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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争鸣] 绵阳“遂宁帮”21名涉黑人员受审 涉嫌私藏枪支等犯罪20余起(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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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7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6)日10时,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以胡志全为首的涉黑团伙“遂宁帮”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开庭审理。

  自2004年起,胡志全等人通过招揽遂宁籍社会无业人员、“劳改”刑满释放人员和省内各地违法犯罪人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组织严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遂宁帮”涉黑组织——

  涉黑成员多

  罪行多

  起诉书念了两小时


  昨(6日)上午9点不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陆续来了很多市民。

  上午10时,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以胡志全为首的“遂宁帮”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1名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12名辩护律师、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庭应诉,100余名群众旁听。

  厚厚的24页起诉书从开庭念到中午12点才结束。据一律师透露,此案因为涉及被告众多、每个被告又有多项罪名,整个审理过程可能会持续一周时间。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志全团伙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长期盘踞绵阳进行犯罪活动,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抽逃出资、合同诈骗等犯罪20余起,对绵阳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在绵阳本地影响极其恶劣。

  欠款38万要还100万 涉黑团伙手段暴力

  据指控,自2004年起,胡志全等人通过招揽遂宁籍社会无业人员、“劳改”刑满释放人员和省内各地违法犯罪人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组织严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遂宁帮”涉黑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放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及插手采砂淘金等特种行业大量积累资金,在民间借贷及插手实体经济活动中,充分利用组织的威慑力,迫使被害人支付大量利息和放弃巨额利益。为“打出”名声,确立在绵阳的强势地位,“遂宁帮”大肆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欺压和残害群众。

  2006年5月,胡志全、陈东、袁海军、刘忠成、赵连勇等人将王某某挟持至绵阳市涪城区某某商务宾馆,后赵连勇、李建成、李成祥等人将其控制,胡志全等人以王某某不按时归还38万元债务要收取“罚款”为由,强迫王某某写下本金加“罚款”共计100万元的借条。两个多月后,胡志全、陈东将王某某叫至绵州酒店一茶楼实施殴打后又将其挟持至一出租房内,强令王某某脱掉衣服,并以浇冷水、殴打等手段进行侮辱和体罚,继而又以将王某某拉去埋了相威胁,迫使王某某前后共计向胡志全及其手下还款100余万元。

  2006年的一天,因胡志全违反绵州酒店住宿规定,酒店拒绝向其续房。随后,胡志全召集陈东、袁海军、赵连勇等人共同策划闹事。次日,在胡志全的指示下,陈东、何献波、赵连勇、袁海军等人各自邀约社会无业人员在绵州酒店大厅聚集,众人起哄闹事,干扰酒店经营和公众秩序,影响绵州酒店正常经营活动3个多小时。

  2009年10月,胡志全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在成都博望投资公司叶某某和江油人杨某某等人处借款2000万元用于验资,设立了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内江江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验资完毕后,胡志全立即以对外投资和购买设备等虚假名义将其中的185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出来,归还给出借人,抽逃比例占注册资本总额的92.5%。

  纪律严明

  分工明确

  成员要上“忠义”课


  胡志全是遂宁市人,初中文化,1973年12月生。1989年7月因抢劫罪被遂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2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4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因涉嫌抽逃出资罪,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由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据介绍,在组织管理方面,胡志全采用在绵阳城区租房提供给成员,统一食宿;向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及奖励;按期探监、统一迎接成员出狱等方式“激励”成员作案。在分工方面,明确了胡志全负责组织指挥,总体安排,出面谈判,被告陈东负责具体安排,组织下面人员分工和策划,袁海军、李建成、何献波、刘忠成负责发展成员、聚赌“放水”、开设赌场等。

  “遂宁帮”还约定俗成不少内部规矩:成员之间互不来往,做的事情不准相互打听;交代的事情办得好就会被组织重奖,不听话,不守规矩就要被组织冷淡和“区别对待”;破坏了规矩会被惩罚,甚至被开除;组织成员要经得起“考验”,被抓获后不能交代问题;组织成员要接受统一指挥调度,要尊敬老大。该帮还组织成员进行“忠义”等教育,以加大对成员的心理控制。

  公诉机关认为,以胡志全为首的“遂宁帮”涉黑团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受到法律的惩罚。(王成龙 刘迪科 四川新闻网-绵阳晚报 记者 吴春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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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铲除黑恶势力!做得不错。

发表于 2013-5-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从重处理:@:@

发表于 2013-5-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2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怎么判的?????????????????????

发表于 2013-5-7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铲除黑恶势力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7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恶必除!

发表于 2013-5-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邪不压正!干得好!:victory:

发表于 2013-5-7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铲除黑恶势力!:victory:

发表于 2013-5-8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3-5-8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杀!杀!杀!杀!!!!!!!!

发表于 2013-5-1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言论永远自由,但是纯属打胡乱说就有点不厚道了!童鞋们记到:人欺天不欺!没看见庭审期间乌云密布,盛夏天气骤变么?难不成你还要逆天?!人,再强大再想一手遮天再牛X,它们也永远斗不过天,任何灾难面前人类永远是最脆弱的,所以不要逆天而行,善念之人天自佑之,邪恶之徒天比降之,轮不到你我去评判别人对错黑白,不管是你旁观还是五毛,都请你尊重人家的请愿!亦是尊重你自己!一切自有公允!!!

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加之罪,其无辞乎?侦查审查了两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证据材料仍然漏洞百出。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正如几位辩护律师指出的那样“几乎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实物证据都不存在了”警方称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受灾搬运物资时遗失了,事实证明512地震绵阳市公安局毫发无损...苍天有眼......

发表于 2013-5-16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我做啥 发表于 2013-5-8 11: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杀!杀!杀!杀!!!!!!!!

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加之罪,其无辞乎侦查审查了两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证据材料仍然漏洞百出。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正如几位辩护律师指出的那样“几乎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实物证据都不存在了”警方称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受灾搬运物资时遗失了,事实证明512地震绵阳市公安局毫发无损
“遂宁帮”涉黑案,是“打黑”还是“黑打”?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amp;fromuid=1727267


发表于 2013-5-16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神行乞丐 发表于 2013-5-7 15: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铲除黑恶势力!做得不错。

庭审爆料:“遂宁帮”涉黑案,是“打黑”还是“黑打”?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amp;fromuid=1727267

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加之罪,其无辞乎侦查审查了两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证据材料仍然漏洞百出。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正如几位辩护律师指出的那样“几乎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实物证据都不存在了”警方称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受灾搬运物资时遗失了,事实证明512地震绵阳市公安局毫发无损

发表于 2013-5-1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忙不盲 发表于 2013-5-7 15: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从严从重处理

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加之罪,其无辞乎侦查审查了两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证据材料仍然漏洞百出。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正如几位辩护律师指出的那样“几乎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实物证据都不存在了”警方称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受灾搬运物资时遗失了,事实证明512地震绵阳市公安局毫发无损...

庭审期间爆料:“遂宁帮”涉黑案,是“打黑”还是“黑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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