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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想说真相

火山口上的绵阳高新区永兴中学,我拿什么来拯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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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想拯救的是你吧~~~~[em03]

要不要我用拳头棒棒拯救一下你安?

[em09]

发表于 2007-9-15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注意下:这个"想说真相"  是个原来的老师~他因为不安逸现在的管理才这么乱说的~

想这种教师节说教师坏话的人~是他妈个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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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严格的管理哪来好学校~这种老师人渣~

搞你妈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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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上的~~~~~~~~~~~~~~~~~~~~~~~~~~~

[em03]

发表于 2007-9-1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是制度的悲!高新区只是一个招商的机构,去演变成了一个拥有行政权力的机构!其实那些人什么也不懂,一群年龄不大的老官僚!

发表于 2007-9-15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教师例会才听说这里有什么“帖子”,今天来看看,才知道这么热闹啊!我也说说心里话吧:

我是原3536厂子弟校的一个普通老师,教书水平也就是个“合格”,但自认工作还算敬业,平时也就“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教圣贤书”吧。原来的子弟校基本属于三不管地区:政府不管(子弟校未移交地方部门,政府不便管);工厂不管(学校属于后勤剥离部门,工厂效益本就不好,无力管);家长不管(学生家庭大多属于中低收入类型,家长多忙于奔波生计,没时间管)。在这里当老师个中滋味就只一个字“难”!但平心而论,作为校长,既要面对全校一百余教职员工一百余只饭碗,还要面对一千余个渴望子女成材的家庭,想来也是“更难”啊!

借了国家“统一办学,子弟校划交地方”这股春风,3536子弟校这期终于并入“曾经辉煌一时”的原永兴中学(具体怎么辉煌恕本人寡闻)。想来这下好了,想安心教书的教师有福了!想安心读书的孩子有福了!!然而到如今……

且不说有教师不满学校管理制度太那个了,且不说有教师抱怨权力轻了,工作重了,且不说学校竟要偿还以前近乎天文数字的高利贷,且不说个别教师竟认为学校合并是在搞殖民(本人主主辈辈都是老实的贫农,做梦都没想到还能当上“殖民地统治者”),单是听说教师节那天学生宿舍竟差点被封,上千学生差点要露宿操场,想来都心寒呀!当家长把辛辛苦苦挣来的学费和一家人的希望——孩子送到我们手里时,这代表怎样的一份信任和责任呀!   

当我们为一己之私争得面酣时,想想孩子们吧,不管“亡校奴”也好,“殖民者”也好, 据说“曾经辉煌一时”的永兴中学也好,据说“从没考出个重点高中”的3536子弟校也好,“期末拿红包”也好,“要闹就闹大点”也好,想想孩子们吧!我们是教师呀!!孩子们是无辜的呀!!!

(附:本人一直专注于教书,一直没想过要当谁的死党,也没想过教书要顺谁才能昌,由于是男性,当红颜知己更没条件,请教楼主:我这种老古板该怎么才能在火山口立足呀?谢谢赐教!)

发表于 2007-9-1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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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 楼: 131树林子
回帖者: 131树林子 ] 察看QQ空间 时间:2007-09-14 20:08:49
报警 
  现在当官的真他妈的胆大,校长姑且也叫官吧,当官的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买红薯.
发表于 2007-9-1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第9楼
     ——还有呢,永兴中学的教师,除了上厕所,不能离开教室和办公室,而团支部书记却在办公室玩游戏,教导主任却在办公室炒股(注意,是上班时间),当有教师去问蒋章荣校长时,蒋校长说:“上班可以炒股。”有意思吧!

