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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砍死逼迁者案终审改判 刑期减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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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女子砍死逼迁者案终审改判 刑期减至5年
核心提示:江苏宿迁妇女王马玲因不堪拆迁者不断的骚扰,于2009年5月30日与拆迁公司员工"对攻",砍死1人砍伤6人。日前江苏省高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马玲5年有期徒刑,推翻此前以故意杀人罪判刑8年的裁决。
西部网10月22日报道  8名壮汉和一名女人围攻在家门口,大声地辱骂,不停地砸门。面对来势汹汹的拆迁人员,蜷缩在自家房内的中年妇女王马玲决定“挺身而出”,她先让六旬的老母亲照看好3个未成年的孩子,然后提了一把菜刀,挤开防盗门,向门外砍去,最终1死6伤。
这一幕发生在2009年5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内。因不堪忍受拆迁人员逼上门的不断骚扰与折磨,业主王马玲等三姐弟与拆迁公司员工发生“对攻”,最终酿成1死6伤的“拆迁血案”。
最近,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联系起此前发生在辽宁本溪的“张剑案”——张剑因抗拒当地开发商的暴力拆迁,在冲突中杀死了一名强拆者,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宣判,至少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尝试破解被拆迁户自力救济方式和程度的这一“两难”问题,这不仅敲响了目前中国各地暴力掠夺式拆迁的警钟,还或将成为保护公民权利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拆迁人多次打骂女业主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确认,江苏宿迁市楚龙房屋拆迁公司受江苏通源房地产公司委托,承担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二期部分房屋的拆迁工作。而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
法院审理查明,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据悉,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
为了躲避拆迁人员的骚扰与折磨,李克英老人被迫搬到其女儿王马玲家中居住。法院判决书称,袁德春又指示他人用胶水将王马玲家中的防盗门锁眼堵住。2009年5月30日,袁德春又再次带领胡某、曹某等9人,来到王马玲家门前辱骂、砸门近1个小时,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于是,就发生了上述砍人的一幕。
砍人女子曾精神失常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持刀砍人的王马玲近几年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太好,特别是对她非常疼爱的父亲去世后,她曾经一度出现过精神失常。
案发当日,“王马玲家外面那么多人要强行进入,对精神状态十分脆弱的她来说更是致命的:她要保护3个未成年的孩子,还要保护年过六旬的母亲。父亲已经去世,她不能再失去母亲和孩子,不能失去其他亲人,门外8个壮汉(另还有一个女人)气势汹汹,咄咄逼人,而室内人员却是势单力薄的母亲和孩子,砸门声不绝于耳……”王马玲的辩护律师说,在拆迁人员野蛮行为的刺激下,王马玲曾“拿水果刀在门的猫眼里晃了晃”以警告外面的人离开,但这些人不仅无动于衷,还将猫眼砸坏,“砸门声、辱骂声刺激着她,她忍无可忍,奋起拿刀自卫。”
但法院确认,王马玲在提刀砍人作案时,并未有精神病发作,“辨认控制能力良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没有赢家的“家破人亡”强拆怪圈
据媒体报道,在宿迁锦绣江南小区拆迁的过程中,拆迁公司雇佣社会上一些流氓地痞、劳改人员对群众采取恐吓、打骂、胶水堵门、砸门、泼粪、围攻等,还常常对被拆迁业主实施一种名为“人海熬鹰”战术。
“熬鹰”是指,为了消磨鹰的野性,一连几天不让老鹰睡觉。据报道,拆迁人员每次到业主家来谈拆迁补偿,一拥而上都是十余人,而且,几乎是晚上7点以后来谈,若达不成协议,就磨到凌晨两三点才罢休。如此往复,直到被拆迁户同意签订协议为止。其间,他们还会故意找茬,因为一旦发生打斗,拆迁公司人多势众,又因为是在晚上,被拆迁户无法得到其他村民的及时帮助。当地业主称,被拆迁户中“十户都有八户被打过了”,每次拆迁公司都会带着一部录像机,“你打他的时候他就录,他打你的时候就关掉。”
据媒体公开报道,2008年5月,辽宁本溪的张剑用尖刀将强行拆迁不速之客中的一人刺死;2009年5月,广东惠州官员邓开华带队拆迁时,被人砍死。有评论认为,近年来,拆迁自焚事件及反抗拆迁杀人事件一再出现,血泪例证表明,强拆很难跳出“你让他家破,他让你人亡”的悲剧怪圈,而这注定了是一场“没有赢家”的纷争。东方早报
新闻回顾
江苏女子砍死逼拆者获刑8年 被认定防卫过当
江苏宿迁女子在屡遭拆迁公司人员恶意骚扰和辱骂后,持菜刀将一名逼拆者砍死。昨天,江苏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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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那个强拆人员死了,就白死了,总共才赔27万,还有五个人的医药费,死了那个人又能得到几个,也许公司和政府会赔一些,但是人死了,钱是赔给老婆和孩子的,要是这个老婆又找个男的,那死了这个强拆人员在下面看到好难受哦!自己的命钱交给别的男人用了,房子交给别人住,车子交给别人开,婆娘交给别人耍,娃儿交给别人打!
http://img.mala.cn/forum/201304/10/223829std5k5krxklkrirh.jpg
发表于 2013-4-11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吴,我是来看你的美女头像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4-11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P

