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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求助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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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网友:本人求2006年的城市规划规范《楼与楼的正面采光距离》是多少?南江城乡建设规划局的邢XX说是1.5米。我不相信会有这样的城市规范。我怀疑是他个人给开发商的规范。连规范都搞不清楚不知道是怎么到这个行业来了的?

    谢谢各位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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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 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四条 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

发表于 2013-5-1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D:D

发表于 2013-5-1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整的很专业。也很热心。

发表于 2013-5-1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5-19 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观点

发表于 2013-5-19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很专业,本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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