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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有关要求,有的地方将乡镇农村经营管理职能列入乡镇政府,安排专门行政编制从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中招录公务员;有的地方保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事业机构,实行财政全额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有的地方照抄国务院《意见》,没有明确如何落实;有的只要职能不要人,将经管人员一推了之,引发了不稳定因素,造成大量人员上访。
有的只要职能不要人,将经管人员一推了之,引发了不稳定因素,造成大量人员上访。 说的就是四川,四川人事厅的 老爷们,你们是如何执行中央政策的啊,
全国四川是典型的在这样的做,农业部也是在批评我们四川的做法是不妥的呀,不知道四川的领导和高官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了吗?
城市是我家,人人爱护她!你再看看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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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答复就顶,直到答复了为止!
哈哈,既得利益受到为了威胁吧?
既然是改革,不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那就改革么?改革就是阵痛。
想当年我们的国企工人付出了多大的牺牲才换了发展的今天?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窒 四 川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窒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 川 省 农 业 厅 川编办〈2007〉159号 关于做好乡镇机构改革中 农村经营管理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办、编办、人事局、农业局(农委): 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好农村经营管理职能调整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06]30号和川府发[2007]2号文件精神,确保农经工作职能的落实 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号)精神,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严格执行国发[2006]30号和川府发[2007]2号文件关于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部列入政府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等规定,确保农经工作中三项行政管理职能在政府中有机构、有人员承担。即在改革方案中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后,承担改项职能的机构并确定相应的职位。 二、做好乡镇农经工作人员的定岗安置和分流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后,对原从事农经工作的人员可区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定岗安置:一是从事三项行政管理职能,且原在机关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参与乡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竞争上岗;二是以县(市、区)为单位,乡镇行政编制总体有空缺,且本人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的,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三是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总体有空缺,且乡镇机关中农经职位空缺的,可择优招录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人员;四是可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调整的三项行政管理职能外,其他农经公益性服务职能要在相关事业单位中设置相应岗位)竞聘上岗;五是通过各渠道未上岗的原在机关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分别享受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的相关政策。 各地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要密切关注农经工作职能的落实及相关人员的定岗安置和分流。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农经行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包括农经工作人员在内的各类人员都能公平地参与竞争、竞聘上岗,或得到妥善的安置分流;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说服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窒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窒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农业厅(各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