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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春光苑物管费涨价100%,我们被涨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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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条街道开发了十几年还是个半截截!给广大居民带来了极大不便。小区楼上到处乱搭乱建房屋他不管,火灾频发盗抢甚至于杀人事件都有发生。上次小区失火消火栓就在门前物管竞然不用,这样不作为的物管公司“渝荣物业”竟然厚着脸皮涨价了!物价上涨是事实可你们摸着良心说你是广大业主的物管吗?开发商才是你的老板。你有三分之一在为业主服务吗?
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物管部门是为业主服务的。
物管费要涨,物管部门根据物价上涨实际,提出方案,然后交业主讨论,经过共同协商来决定。

你看看我们平昌的官老爷他这样就批了!由于种种原因,在春光苑小区业主委员没有成立,物管的提价行为并未得到大多业主同意。必须走正常程序。针对在水一方小区的实际情况,物管可召集街道办、居委会、业主一起商讨,经大家同意后,方可提高物业管理费。
而不是和发改啥子委一合计就涨价,发改?你到底站在那里的?是开发商的还是老百姓的?如此公然违反法律、践踏民权的行为,赤裸裸地在号称革命老区的平昌诞生了!感谢发改,感谢你们对开发商的松散监管!感谢你们对奸商的肆意纵容!


业主们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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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面地震了!这里抢钱了!

发表于 2013-4-22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业,应该不是发改委定价。
发表于 2013-4-22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的邮件我们已收悉,现将你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发改委按新的条例规定对已发出的物业服务收费文件进行清理。今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除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外价格部门不再制定任何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发改局老百姓在你们心中就是个屁!

发表于 2013-4-2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应该是市场行为!发改局不应代表老百姓。请好好学习国家政策,你们和开发商是怎样的关系?要理清。请急时纠正错误。由物业和业主达成新的收费约定,再报你局审批为好!谢谢!

发表于 2013-4-23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渝荣物业只抢钱不服务,步行街清洁卫生最差,他们把步行街办成商场,打饼子的,买棒棒鸡的,补鞋的,买烧烤的,买茶水的,摆跳床的,只要跟物管 交钱就可以在此经营,业主没有一点休闲场所,从去年七月到今年二月就发生了四次火灾,车子乱停乱放,学生和行人没有安全感,,大白天 小偷入室行盗,保安全无察觉,没有经业主协商讨论,擅自提价是非法的,我们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 由我们聘请保安和物管人员,否则i 我们就拒交物业费,步行街的业主们团结起来! 本帖最后由 1351263671 于 2013-4-23 09:13 编辑

发表于 2013-4-23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说得好!赞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有明文规定可是在发改局眼中那就是个屁。小区已完全符合设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可到现在还没设立,根据条例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所以说责任是开发商的。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这关涨价局什么事呢?

发表于 2013-4-2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委的老爷们,请你们动动贵步,到春光苑步行街看看这儿的脏,乱,差,来政实你们物业费翻一倍的理论基础。

发表于 2013-4-23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物管部门是为业主服务的。定价权不能由物管单方说了算,应该是双方协商协议。

发表于 2013-4-2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团结起来,都不交!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告发改局:任何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单方面收费都是无效的,非法的!我家保姆今天问我:可不可以也申请,让你们给个收费证。她要双倍涨工资。你们给吗?

发表于 2013-4-23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委 管了你们不该管的事,市场经济由市场决定价格,物管费 的多少由服务质量和业主来决定,你们既不调查市场又不倾听业主的意见,跟物管沆瀣一气就决定价格,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原则 。其中是否有钱权交易啊!
lbz

发表于 2013-4-23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为业主服务的物管,业主有权请他们退出,严重一点就是要他们滚蛋,业主同时也有权另请高明。
发表于 2013-4-23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是谁的后台那么牛叉就行了

发表于 2013-4-24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发改局不学习、不研究、不调查把本是市场行为的物业管理行为强挪到自己的管理之下帮助开发企业涨价100%与广大人民群众站到了对立面。请市委政府明查。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发表于 2013-4-24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如果没有业委会,需由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工作人员参与征求业主

发表于 2013-4-24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并取得50%以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书面同意后,小区才能到备案。

发表于 2013-4-24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局
发表于 2013-4-25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局你也该钻出来回答人民群众的质疑了?!从来没见过这样不重视老百姓的部门?!领导该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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