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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夫妻深夜就寝 绵阳三民警撬门查"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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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误查的女士系“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先后收养了多名流浪残疾儿童

  8月21日晚,3名男子撬开已打烊关门的绵阳市南河路一理发店的卷帘门,冲进里间,并大声吆喝道:“不准动,把灯打开!”这时,已经入睡的邓女士夫妻俩被吓得魂飞魄散,邓第一反应是“遇到抢匪了”。慌乱中,赤裸着上身的她赶紧把丈夫的衣服穿在身上,下身围着浴巾把灯打开……昨日上午,“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邓女士委屈地向记者叙述了他们被警察当成“卖淫嫖娼”人员难堪的一幕。

  查嫖娼 便衣民警撬门“造访”

  邓女士称:她是绵阳南河路某理发店老板,8月21日晚10点左右,她和丈夫已入睡,突然被门外一阵巨大的撬门声惊醒,3名男子闯入理发店。“他们跑到我们夫妻床边,然后关上了门,并且叫我们不准动。我告诉他们,我们是夫妻,已经睡觉了,不方便打开灯。”

  “3名男子还是强烈要求我们把灯打开。赤裸着上身的我急忙把丈夫的衣服穿上,然后看见一名男子手持一把发着微光的东西。我心想,今天可能遇上抢匪了。”邓女士说:“我颤抖着把灯打开,看见3名着便装的男子。这时一个男子才表明身份说:‘我们是城厢派出所的民警,马上跟我们到派出所走一趟’。”邓女士说:“我们是合法夫妻,凭什么跟你们去派出所?我们又没做什么违法的事情,而且你们又没有出示搜查证,又没穿制服,直接就跑到我们睡觉的房间。”3名男子回答:“你们管不着。”邓女士说:“我们有结婚证和户口簿,不信的话,我可以拿给你们看。”

  邓女士的丈夫周先生是一位驾驶员,他说:“当我正准备起来去拿结婚证的时候,他们把房门反锁住,挡住我不让我出去。吓得我的妻子哭了。这时其中一个民警叫上另外2名男子,欲转身离去。我妻子质问道:‘你们这样肆意撬开我们的房门,还叫我有什么脸活下去?但对方还是不予理会。’”

  有爱心 她是“感动绵阳”候选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38岁的邓女士是安县人,9岁就没了娘。她在绵阳奋斗十几年,加上好心人的帮助一直走到现在。为了回报社会,她省吃俭用,收养流浪在街头的脑瘫、孤残孩子和帮助孤寡老人。绵阳和成都媒体曾多次对她的事迹进行过报道。今年初,她被推选为绵阳市举办的首届“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在短短半年时间里,我们这个理发店已被警察来检查过3次了,我们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但是仍然被他们弄得人心惶惶的。”邓女士说,“现在我的生意越来越不好,如果再这样下去,我收养的孩子可怎么办啊?”

  是“误会”派出所领导登门道歉

  昨天下午,涪城区公安分局城厢派出所所长姚国勇和教导员陈在明来到理发店,向邓女士夫妇了解相关情况后,向他们夫妻道歉。

  姚国勇说,最近,绵阳正在对城区的社会治安和各种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拉网检查和集中清理,21日晚上,派出所副所长孙春平接到群众举报,称邓的理发店涉嫌卖淫嫖娼,于是安排张涛等2名民警以及一名实习民警前往调查。调查结果是一场“误会”。此前,民警也两度接到举报称该理发店涉嫌卖淫嫖娼,但未曾查出问题。

  记者问:“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是否可以不向当事人出示证件?”陈在明回答说:“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先执行后补证件的方式。”记者问:“这样的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吗?”陈说:“这个我也不清楚。目前这个事情还在调查中,如果调查清楚后,发现是我们民警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出现了不当做法,我们会作出合法的处理,该赔礼道歉就赔礼道歉。”

  据悉,昨天晚上,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带队来到理发店,很诚恳地向邓女士夫妻俩致歉,表示民警损坏的门锁等物品,将由民警负责赔偿,并将对民警的执法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进行调查。

  吴功斌  记者  廖兴友

  绵阳新闻热线:13730717000,13730717111

  记者手记

  执法可否多些“人性化”?

  警方接到卖淫嫖娼的举报,出警前往调查本来无可厚非。但在上述事件中民警所采取的方式方法,的确不敢“恭维”。比如,警方接到毒品交易、容易危及警察或者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线索,因为案情的需要,采取非常规措施破门而入迅速控制局面,是完全有必要的。反之,“卖淫嫖娼”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涉嫌“卖淫”或者“嫖娼”者对警察本身不构成人身伤害,警方本应当告知当事人前往检查的目的,待对方穿戴整齐,并打开房门后,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出示工作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依法进行检查。

  再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女性身体进行检查的时候,必须要有女性警察在场。而上述事件中,2名民警和一名实习民警均系男性,对合法夫妇进行检查是否合适值得怀疑。在全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希望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文明一些,人性化一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音符更协调一些。

  法规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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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执法人员"可能不怀好意,在败坏人家名声.
发表于 2007-8-2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到鸡毛当令箭

发表于 2007-8-23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可能不会这么简单。是不是“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邓女士得罪了政界要员[或得罪了有势力的人,他们和政界要员的关系可是很紧密的]。警察可是讲政治的哟。

   民警查娼,无可厚非。但是,他们的做法有不妥之处。

   1、应公开警察身份。

   2、不应强行开灯{在安全情况下}。

   3、有结婚证就不应再查了。

   但他们没有这样做。这就说明,这不是办案,而是整人。

   个人认为,是不是和“感动绵阳”有关。

发表于 2007-8-23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8-2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8-2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哟,绵阳到处都是卖淫的理发店,花园七队,涪江二桥下。为什么民警不去查。老百姓都知道那是鸡店呀。难道你们不知,而是专查良民。让人不解。

发表于 2007-8-2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野蛮执法,无法无天!

[em09][em09][em09]

发表于 2007-8-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8-23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仅仅道歉了事?

发表于 2007-8-23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文明一些,人性化一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音符更协调一些

发表于 2007-8-23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三警官是否在收到举报后,有点急功好利,已达利令智昏,忘却法制的程度。
发表于 2007-8-23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有结婚证,干吗不让拿?

发表于 2007-8-23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m13]  哈哈~哈哈~ [em11][em11][em11]

发表于 2007-8-23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到处都是卖淫的理发店,花园七队,涪江二桥下。为什么民警不去查。老百姓都知道那是鸡店呀。难道你们不知,而是专查良民。让人不解。

发表于 2007-8-23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骇人听闻,不可思议。

发表于 2007-8-23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执法人员素质太低。应该让他们待岗学习,然后考试上岗。

发表于 2007-8-23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11][em11]

发表于 2007-8-2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这年头,还能说什么呢?

发表于 2007-8-23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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