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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李宗豹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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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宗豹要求省高院提审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本人要求你院提审的事实及理由反映如下,望你院能够认真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提审。

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不服一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青羊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我不服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成民终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我依法定程序向你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诉。

你院审查认为我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03924日作出(2003)川民监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但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之后,又以(2003)成民再终字15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815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该提审”的规定。

因此,我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拨乱反正,依法提审。

 

 

 

                      李宗豹

                         2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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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有这种事情?

[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7-9-1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9-3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顶!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丑闻:由市、区两级法院两次召开听证会、由市、区两级法院两次驳回再审、由市、区两级法院的十八名法官经手的劳动争议案子,居然是一个市、区级法院都无权审理的案子!

发表于 2007-9-8 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9-9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宗豹写给包案领导的公开信

 

尊敬的包案领导:您好!

今年,是我举报人李宗豹在青羊区有理、有据、有节打不蠃劳动争议官司的第八个年头了!

现将本人在青羊区法院长期遭受“非正常裁判”长期得不到纠正,而被迫准备进京“非正常访”的“主要问题”提交给包案领导研究处理。

一、      要求对区法院审判人员王学军,在审理我诉成都飞机公司劳动争议案中隐瞒案件事实,为什么有错不纠进行公开听证。

二、      要求对20061011日,我按照法定程序起诉成飞公司送达除名通知书,区法院为什么不依法立案进行公开听证。

三、      要求督促区法院尽快把写在(2006)青羊立信字1号法律文书中能够证明除名程序合法的“证人证言”提供给本人。

今年,是中央提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我请求“区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能够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2007)第8号文件中制定的工作方案,尽快监督区法院处理上述三个问题。

此呈

青羊区包案领导:晁升 书记

 

 

             涉法涉诉人李宗豹

            

              2007910

 楼主| 发表于 2007-9-9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李宗豹在2007-7-24 22:19:00的发言:

   李宗豹诉被告成都飞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是从上个世纪的1999年进入法院审判的。

该案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听证会、再一次听证会之后,原告李宗豹现在

不服(2004)青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成都中院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隐瞒了由原告提交法庭,经三方当庭查证属实的请假证据。(该证据是档案)

二、原判决认定被告除名程序合法,但是没有合法的程序证据。(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

三、原判决据以定案的复制“考勤表”未经查证属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

请网友评论:法官隐瞒查证属实的案件证据裁判劳动争议案件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7-9-9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申 诉 书

 

申诉人:李宗豹、男、1954年生、原成都飞机公司职工,住黄田坝22328号、电话:87394890

因不服(2004)青羊民初字笫147号民事判决、不服(2007)成民监字第2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现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下:

 

A被荒诞驳回的 事实之一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监字第210号《驳回申请再审书》中浮出水面的0005875工资情况表,就是被原判决遗漏掉的案件证据,其中载明19911月份原告请事假14天离开单位的请假事实,就是被原判决隐瞒掉的案件事实!

据此,申诉人指控原判决遗漏案件证据,隐瞒案件事实,是证据确凿的事实

 

B被荒诞驳回的 事实之二

只要把原审定案的“考勤表”与“005875工资情况表”相对照,马上就可以确认“考勤表”隐瞒了原告19911月份请假离开单位的事实。

据此,申诉人指控原判决采用未经查证属实的“考勤表”定案,是证据确凿的事实

 

C被荒诞驳回的 事实之三

19915月连续“旷工”15天、特设处职工代表开会讨论、成飞公司199166日作出除名决定、19917月份在单位张贴栏看到该除名决定、之后又到黄田坝街道办事处填写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这些由成都中院“办案高手”写在(2007)成民监字第210号《驳回申请再审书》中的“流水帐”,可惜一个都不是成都飞机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程序。

据此,申诉人指控原判决认定除名程序合法没有证据,是证据确凿的事实

既然,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把被原判决遗漏掉的0005875号《工资情况表》给审查出来了。

那么,白纸黑字记录在0005875号《工资情况表》中的“请假事实”就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反证!就是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铁证!

至于原告李宗豹19911月份是只请了14天假?还是单位只批准了14天假?这显然只有由“打官司”的原告和被告再一次面对面的P K之后,地方法院才能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才能够作出正确的裁判。

以上ABC都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一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特别说明:申诉人是因为举报了成都飞机公司内部的一名处级贪官而横遭打击报复才被端掉了饭碗的,豹哥也有一家人要过日子啊!请同志们手下留情!

此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宗豹

                         手机:13881994077

                 2007818

发表于 2007-9-9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飞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罗荣怀,别再违法损害职工权益。

发表于 2007-9-10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维权!

发表于 2007-9-17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法院对很多一审判决乱判枉判,一些法官只有抄写一审判决书的素质就维持原判。二是,法院为逃避责任,一审判决前就向二审法院请示过,这样的判决,使二审监督制约形同虚设。

发表于 2007-9-18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

发表于 2007-9-18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宗豹 好样的 雄起!

发表于 2007-9-18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宗豹 好样的 雄起!

发表于 2007-9-19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

发表于 2007-9-20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拨乱反正,依法提审。

发表于 2007-9-20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发表于 2007-9-2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发表于 2007-9-28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宗豹 好样的 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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