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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该“人头落地”的岂止是无良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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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知风

     食药监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指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国家明确提出要将严惩重处作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根据近期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相关条款,要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5月17日《京华时报》)

     在食品安全领域打出了“人头落地”重拳,可见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所谓要让“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显然是针对有涉食品安全领域的谋财害命之徒的。因此,这就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做斗争”,我们是在“用更大的精力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暂且撇开其中的滞后和被动,就“人头落地”这把利剑而言,应该悬挂在整个食品安全领域之上。一旦发现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食品安全问题,该“人头落地”的岂止是无良商家。

     实际上,无论是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还是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于商家的打击,与监管的力度,从来都有着双管齐下的职能要求。但为何“狠话年年讲,问题年年出,人们没见人头落地,倒是见识了因食品安全而问责的领导干部重出江湖甚至提拔重用”?这可能就是“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做斗争”,而我们还在“用更大的精力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原因之一。

     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严重的违法问题,不同于其他事先无法预防和制止的刑事案件。其中虽然也有逃避监管的地下窝点,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少是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一些甚至是知名品牌。那么,这些企业的产品,是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审批才上市的,也就是说应该一直在相关部门的检验监督之下。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造成谋财不惜害命的食品安全的乱象,若要上升到“人头落地”的严刑厉法,被追究的就不仅是无良商家,那些附着在食品药品利益链上的权力之手,更是谋财害命的纵容者、参与者。如果对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不力、各谋其利者置身法外,害民食品就会永远有机可乘。

     16日,食药监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向媒体发出狠话:要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对此,有评论指出:“人头落地”为何无人喝彩?问题就是王小岩在讲“人头落地”时,在归纳司法解释的“三个亮点”时,没有突出司法解释中关键的亮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因此,《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规定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这就把“人头落地”这把利剑,同时悬在了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的监管人员头上。而公众对当前食品领域的安全问题,也在监管不力上基本达成共识。因此,即使如王小岩归纳的司法解释的“三个亮点”:法网更加严密;惩处更加严厉;界定更加清晰,如果让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人员置身法外,可能还是没有找到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七寸”。

     在“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做斗争”,而我们还在“用更大的精力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特殊语境下,我们不是在搞有关食品安全的科学研发,而是在重修制度和道德底线。那么,就必须追根溯源,把“人头落地”这把利剑,悬挂到整个食品安全领域之上。

     相关新闻链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3-05/17/content_19900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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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d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17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
dxp

发表于 2013-5-18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人头落地”这把利剑,悬挂到整个食品安全领域之上

发表于 2013-5-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发表于 2013-5-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主意好!

发表于 2013-5-18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辛苦楼主发这么有意义的帖




发表于 2013-5-18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设道德高地

发表于 2013-5-18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

发表于 2013-5-18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很多,关键是执行力

发表于 2013-5-19 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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