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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失地农民1

邓明秀、刘义凤等七原告诉安岳县凯发房产公司拆迁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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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29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X歪律师不懂法,再审法庭闹笑话;

羞辱狂人砸了脚,千古骂名留给他!

留给他!

发表于 2007-8-30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诉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

根据(1998720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也就是说,没有缴够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违法。

发表于 2007-8-3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可笑的是这样的歪证据公然被一审法官、二审法官们采信为被告交房的时间证据,这个歪证据的交房时间明显地是从2003年的3字篡改为2001年的1字。

评:为什么一二审法官们老是出错,是他们不懂法,还是业务水平低?就连文盲、法盲都看得出是假证据,为什么法官就如此歪呢?难道这其中就没有猫腻吗?

发表于 2007-8-3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13905132625 于 2005-11-26 21:19:4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转贴: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含义有三: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判决结果上的公平。这三者是有机的整体。民众的常识往往将诉讼结果的公平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依据,然而在这三要素中恰恰是结果公平最难以被测定。由于人们法律认知能力的差异,及受其主要期望与司法结果之间的反差程度的影响,他们对司法结果的评价常常是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这样,适用平等和程序规范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便有着重要意义,它们是达到或保证判决结果不显失公平的前提或条件。

从理论上讲,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律活动中处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无须通过任何非正当的手段便能依法受到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公正对待。然而,从实践中看司法公正的难以实现在于,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力行为始终存在着偏离法律轨道的可能性。如,就一个具体的诉讼活动而言,当事人一切活动的目的的在于追求判决结果公平或不公平。这样,当事人的行为与司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便存在着以下四种情况:当事人
(1)未采取非正当手段,达到司法公正;
(2)采取非正当手段,达到司法公正(这类事例并不少见,其中当事人的非正当手段的施发常常是被逼无奈的结果,这使得其公正待遇的获得具有一种讽刺性的意味: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合法待遇。从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上看,这不可称为“司法公正”);
(3)未采取非正当手段,达到司法不公正;
(4)采取正当手段,达到司法不公正。(后两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冤假错案,或显失公平判决结果,或“法官吃了原告被告”等事例中。)对于一个追求司法公正的当事人来讲,她所渴望的自然是第一种情况的出现,但是尚若她感到不借助外力就无法达到被法官无差别的对待和公平的判决结果。他便有可能贿赂法官,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借助其他权力者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对于一个追求司法不公正的当事人来讲,虽然他渴望的是第三种情况的出现,但是对司法前景的难以把握使他通常会选第四种方式,既通过贿赂法官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有利于自己却显公平的非司法公正的状态。

这就是说。在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始终存在着被当事人贿赂的可能性他们的法律认知能力,法治信念,职业道德和执法勇气常常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在社会失范或腐败成风的环境中更是这样。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对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个人素质”一词不仅仅指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更包括该职业所需具备的高尚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那样以为仅通过政法院校的法律知识和律师资历的一般训练,便可培养出一代代优秀的法官或审判员的见解,是相当幼稚和片面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的不公正是由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造成的。在这里,权力游离了实质主体的意志,而成为形式主体(司法人员)取私利的商品。司法腐败也既司法权力的腐败,它特指执法活动和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法律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其表现形式有多种,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司法腐败如,白吃白喝,吃喝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索贿收贿,敲诈勒索,贪赃枉法,干涉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的处理,利用职权袒护罪犯使之重罪轻判或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自由权等。

司法腐败既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一种令民众深恶痛绝且后果极为严重的腐败。作为对行政腐败的一种响应,它的发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和文化根源,更与权力本身的特性密切相关,它暴露出现行权力结构中的种种弊端或漏洞。

司法机关的身份是多重的:它们是法律的操作或实施机构,即是法律实现的中介,是国家权力(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及其自我监督部门,是实现公民,社会团体的权利并对之加以引导,监督的法制系统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事实上是集国家权力实施者,法律执行者,政府行政权监督者,公民权利保护者,法制观念教育者和规范行为示范者等诸多社会职能于一身的的法制部门。这种特点决定了司法权力的腐败给公民,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对于国家权力来讲,司法腐败造成的损伤是硬伤和内伤。用一句通俗的话说。行政再腐败,只要司法不腐败,就有惩治腐败行为的希望,而一旦在腐败在司法领域大面积地蔓延,它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社会腐败风气的加剧,或整个权力体系和法律秩序紊乱,失控,或国家权力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的约束机制的丧失,或公民维权机制的崩溃,而是一种信念的失落————对法律。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公正形象,那么司法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它加深了人们对规范的轻视态度,及对法律权威和诉讼活动的不信赖感。更不用说,它使“法治社会”的理想离我们越来越远。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2006-1-8 21:11:00

发表于 2007-8-3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在腐败在司法领域大面积地蔓延,它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社会腐败风气的加剧,或整个权力体系和法律秩序紊乱,失控,或国家权力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的约束机制的丧失,或公民维权机制的崩溃,而是一种信念的失落————对法律。

发表于 2007-8-3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9-1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wcfmwzwcfmw在2007-8-30 9:23:00的发言:

   可耻的X歪律师不懂法,再审法庭闹笑话,是谁,

   请胡代国老师直言写出,姓名,性别,年0,住址工作单位,照片等等公布出来,以免老百姓受不明之冤枉.........

应该大曝光

发表于 2007-9-1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造成的损伤是硬伤和内伤

发表于 2007-9-10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耻的X歪律师不懂法,再审法庭闹笑话

发表于 2007-9-1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造成的损伤是硬伤和内伤[em05][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7-9-26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房产开发问题多

安岳县奇腾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学苑府邸(开发商;代明曲),约定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于2007年2月28日交付使用,至今未与乙方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况且该房现还未竣工验收就把房产手续都办出来了,其中不知有多少猫腻,乙方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吗?房屋面积也存在争议,实际尺寸比设计尺寸小,不知房管局的测量员又是怎样把面积测得比设计面积大的?代明曲究竟给了吴琼和徐小明多少好处?

发表于 2007-9-26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造成的损伤是硬伤和内伤

发表于 2007-9-28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富,少养干部多养猪.......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7-9-28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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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富,少养干部多养猪.......

发表于 2007-9-3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造成的损伤是硬伤和内伤

发表于 2007-9-30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房产开发问题多
安岳县奇腾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学苑府邸(开发商;代明曲),约定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于2007年2月28日交付使用,至今未与乙方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况且该房现还未竣工验收就把房产手续都办出来了,其中不知有多少猫腻,乙方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吗?房屋面积也存在争议,实际尺寸比设计尺寸小,不知房管局的测量员又是怎样把面积测得比设计面积大的?代明曲究竟给了吴琼和徐小明多少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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