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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zabcd

[原创]黑心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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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打击歪风在2007-7-1 21:34:00的发言:
我们知道,官商勾结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人们对它所产生的危害也早有所认识,但是,真正让人们感到深恶痛绝的是,近年来的官商勾结已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深,令人震惊!

官商勾结的行径,决不仅仅局限于矿山领域,如建筑、餐饮、医药、冶金、金融等等诸多领域里,都有官商勾结的影子,尽管以前曾经多次清过理过,依然是屡清不绝,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治理不深,风大雨小,或者是“只标不本”;二是下手不狠;三是涉及面不广。一些勾商之官往往在“不换思想就换人,换个地方照样狠”的“处分”下,依然是官场稳当,商场吃香,情场风光。因此,笔者认为,要将官商勾结彻底除之,其一,凡官商勾结,为官者就地罢官,不得异地“流放”,以免其“东山再起”,做到永不再用,为商者罚无赦,罚其割心绞肉之痛;其二,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关系所动,不为权势所动,高悬法律明镜,有罪定罪,该毙则毙;其三,制定章法,规范为官之道为商之行,深究细查,全面清理,不搞“杀一儆百”。因为事实证明,在当今时代,“杀一”很难“儆百”,既使是“儆”住了,也只是表面上或一时的“儆”住,风头一过,事件一过,他们又会出来“兴风作浪”,甚至勾结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隐秘都牢固,更何况,那个被“杀一”的人,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枪打出头鸟”的“替死鬼”。
总之,无论官商勾结多么隐秘多么狡诈,我们都应该要有官商不绝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要有根除官商的有力举措和办法,只有这样,百姓才不会再受官商勾结的祸害了。

官商为何勾结?原因很简单——相互利用。官员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商人保驾护航,或为商人创造“商机”,以谋取回报;商人则运用金钱或金钱替代物贿官,以谋取最大利润。二者勾结的主要目的是谋取金钱、物质等利益,手段虽不同,而目标一致,故臭味相投也就可想而知了。
  官商勾结,危害甚多。其一,腐蚀党的肌体,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其二,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依靠权力介入,损害别人利益,是不会长久的。其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无视公正和公平原则,剥夺普通百姓平等竞争的权利。
  实践证明,官商勾结,祸害无穷,已到非铲除不可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0-8-17 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时评:严防黑恶势力戴"红帽子"寻靠山


王石川

2010年04月12日00:0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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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正处于活跃期,恶势力发展周期相比以前更短,一年半载就能形成。”一位长期从事打黑除恶的资深警官称。特别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想方设法寻求政治靠山,捞取政治资本。其中,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现象比较突出,农村基层政权成为黑恶势力侵蚀重点。黑恶势力还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黑恶势力已经成为一大社会毒瘤,毒瘤不除,民愤难平,民众难安,社会经济难以健康发展。而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处活跃期,诚如专家所称,黑恶势力犯罪涉足领域多,分布范围广,滋生发展快,再生能力强,“割韭菜”现象十分明显。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所谓向政治领域渗透,换一种通俗的说话就是戴上红帽子,寻找保护伞。

  毋庸讳言,当前不少落网的“黑老大”,在落网之前头顶红帽子,光环耀眼,有些甚至还当上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头顶这些光环,黑老大之“黑”被隐蔽了,表面上看俨然红人一个!

  一些黑恶势力为何能够头顶政治光环?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他们自身很有这个需求,头顶的光环,可以掩盖自己的污点和罪恶,又可以炫闪于人,让人不敢得罪,不敢怀疑他,还可以向政治领域渗透,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二是,一些地方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臭味相投”,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些官员为了自己自身利益需要,也可能为黑恶势力渗透政治领域提供便利。

  可以说,一些黑恶势力深深知道头戴光环的妙处。比如,去年涉黑分子黎强在重庆受审时,针对检方指控,黎强一再强调“我是人大代表,不可能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显然,黎强在庭上亮身份,有一种特殊意味,他可能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特权符号,念念不忘这个“护身符”,时时想起这个“红帽子”。由此看来,一些黑老大热衷于漂白自己,努力向政治领域渗透,千方百计地争戴红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环在身,可能就有“实惠”可享,一方面以红护黑、以权壮胆,另一方面则可以不断加重自身砝码。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说过:深挖和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是打黑除恶的关键,“保护伞”不挖出来,黑恶势力除不了。是的,“拔掉”了靠山,再痛打落水狗,相信那些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也猖獗不了多久。

  近些年,我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据统计,自2006年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已打掉恶势力16628个,相继有290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唯有重拳出击,才能有效遏制一些“坏人”拉拢腐蚀党政干部,避免他们不但自己戴“红帽子”,还将干部拉下水,黑染红,红黑勾结,沆瀣一气危害一方。

  相关新闻:

  
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正处活跃期 警惕向政治领域渗透

发表于 2010-8-17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恶势力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发表于 2010-8-17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所谓向政治领域渗透,换一种通俗的说话就是戴上红帽子,寻找保护伞。

发表于 2010-8-17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不少落网的“黑老大”,在落网之前头顶红帽子,光环耀眼,有些甚至当上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头顶这些光环,黑老大之“黑”被隐蔽了,表面上看俨然红人一个!

