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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都没有宣布要限摩托车,交警支队就搞了《限摩专栏》,谁给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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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7号 发表于 2013-4-4 2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一直比较敬重莽老师,但这件事情只能说不合适,还没违法(违的什么法,哪条哪款?)。

我个人认为,这散布了虚假信息。涉嫌违反了如下法规: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二、《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发表于 2013-4-4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周而复始星期三 发表于 2013-4-4 22: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山水先生在论坛发布的一副图片,大概意思是两位摩托车手在大桥处因无证驾驶被交警拘留,这是明显的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无证驾驶被拘留有法可依,更何况无证驾驶本身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关于越权执法的问题,《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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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zxzxnc 发表于 2013-4-1 14: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市政府最终的决策资源是来自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既然有限摩和不限模的呼声,交警支队作为城市交通主管部门 ...

大哥,是“限摩专栏”,而且没有“不限摩专栏”,指向不是异常明确吗?

此前开了一个听证会,一边倒的反对声足以代表民众舆论走向了,为何还专设一个这样反民意的栏目?

发表于 2013-4-4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3-4-4 22: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哥,是“限摩专栏”,而且没有“不限摩专栏”,指向不是异常明确吗?

此前开了一个听证会,一边倒的 ...

交警部门能够根据交通流量,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上次听证会只是对中心城区长期“限摩”的民意否定,但并不代表交警部门不能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限摩”措施。因此设置“限摩专栏”,不算是谣言,客观上也没有影响社会稳定,更何况只是个栏目,里面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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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7号 发表于 2013-4-4 20: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作为律师,如果认为交警支队在滥用职权,你完全可以起诉,何必在论坛里唧唧歪歪?
你都不走法律渠道, ...

我不同意您的说法。

论坛是自~由的。任何网民都可以在采取其它方式表达意见的同时,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

将这种行为称之为“煽动网民”,是一种腐朽的官本位思维方式。网友都有自己的头脑,可以在彼此的辩论中分出是非,岂是可以随便煽动的?

更何况,“煽动”是“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百度百科)。要求警方修正错误,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正确,难道是怂恿鼓动人做坏事?

这让警方站在一个什么层面上?这让政~府情何以堪?

发表于 2013-4-4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罡兴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3-4-1 18: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充交警支队网站开的限摩专栏有讨论的内容吗?你当是BBS哦。
如果真有意进行讨论,就取名叫“限摩托调研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你还好意思自称律师,看到没有,“限摩”是法律给的交警部门的权利。上次听证会只是对当时“限摩”方案的民意反对,并不是说交警部门没有“限摩”的权利;更何况人家只是在自己网站上设置了个栏目。老百姓不清楚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款尚说得过去。你作为律师事务所,可真是丢人丢到家了。

发表于 2013-4-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3-4-4 22: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不同意您的说法。

论坛是自~由的。任何网民都可以在采取其它方式表达意见的同时,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 ...

谢谢莽老师,承认“煽动”一词用语不当。网民可以讨论,但他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表这个帖子,就让网民认为他是权威,因为按常理律师事务所是最懂法的。作为律师要么是真不懂交警的权利,要么就在故意误导群众,因为法律是赋予了交警“限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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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7号 发表于 2013-4-4 22: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交警部门能够根据交通流量,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上次听证会只 ...

不否认交警部门有这些权力,可这不是争议重点。

如同您说的,“里面没有内容”,表示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那么,在此前提下,反出现这么一条公开的政府信息,民众有理由会根据这信息,合理怀疑自己的合法财产会因为某项政策受影响,从而作出有可能损害自己利益的判断。那么,谁来负这责?——自然是虚假信息的发布者。

因此,争议重点在于并未出台而擅自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

发表于 2013-4-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3-4-4 2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否认交警部门有这些权力,可这不是争议重点。

如同您说的,“里面没有内容”,表示目前还没有出台相 ...

  据百度词条,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因此,没有内容不等同于没有政策。建立一个栏目,方便有“限摩”必要之时(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多一个渠道发布信息是不违法的。
   另外,“限摩专栏”仅仅是个网站栏目,没有发布什么具体消息,就更谈不上什么虚假了(因为交警部门有权利“限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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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7号 发表于 2013-4-4 22: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莽老师,承认“煽动”一词用语不当。网民可以讨论,但他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表这个帖子,就让网民认 ...

