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李宗豹、男、1954年生、原成都飞机公司职工,住黄田坝223栋2楼8号、电话:87394890 因不服(2004)青羊民初字笫147号民事判决、不服(2007)成民监字第2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现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下:
A被荒诞驳回的 事实之一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监字第210号《驳回申请再审书》中浮出水面的0005875工资情况表,就是被原判决遗漏掉的案件证据,其中载明1991年1月份原告请事假14天离开单位的请假事实,就是被原判决隐瞒掉的案件事实! 据此,申诉人指控原判决遗漏案件证据,隐瞒案件事实,是证据确凿的事实。
B被荒诞驳回的 事实之二 只要把原审定案的“考勤表”与“005875工资情况表”相对照,马上就可以确认“考勤表”隐瞒了原告1991年1月份请假离开单位的事实。 据此,申诉人指控原判决采用未经查证属实的“考勤表”定案,是证据确凿的事实。
C被荒诞驳回的 事实之三 1991年5月连续“旷工”15天、特设处职工代表开会讨论、成飞公司1991年6月6日作出除名决定、1991年7月份在单位张贴栏看到该除名决定、之后又到黄田坝街道办事处填写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这些由成都中院“办案高手”写在(2007)成民监字第210号《驳回申请再审书》中的“流水帐”,可惜一个都不是成都飞机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程序。 据此,申诉人指控原判决认定除名程序合法没有证据,是证据确凿的事实。 既然,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把被原判决遗漏掉的0005875号《工资情况表》给审查出来了。
那么,白纸黑字记录在0005875号《工资情况表》中的“请假事实”就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反证!就是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铁证! 至于原告李宗豹1991年1月份是只请了14天假?还是单位只批准了14天假?这显然只有由“打官司”的原告和被告再一次面对面的P K之后,地方法院才能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才能够作出正确的裁判。 以上A、B、C都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一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特别说明:申诉人是因为举报了成都飞机公司内部的一名处级贪官而横遭打击报复才被端掉了饭碗的,豹哥也有一家人要过日子啊!请同志们手下留情! 此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宗豹 手机:13881994077 200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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