发表于 2007-9-15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校长在管理上多一点灵活,不要把我们老师的时间管得太死,难道我们上课期间的活动范围就只有两楼之间吗?我们是否可以去观摩一下体育呢?多向火炬中学学学吧。[em03][em13][em15][em21][em23][em33][em39][em43][em48][em48][em48][em48][em48]

发表于 2007-9-15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个电话,问问行情,这个要你是校长能管得了吗?上班炒股当然不行,特别是我们的领导们,你们有电脑、网络,这些先进的设备配给你们是为了高效率的工作的,不是炒股的,管不好自己,如何来管理别人?山高黄帝远,但还是有群众看得见呀,你们好自为之吧

发表于 2007-9-15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非自有公断,欢迎大家畅所欲言,言通才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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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法盲就是法盲!哎呀妈呀秀才遇到兵啊!

   -----仅以下文赠与法盲

1、

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徐某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三由。在某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网名聚会上通过别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风某,并知道其网名为黄花菜。被告在网上以"烟消云散"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该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1250元。

点评: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成都:网络辱骂侵害名誉权 判赔1元精神损失费

  新华网成都3月4日电(记者刘大江)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逍遥法外的世外桃源: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也同样会触犯法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从成华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是成都市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及其负责人段国胜。杨荣起诉说,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骗子”“人性变态”,杨荣认为对方的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将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了网站上登载其对杨荣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但声称这场纷争是因风雅堂公司剽窃东方工艺美术品厂的专利技术产品而引起。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名誉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致歉,向杨支付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3、

  新华网成都3月4日电(记者刘大江)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逍遥法外的世外桃源: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也同样会触犯法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从成华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是成都市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及其负责人段国胜。杨荣起诉说,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骗子”“人性变态”,杨荣认为对方的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将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了网站上登载其对杨荣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但声称这场纷争是因风雅堂公司剽窃东方工艺美术品厂的专利技术产品而引起。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名誉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致歉,向杨支付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3、

网络侵犯名誉权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事情却屡屡发生,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更是频频出现。从《大学生》杂志社状告“首都在线”网站侵犯其名誉权,到“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权纠纷案”,再到轰动一时的“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侵权案,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网络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实施方式异常简单,只要具备初步的计算机知识和网络操作技能,外加一台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鼠标轻点就可完成。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犯名誉权本身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的报纸期刊等纸面媒体,或者只是通过口头传播和扩散,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和方式都有局限,而传播范围更是受着读者人群和听者人群的限制,可以说,侵害后果并非很严重。然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则是通过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完成的,无论从传播的范围上,还是传播的速度、影响效果方面来看,其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况且,网络还具有可复制性和便于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瞬间,侵权信息即可传遍世界各地。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方法手段之简单,后果影响之严重,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1998年轰动一时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恒升集团指出:被告王洪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请看我买恒生上大当的过程》一文和他开设的BBS留言板,不仅给恒升集团的名声、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造成了恒升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仅由法庭认定的总退货金额就达到了2450万元。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与公民法人依法受保护的姓名权、名称权密切相连,名誉侵权的同时,势必伴随着公民姓名权和法人名称权的被侵犯。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构成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自然是具有很明确的指向,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企业而作出的侵权行为,这就需要侵权者首先要指明被侵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这一行为,正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了对公民法人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侵犯,而随后而来的是给公民或者法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如近日网上沸沸扬扬的贾平凹网上开设博客并回答网友提问一事,就是属于侵犯著名作家姓名权的典型案例。

除此之外,网络侵权还包含着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于互联网计算机系统的强大功能,上传照片图像异常便捷,通常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肖像权纠纷也同样出现在了网络上,成为网络侵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不久前一片网络文章报道,某市一个好奇的公民,手持数码照相机,无意中拍摄了小偷在公共汽车上行窃的镜头,并把照片通过网络播发,就此种行为是否侵害了该小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在网上展开争议。

赞同者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理由是:追究违法与犯罪,是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审判机关的职责,在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以前,其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是依法受保护的,与普通公民是平等的。未经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确认,就把实施该行为的小偷的照片传至网络上,并指明其行为性质,应认为是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

但是,网络传输照片图像的方便,的确为有意侵权者提供了可能,而一旦侵权行为实施,同样随着网络影响深远,造成被侵权人精神的巨大痛苦,所以,网络肖像权的侵权,同样危害极大。

发表于 2007-9-15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法盲就是法盲!哎呀妈呀秀才遇到兵啊!

