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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题 更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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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代法
以言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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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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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国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农权解读回目录1、取得主体和取得方式
取得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农民个人、一个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家庭组成的联合体。取得“四荒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意愿,实行家庭承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只要农村集体和取得主体能达成一致。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是外来个人,也可以是外来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及其他开发主体。这种情况依法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方式一般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另外,“四荒地”在取得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
2、取得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四荒地”的取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但是,为了更大程度地鼓励“四荒地”耕地化开发,取得期限可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规定适当延长。取得主体在开发“四荒地”过程中,投入较多的资金、劳动和时间等,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取得主体前期的投入是期望后期从开发成的耕地上获得直接收益。如果取得期限过短,“四荒地”耕地化开发的投入成本难以收回,不利于推广工作的开展。因“四荒地”的面积较大或“四荒地”质量较差而致使开发周期较长时,应规定较长的获得期限。
相关案例回目录 案例1
承包“四荒地”不限于本集体成员
[案情简介]
季新是浙江省温州市郊场乡下营村的山药材种植大户。为扩大种植规模,2000年5月通过招标形式承包了方桥村100亩的荒山,承包期为10年,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郊场乡人民政府批准。季新通过多年努力,2003年实现净收入40余万元。方桥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见种植山药材有利可图,就以季新不是本村村民,无权承包村本村荒山为由,强行收回其承包的荒山。季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
土地仲裁委认为:对荒山等农村非耕地资源,采取招标方式承包,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外部的单位或个人经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均可成为承包主体。
[点评]
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其中,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类承包方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村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皆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的生产经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案例2: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某地一企业发现一宗荒地无人使用,对荒地进行平整后在荒地上建造了办公用房。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该公司的用地手续时,发现该宗土地是国有荒地,而该企业认为荒地属于无主土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疑惑:
1.该企业占用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2.对非法占用土地该如何处理?
[点评]
本案例主要涉及非法占用土地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土地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土地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使土地违法案件呈逐渐增多的态势。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非法占用土地就是其中一种。
非法占用土地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其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二是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三是少批多占;四是批东建西、批甲占乙等其他形式。本案例中该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就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
此外,本案所涉及的非法占用土地属于荒地,那么荒地是不是就是无主土地,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占用呢?《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都属于未利用地。可见,荒地属于未利用地的范畴。荒地按照所有权的性质又可以分为国有荒地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即使有些国有荒地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地没有确定使用权人,也不能说荒地就是无主土地。要获得荒地的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如果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是政府部门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还要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本案中该企业未经批准占用荒地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对其非法占地的处理应该为: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办公用房,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没收或者拆除;同时,可以对该企业并处罚款。
媒体报道回目录1、关于土地法制的讲座
2、陈锡文表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不能抵押
3、于志勇 姚青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不违背物权法定的原则
4、海南: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承包租赁农村土地
5、陕西洛南:农村土地纠纷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相关法规回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威海市集体“四荒地”租赁承包暂行规定》
3、《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7、《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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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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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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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9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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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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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0n
于人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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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4-30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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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千金纵买相如赋,脉脉此情谁诉。
http://www.mgpy.com/hp/005.jpg
http://www.mgpy.com/hp/006.jpg
http://www.mgpy.com/hp/007.jpg
http://www.mgpy.com/hp/00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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