发表于 2010-8-17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黑恶势力为何能够头顶政治光环?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他们自身很有这个需求,头顶的光环,可以掩盖自己的污点和罪恶,又可以炫闪于人,让人不敢得罪,不敢怀疑他,还可以向政治领域渗透,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二是,一些地方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臭味相投”,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些官员为了自己自身利益需要,也可能为黑恶势力渗透政治领域提供便利。

发表于 2010-8-17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黑恶势力深深知道头戴光环的妙处。比如,去年涉黑分子黎强在重庆受审时,针对检方指控,黎强一再强调“我是人大代表,不可能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显然,黎强在庭上亮身份,有一种特殊意味,他可能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特权符号,念念不忘这个“护身符”,时时想起这个“红帽子”。由此看来,一些黑老大热衷于漂白自己,努力向政治领域渗透,千方百计地争戴红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环在身,可能就有“实惠”可享,一方面以红护黑、以权壮胆,另一方面则可以不断加重自身砝码。

发表于 2010-8-17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说过:深挖和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是打黑除恶的关键,“保护伞”不挖出来,黑恶势力除不了。“拔掉”了靠山,再痛打落水狗,相信那些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也猖獗不了多久。

发表于 2010-8-17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统计,自2006年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已打掉恶势力16628个,相继有290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唯有重拳出击,才能有效遏制一些“坏人”拉拢腐蚀党政干部,避免他们不但自己戴“红帽子”,还将干部拉下水,黑染红,红黑勾结,沆瀣一气危害一方。

[发帖际遇]: 恶狼难逃参加论坛辩论大赛, 获得小米椒16个.

发表于 2010-8-19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运用法律武器告东方房产公司要求赔偿;找房屋验收部门讨个说法
江湖怪客 发表于 2007-8-15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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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本钦及东方房产卑劣、卑鄙、龌龊、无耻!!!!
发表于 2010-8-2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_中华论坛_中华网论坛--网 ... 27 个帖子 - 26 个作者 - 新贴子: 4 天之前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
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16/67/62/0_1.html - 网页快照
发表于 2010-8-20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发表于 2010-8-20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倒贪官,打倒奸商。支持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0-8-2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昆明市长:有些拆迁工作有愧于百姓2010年8月14日 23:30
来源:新华网 作者:谢莹 选稿:赵菊玲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在昨天召开的“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现场调研会”上,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表情凝重。

  草海欲与杭州西湖媲美

  近期,张祖林一直在马不停蹄地调研,昨天,他又率众现场调研滇池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情况。先后走访草海片区拆迁安置的三个地块,以及积善、普坪、河北三个社区。记者现场看到,许多房屋都已拆迁,一些尚未拆迁的房屋墙壁也都画上了大大的“拆”字。

  现场调研后随即召开室内总结会。张祖林在讲话时提出,要将草海打造成世界一流、与杭州西湖媲美甚至赶超西湖的“城市客厅”和“城市名片”。随后他话锋一转,表情凝重起来:“我们的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老百姓的!”他表示,希望基层政府、组织把相关工作做好做细,最重要的是把老百姓安置好,尽量让老百姓早日回迁,住进高质量、配套全的回迁安置房,让百姓能真正体会到现代新昆明建设带来的实惠。

  “草海的保护治理已是箭在弦上。”副市长陈勇在会上表示,必须确保回迁安置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必须要“优”。“绝对不能让那种拎个皮包就来做项目的人混入建设队伍,对此种人要严查……安置房项目要在新成立的市招监办的监督下统一招投标。”

  草海北片区重在生态恢复

  按照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计划,滇池草海北片区要打造成水清、湖洁、岸绿的生态屏障区,中国西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游憩港”、市民休闲游憩中心,其功能分为旅游集散、商务旅游、休闲游憩三大板块。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拆迁改造。西山区区长蔡德生介绍,草海北片区拆迁改造的核心是生态恢复建设,不宜进行原址回迁。经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西山区城中村改造37、45、46号三个地块作为草海北片区拆迁改造的安置用地。其中:地块一(城中村37号地块),东至南方公园,西至西坝河,南至鑫益花园,北至福海大村;地块二(城中村45号地块),东至益宁路,西至成昆铁路,南至昆安高速,北至成昆铁路;地块三(城中村46号地块),东至明波立交桥,西至益宁路,南至昆安高速,北至成昆铁路。三个安置地块需拆迁各类建构筑物约161万平方米,自身需安置3346户。

  目前,三个安置地块可研报告编制、地勘工作已经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正按市政府要求进行调整。现正组织设计单位按统一风格、统一户型、统一公摊的原则进行安置地块的建筑设计。截至8月11日,草海北片区已拆除196.09万平米,完成征地7020.85亩,占总面积的48.14%。

  ■新闻链接

  草海拆迁涉及约10万人

  草海片区东至西坝河,西至昆安高速公路,南至南绕城高速规划路,北至南二环路,总面积约8.73平方公里。

  经初步调查,需拆迁农房、国有企业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用房等各类建筑物约450万平方米。涉及马街、福海、棕树营、金碧、碧鸡5个街道办事处的10个社区居委会47个居民小组和158家国有单位,动迁涉及总人口约1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约6400户约2.1万人,非农业人口约7.9万人。按计划,草海片区征地拆迁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发表于 2010-8-22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量子通信


     感谢朋友的正义良苦之心!
发表于 2010-8-22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倒贪官,打倒奸商。支持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
绿色金刚 发表于 2010-8-2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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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朋友的正义精神和宝贵支持!
发表于 2010-8-23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中国经济网-Powered by www ...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来自中华网社区club.china.com/ 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军人的财产被剥/来自中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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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公司就是太不要脸

发表于 2010-8-2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像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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