   -----仅以下文赠与法盲

1、

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徐某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三由。在某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网名聚会上通过别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风某,并知道其网名为黄花菜。被告在网上以"烟消云散"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该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1250元。

点评: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成都:网络辱骂侵害名誉权 判赔1元精神损失费

  新华网成都3月4日电(记者刘大江)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逍遥法外的世外桃源: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也同样会触犯法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从成华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是成都市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及其负责人段国胜。杨荣起诉说,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骗子”“人性变态”,杨荣认为对方的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将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了网站上登载其对杨荣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但声称这场纷争是因风雅堂公司剽窃东方工艺美术品厂的专利技术产品而引起。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名誉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致歉,向杨支付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3、

  新华网成都3月4日电(记者刘大江)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逍遥法外的世外桃源: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也同样会触犯法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从成华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是成都市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及其负责人段国胜。杨荣起诉说,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骗子”“人性变态”,杨荣认为对方的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将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了网站上登载其对杨荣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但声称这场纷争是因风雅堂公司剽窃东方工艺美术品厂的专利技术产品而引起。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名誉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致歉,向杨支付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3、

网络侵犯名誉权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事情却屡屡发生,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更是频频出现。从《大学生》杂志社状告“首都在线”网站侵犯其名誉权,到“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权纠纷案”,再到轰动一时的“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侵权案,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网络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实施方式异常简单,只要具备初步的计算机知识和网络操作技能,外加一台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鼠标轻点就可完成。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犯名誉权本身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的报纸期刊等纸面媒体,或者只是通过口头传播和扩散,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和方式都有局限,而传播范围更是受着读者人群和听者人群的限制,可以说,侵害后果并非很严重。然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则是通过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完成的,无论从传播的范围上,还是传播的速度、影响效果方面来看,其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况且,网络还具有可复制性和便于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瞬间,侵权信息即可传遍世界各地。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方法手段之简单,后果影响之严重,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1998年轰动一时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恒升集团指出:被告王洪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请看我买恒生上大当的过程》一文和他开设的BBS留言板,不仅给恒升集团的名声、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造成了恒升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仅由法庭认定的总退货金额就达到了2450万元。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与公民法人依法受保护的姓名权、名称权密切相连,名誉侵权的同时,势必伴随着公民姓名权和法人名称权的被侵犯。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构成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自然是具有很明确的指向,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企业而作出的侵权行为,这就需要侵权者首先要指明被侵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这一行为,正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了对公民法人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侵犯,而随后而来的是给公民或者法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如近日网上沸沸扬扬的贾平凹网上开设博客并回答网友提问一事,就是属于侵犯著名作家姓名权的典型案例。

除此之外,网络侵权还包含着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于互联网计算机系统的强大功能,上传照片图像异常便捷,通常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肖像权纠纷也同样出现在了网络上,成为网络侵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不久前一片网络文章报道,某市一个好奇的公民,手持数码照相机,无意中拍摄了小偷在公共汽车上行窃的镜头,并把照片通过网络播发,就此种行为是否侵害了该小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在网上展开争议。

赞同者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理由是:追究违法与犯罪,是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审判机关的职责,在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以前,其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是依法受保护的,与普通公民是平等的。未经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确认,就把实施该行为的小偷的照片传至网络上,并指明其行为性质,应认为是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

但是,网络传输照片图像的方便,的确为有意侵权者提供了可能,而一旦侵权行为实施,同样随着网络影响深远,造成被侵权人精神的巨大痛苦,所以,网络肖像权的侵权,同样危害极大。

 

发表于 2007-9-15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法盲就是法盲!哎呀妈呀秀才遇到兵啊!