但也要记住,这权力不是无限的。

在交警此前公布的拟实行的“限摩”方案中,就有很严苛的“限摩”条件,甚至包括收缴摩托车等极端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咱们这种城市,法律规定无权作出此类处罚。如实施,即使是交警合法的“限摩”,也涉嫌严重地违法。

有这种先例,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对“限摩”专栏产生警惕?为什么不可以怀疑这个“无错”的专栏会糟蹋民意?皆因为它的“全无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嘉陵江7号,你认真的理解一下39条的规定,就可以知道这是指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比如上次张学友在南充开演唱会,体育场上面好几条道路就不许机动车进入了。
限摩不是一个单纯的交通管制的问题,还涉及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包含有四大基本权利:占有,处分,使用,收益),限摩正是对摩托车使用的限制。
至于为何不起诉到法院的问题,因为交警支队网站上的这个专栏虽然向市民传递出了一种错误倾向的信息,但由于其行为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故不具有可诉性。
举个例给你讲,你就明白了。
大家观点不同,可理性交流,勿上纲上线。:lol

发表于 2013-4-4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3-4-4 2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否认交警部门有这些权力,可这不是争议重点。

如同您说的,“里面没有内容”,表示目前还没有出台相 ...

因此,争议重点在于并未出台而擅自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

什么“未出台”,交警支队可以“限摩”的规定早已明确。
“虚假消息” 网站上只有栏目,没有消息,更谈不上虚假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7号 发表于 2013-4-4 22: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莽老师,承认“煽动”一词用语不当。网民可以讨论,但他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表这个帖子,就让网民认 ...

39条也规定了必要时可以临时性限制行人通行,难道交警友队的网站还要搞一个〈〈限人专栏〉〉。: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zxzxnc 发表于 2013-4-1 20: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叫做公共事件?我刚看了网站,栏目里面没有任何内容,这也叫公共事件?假如你说他们栏目名称取得不合 ...

〈〈限摩专栏〉〉里没有任何内容就更不对了嘛。:lol
光做个标题,不放内容。可不是阳光政务哦。

发表于 2013-4-4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3-4-4 23: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但也要记住,这权力不是无限的。

在交警此前公布的拟实行的“限摩”方案中,就有很严苛的“限摩”条件 ...

再次说明,你认为不妥的是上次听证会“限摩”方案的具体条款,交警支队在其权利范围内设置个栏目是不违法的。正如在没有犯罪的时候,国家出台一些如果你犯罪的惩罚措施而已,你能说这些措施让你惶恐了吗?

发表于 2013-4-4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罡兴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3-4-4 23: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39条也规定了必要时可以临时性限制行人通行,难道交警友队的网站还要搞一个〈〈限人专栏〉〉。

就算他搞一个,你只能笑话,但不能说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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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7号 发表于 2013-4-4 23: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据百度词条,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 ...

个人认为,没有内容就等于没有政策。反过来,如果有政策,就该知晓天下,让人遵守,没必要藏着掖着,遮遮掩掩。

没有政策而发布带有误导性质的栏目,不是虚假信息是什么?

莽哥仅是质问一下袁大官人,都会被称之为散布虚假信息侮辱他人获奖九天半;交警公然长期散布虚假信息,试问该当何罪?:lol

发表于 2013-4-4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罡兴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3-4-4 23: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 ...

但这个栏目也没说明只公布长期“限摩”的措施啊
你怎么说他没权利呢
关键是你在说市政府没宣布要限摩,交警队就没权利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个《限摩专栏》,这是何故?
交警可以限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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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7号 发表于 2013-4-4 23:25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再次说明,你认为不妥的是上次听证会“限摩”方案的具体条款,交警支队在其权利范围内设置个栏目是不违法 ...


让我惶恐了,因而它会让我仔细研究内容,以免触犯到而危及自身。

那么,这个栏目会让我研究什么,除了惶恐?

发表于 2013-4-4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3-4-4 23: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认为,没有内容就等于没有政策。反过来,如果有政策,就该知晓天下,让人遵守,没必要藏着掖着,遮遮 ...

莽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就是政策啊
另外,对于你九天半我也为你感到委屈。但在此我只是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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