发表于 2013-4-1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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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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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4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是法律的悲哀,钉子户同样是法律的悲哀,希望法律给出解决之道,希望没有强拆也没有漫天要价的钉子户。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刀刀见雪 发表于 2013-4-14 00: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强拆是法律的悲哀,钉子户同样是法律的悲哀,希望法律给出解决之道,希望没有强拆也没有漫天要价的钉子户。

人民希望中国法律有一天管得了行政强拆也管得了漫天要价!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老百姓拿得出来政府行政强拆的证据,而政府却拿不出老百姓漫天要价的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3-4-17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

 楼主| 发表于 2013-4-17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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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7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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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难 发表于 2013-4-14 14: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情况下,老百姓拿得出来政府行政强拆的证据,而政府却拿不出老百姓漫天要价的证据!

重庆的钉子户、电视报道上海某钉子户口述“要两套安置房、人民币若干元”镜头扫过,其现有面积她不过10几平方和一间摇摇欲坠的临时建筑;就绵阳来说,开元中学下面的那套房拖延了公路建设4、5年。真的没证据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P其实中央不是不准强拆,只是不准政府强拆,可以通过司法强拆,民众漫天要价也有可能,但是大多不能成功!网上所说的强拆大多是行政强拆!是违法行政!

发表于 2013-4-27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刀刀见雪 发表于 2013-4-18 22: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重庆的钉子户、电视报道上海某钉子户口述“要两套安置房、人民币若干元”镜头扫过,其现有面积她不过10几 ...

证据在某总情况下其实就是一面之词,相信你说讲的是真实的,但你也肯定看到啦所谓的维权人士,老百姓统称为钉子户,一栋楼、一个小区百分之九十几的人同意拆迁,拿钱走人,剩下的几户称为钉子户,难道百分十90几的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合理权益?????只有那几个钉子户才是依法维权?显然说不过去,钉子户的不合理诉求影响了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真的该维护吗?希望国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大于百分之几的人同意后,合法拆迁,至于极个别的人所谓的合法权益,应当不予理会。当然要排除个别地方政府侵犯被拆迁的人合法权益时件,我们单位就发生过支付了全部拆迁款但被地方政府扣留的情况,再次祈祷没有强拆,没有钉子户。

发表于 2013-5-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难 发表于 2013-4-19 00: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中央不是不准强拆,只是不准政府强拆,可以通过司法强拆,民众漫天要价也有可能,但是大多不能成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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