   -----仅以下文赠与法盲

1、

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徐某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三由。在某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网名聚会上通过别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风某,并知道其网名为黄花菜。被告在网上以"烟消云散"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该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1250元。

点评: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成都:网络辱骂侵害名誉权 判赔1元精神损失费

  新华网成都3月4日电(记者刘大江)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逍遥法外的世外桃源: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也同样会触犯法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从成华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是成都市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及其负责人段国胜。杨荣起诉说,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骗子”“人性变态”,杨荣认为对方的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将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了网站上登载其对杨荣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但声称这场纷争是因风雅堂公司剽窃东方工艺美术品厂的专利技术产品而引起。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名誉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致歉,向杨支付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3、

  新华网成都3月4日电(记者刘大江)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逍遥法外的世外桃源: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也同样会触犯法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从成华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是成都市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及其负责人段国胜。杨荣起诉说,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骗子”“人性变态”,杨荣认为对方的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将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了网站上登载其对杨荣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但声称这场纷争是因风雅堂公司剽窃东方工艺美术品厂的专利技术产品而引起。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名誉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致歉,向杨支付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3、

网络侵犯名誉权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事情却屡屡发生,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更是频频出现。从《大学生》杂志社状告“首都在线”网站侵犯其名誉权,到“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权纠纷案”,再到轰动一时的“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侵权案,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网络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实施方式异常简单,只要具备初步的计算机知识和网络操作技能,外加一台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鼠标轻点就可完成。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犯名誉权本身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的报纸期刊等纸面媒体,或者只是通过口头传播和扩散,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和方式都有局限,而传播范围更是受着读者人群和听者人群的限制,可以说,侵害后果并非很严重。然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则是通过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完成的,无论从传播的范围上,还是传播的速度、影响效果方面来看,其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况且,网络还具有可复制性和便于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瞬间,侵权信息即可传遍世界各地。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方法手段之简单,后果影响之严重,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1998年轰动一时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恒升集团指出:被告王洪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请看我买恒生上大当的过程》一文和他开设的BBS留言板,不仅给恒升集团的名声、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造成了恒升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仅由法庭认定的总退货金额就达到了2450万元。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与公民法人依法受保护的姓名权、名称权密切相连,名誉侵权的同时,势必伴随着公民姓名权和法人名称权的被侵犯。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构成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自然是具有很明确的指向,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企业而作出的侵权行为,这就需要侵权者首先要指明被侵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这一行为,正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了对公民法人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侵犯,而随后而来的是给公民或者法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如近日网上沸沸扬扬的贾平凹网上开设博客并回答网友提问一事,就是属于侵犯著名作家姓名权的典型案例。

除此之外,网络侵权还包含着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于互联网计算机系统的强大功能,上传照片图像异常便捷,通常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肖像权纠纷也同样出现在了网络上,成为网络侵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不久前一片网络文章报道,某市一个好奇的公民,手持数码照相机,无意中拍摄了小偷在公共汽车上行窃的镜头,并把照片通过网络播发,就此种行为是否侵害了该小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在网上展开争议。

赞同者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理由是:追究违法与犯罪,是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审判机关的职责,在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以前,其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是依法受保护的,与普通公民是平等的。未经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确认,就把实施该行为的小偷的照片传至网络上,并指明其行为性质,应认为是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

但是,网络传输照片图像的方便,的确为有意侵权者提供了可能,而一旦侵权行为实施,同样随着网络影响深远,造成被侵权人精神的巨大痛苦,所以,网络肖像权的侵权,同样危害极大。

 

发表于 2007-9-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几点实事,请大家关注:
   1、周五教师会,蒋校长对过去的永兴中学作了极高的评价
   2、对前任校长,做了非常高调的评价。以往绝口不提
   3、承认永兴中学教师的利益该保证,承认永兴中学教师的巨大贡献
   4、专门修改坐班制度
   5、区、镇有关部门行动起来了,对永兴中学账目进行审计
   6、区、镇有关部门召开永兴中学教师座谈会,化解债务危机
   7、校长似乎和气多了
   ——说明了什么?可见上面几位校长派的话,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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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法盲就是法盲!哎呀妈呀秀才遇到兵啊!

