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楼主对盐亭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县政府法制办代表县政府对我县范围内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会一如既往地坚决纠正。 其次,对盐亭县城管局给予楼主罚款200元行政处罚一案,县政府已于2013年3月26日予以撤销,撤销的原因是:盐亭县城管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县政府将该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因此,并不是对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理由的认同。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22条第二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的规定,机动车在城市内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虽然,盐亭县城管局对你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已经被撤销,但并不证明你在城区乱停乱放机动车的行为正确。 第四,谁不希望把自己的家乡建设好,环境整洁、秩序井然,应当是包括在外人士在内的所有盐亭人的共同愿望,希望你能和全县人民一样共同为建设美好盐亭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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