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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发荤段子给我算骚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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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今年9月1日起,随意给女性发送“荤段子”短信、电邮在浙江省将可能吃上官司!在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就将上述行为归为“性骚扰”,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看到这个消息起初是振奋了一下,因为想到了那些无辜的女性朋友们不用再为收到那样的短信或电邮而烦恼郁闷,因为从9月1日起在浙江的女性朋友们这下可是有了法律的保护,不再有人可以对其进行短信骚扰,一旦发现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似乎这些女性真的是有了保障。

  在我们的周围可能每天都有人会接到这样那样的短信,可能接到最多的就是两种,一种是广告,比如说办证的,另一种可能就是一些带有荤味的短信,象前一种可能一般也就是看完之后就删除,或者有时根本不看其全部内容就删除了,可是后一种则不然,有时不光自己看,看完之后有时还可能会传给自己认识的人看,并且这种情况不再少数,俺老海就曾经传播过一条类似的给同事,当然这是就他的要求才传的,而我想这种情况应该分开来看,不能一棍子打死。

  如今的手机通讯事业发展的相当迅猛,而手机短信业务也是独树一帜,并且成为了如今所有年轻人喜欢的一个交流平台,有时有些人喜欢拿一些看似有点荤的短信取乐,这些估计已经不是什么秘密,而这些我想比起那些在什么酒吧或者舞厅夜总会里坐台的小姐们来说可能已经算不上什么,真正需要打击的目标我想应该是那些卖淫嫖娼者,那些才是真正地伤害了女性身心健康的毒瘤。

  也许有人说对女性发这个可能是一种污辱,可是如果同性之间呢?那算骚扰吗?还有就是如果是一个女性对一位男性发了同样一段的荤段子又该如何判定呢?难道说女性对男性在这方面有优先权,她们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这些短信而不用担心会有什么法律的制裁?显然这种说法不成立,但是如果按浙江的这个《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来判定的话又无据可判。难不成制定这种法规的是一位女性朋友?如果不是显然说明这个法规的不成熟,没有推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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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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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我门要尊重半边天,尊重他人

发表于 2007-8-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性别歧视

发表于 2007-8-7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哈

发表于 2007-8-7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

发表于 2007-8-7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em03]

发表于 2007-8-7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at2008在2007-8-7 11:15:00的发言:
应该算,我门要尊重半边天,尊重他人

不算。

法不禁止即允许。

只能在道德层面声讨。。。

发表于 2007-8-7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m11][em11][em11][em11]

发表于 2007-8-7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8-7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7-8-7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女平等就该算

发表于 2007-8-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该算哈。

发表于 2007-8-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em05]

[原创]观景--随拍

[原创]观景--随拍

发表于 2007-8-7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瓜娃子,没男人节你咋不闹?男人的强悍和攻击性注定了立法要予压制.锄强扶弱以求和谐古今中外都如是,你娃不懂?

专家推荐: 股神下一只买入即将暴涨目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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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7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认为男人脸厚些撒

发表于 2007-8-7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针对男人,就如男人可以强奸女人,判男人刑;女人强奸男人,法律没有条款

发表于 2007-8-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乱弹琴。如果俩人谈恋爱,女的不高兴了,不就可拿短信起诉男方?![em02]
发表于 2007-8-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舒卷有时在2007-8-7 15:27:00的发言:
你娃如果有女人对你进行性骚扰,是安逸得扳还是要到处控告?怪米日眼的.

就是

发表于 2007-8-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y126005在2007-8-7 13:56:00的发言:
还是针对男人,就如男人可以强奸女人,判男人刑;女人强奸男人,法律没有条款

发表于 2007-8-7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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