   -----仅以下文赠与法盲

1、

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徐某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三由。在某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网名聚会上通过别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风某,并知道其网名为黄花菜。被告在网上以"烟消云散"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该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1250元。

点评: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表于 2007-9-15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2、成都:网络辱骂侵害名誉权 判赔1元精神损失费

  新华网成都3月4日电(记者刘大江)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逍遥法外的世外桃源: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也同样会触犯法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从成华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是成都市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及其负责人段国胜。杨荣起诉说,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骗子”“人性变态”,杨荣认为对方的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将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了网站上登载其对杨荣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但声称这场纷争是因风雅堂公司剽窃东方工艺美术品厂的专利技术产品而引起。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名誉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致歉,向杨支付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发表于 2007-9-15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3、网络侵犯名誉权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事情却屡屡发生,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更是频频出现。从《大学生》杂志社状告“首都在线”网站侵犯其名誉权,到“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权纠纷案”,再到轰动一时的“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侵权案,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网络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实施方式异常简单,只要具备初步的计算机知识和网络操作技能,外加一台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鼠标轻点就可完成。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犯名誉权本身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的报纸期刊等纸面媒体,或者只是通过口头传播和扩散,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和方式都有局限,而传播范围更是受着读者人群和听者人群的限制,可以说,侵害后果并非很严重。然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则是通过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完成的,无论从传播的范围上,还是传播的速度、影响效果方面来看,其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况且,网络还具有可复制性和便于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瞬间,侵权信息即可传遍世界各地。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方法手段之简单,后果影响之严重,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1998年轰动一时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恒升集团指出:被告王洪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请看我买恒生上大当的过程》一文和他开设的BBS留言板,不仅给恒升集团的名声、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造成了恒升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仅由法庭认定的总退货金额就达到了2450万元。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与公民法人依法受保护的姓名权、名称权密切相连,名誉侵权的同时,势必伴随着公民姓名权和法人名称权的被侵犯。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构成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自然是具有很明确的指向,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企业而作出的侵权行为,这就需要侵权者首先要指明被侵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这一行为,正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了对公民法人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侵犯,而随后而来的是给公民或者法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如近日网上沸沸扬扬的贾平凹网上开设博客并回答网友提问一事,就是属于侵犯著名作家姓名权的典型案例。

发表于 2007-9-15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贴主,你应该感谢,我不是你毁谤和人生攻击的当事人之一,要是我其中之一,你会为你的行为付出法律应该给予的处罚和代价!

当我纵观整个灌水的贴子,一目了然!非常明显贴主以一己私欲,恶意的攻击、诽谤他人。

   金钱的面前,失去了心志,可怜而可悲!呜呼哀哉!

发表于 2007-9-15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好不容易找了点好耍的事,那个什么什么“想说真相”潜水了!

   建议跟贴的朋友送其口水!

发表于 2007-9-15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红脸关公)“。。。我所知道的,拣主要的说,...

QUOTE:
以下是引用红脸关公在2007-9-14 15:48:00的发言:

“。。。我所知道的,拣主要的说,尽可能实录,不矫饰,不夸大。”

请注意最后两句排比,老师们,你们觉的是否耳熟?嘿嘿!

好生想想在哪过?你就知楼主是谁了

             这位红脸关公大侠,你这话是有所指吧?老子在竞选时似乎说过这话!你指的是大爷老周吧?看你这狗鼻子!还闻到什么呢?

    通报大名来,敢吗?你是哪个?说名字!别鬼鬼祟祟,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吗?

    本大爷站不改名、坐不改姓!你该不是没名字吧?

    我看帖子,咋了?你该不是贼喊作贼吧?

    你他妈的啥玩意儿?说名字!!!!

    本来老子难得看这些鸟事,你要把大爷拉进来。那我就会会你、陪陪你!

    你是哪个?现在打电话给我行,周一上班告我也行!

    直娘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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