚款狮子大开口决不留情,并实行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突袭,令货车司机无可适从,苦不堪言,本人1996开货车一年,那是我今生最黑暗最不堪回首的一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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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奇的国度,苦逼的人民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旧社会还是新社会?
  ==========
  新版旧社会,超越原版  来源天涯杂谈

发表于 2013-4-1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4-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ASDF.jpg 未命名ASDFG.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4-2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DERTGVHHUG.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4-2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话语权——三千万货车司机之中没有全国人大代表,没有政协委员,反映问题的渠道闭塞!
  法律范围被规章冲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办理了行驶证,就能上路,交通却又规定:必须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办理道路运输证,否则上路就要承受10万元罚款!
  双证束身——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司机取得了准驾资格的驾驶证,就可以驾驶货车。而交通部门另立规定,还要按《道路运输条例》持驾驶证复印件去他们那办理“从业资格证”,为此要额外收费数百元。而且还效仿驾驶证的管理方法,定期审验--收费!
  同样内容的车辆检验,两个部门重复进行、重复收费——货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每年一次的安全检验,收费数百元;交通部门仍然是用同样的设备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他们强制做的季度检验和年度检测收费至数千元!
  同样的行为五个部门都伸手罚款——例如“超载”行为,交警叫“超载”,按行驶证的核定,最高罚款2000元;路政叫“超限”,按照车轴的核定,最高罚款30000元;城管叫“超重行驶公路”,最高罚款20000元;运管叫“超越许可” 按照营运证最高罚款100000元;收费站叫“超限行驶公路” 按照车型收费最高达到费额的16倍!
  同种行为的罚款相差150倍——货车装载超高、超宽、超长,交警制作简易程序最高罚款200元;路政则按照超限罚款最高30000元!
  对车辆“擅改”的罚款,如今以成运管部门创收的主业——《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公安车管所为管车的主体,《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了变更、备案车辆范围。而运管部门的《道路运输条例》也列出管理车辆的罚款。虽然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而运管部门的《条例》竟然做出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许可的10倍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普遍安装在车道上用一计重收费的磅称俗称小磅,都有严重的问题,其13吨左右的重量其误差克达4吨左右,40吨重的误差可以达到8吨左右,有关部门早就给出了答案,这是动态磅是允许有误差的,诸位懂了嘛,高速出口经常有大货车占道不出站,就是在扯皮呢,可不要小看,多重了一二吨,你从成都到西昌二千的过路费或许就变成了五千元了呢

发表于 2013-4-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小党就教育我们旧社会的苛监杂税如何如此的多,官员如何搜刮老百姓。。。。。

发表于 2013-4-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路过,不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13-7-20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走马阴阳定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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