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五部门6月14日宣布,自6月20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切实解决公路收费规模大、公路违规设站、超期收费、收费标准偏高等众多突出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内容 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将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一、撤销部分收费站点 据 人民网消息,对违法设置或到期仍然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撤销站点。主要包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或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东中部地区省份从国家禁止之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虽经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当时政策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停止违规收费行为 主要包括:对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对公路收费站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 三、降低通行费标准 《新京报》6月15日报道称,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 四、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专项清理工作期间,将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表示,“清理工作不走过场,要给广大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收费公路究竟可以收费多少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早就明确规定:政府还贷公路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不得超过25年,西部地区各自还可延长5年。可是在很多地方,超期收费公路不仅异常普遍,而且有的地方一条政府还贷公路都没有,为了延长收费期,居然都转让成经营性公路了,有些甚至上市再融资。 公路超期收费,是相关监管长期失效的写照。对执法不力搞既往不咎并指望下不为例是不可取的,既然法律不是今日才生效,违法行为就必须依照法律给予严惩。治理公路超期收费,必须采取强硬措施,如果这一次只是用一纸通知来给有法不依“打补丁”,那么下一次用新通知来给旧通知“打补丁”也没什么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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