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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河船工

[群众呼声] 高压线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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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中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  
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 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有关标准执行。

发表于 2013-5-25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兄弟们给我上了一堂关于辐射的课,感谢了!以后我将更加放心使用“电”了,在此感谢电力公司职工,你们给我们带来了光明,你们是光明的使者!

发表于 2013-5-2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线电波段是怎么划分?

     波段(频段)      符号   波长范围            频率范围        应用范围
  超长波(甚低频) VLF 100000-10000m  3-30kHz       1.海岸——潜艇通信;2.海上导航。
  长波(低频)       LF 10000-1000m       30-300kHz   1.大气层内中等距离通信;2.地下岩层通信;3.海上导航。
  中波(中频)       MF 1000-100m         300kHz-3MHz  1.广播;2.海上导航。
  短波(高频)       HF 100-10m             3-30MHz       1.远距离短波通信;2.短波广播。
  超短波(甚高频) VHF 10-1m               30-300MHz    1.电离层散射通信(30-60MHz);2.流星余迹通信(30-100MHz);3.人造电离层通信(30-144MHz);4.对大气层内、外空间飞行体(飞机、导弹、卫星)的通信;电视、雷达、导航、移动通信。
  分米波(特高频) UHF 1-0.1m           300-3000MHz     1.对流层工散射通信(700-1000MHz);2.小容量(8-12路)微波接力通信(352-420MHz);3.中容量(120路)微波接力通信(1700-2400MHz)。
  厘米波(超高频) SHF 10-1cm           3-30GHz          1.大容量(2500路、6000路)微波接力通信(3600-4200MHz,5850-8500MHz);2.数字通信;3.卫星通信;4.波导通信。
  毫米波(极高频) EHF 10-1mm          30-300GHz 穿入大气层时的通信
  目前无线电广播、电视常用的无线电波的波段是:国内一般中波广播的波段大致为550-1605kHz;短波广播的波段为2-24MHz;调频广播的波段为87-108MHz。
  电视广播使用的频率,包括“甚高频段”和“特高频段”两个频率区间。甚高频段有12个频道,其频率范围是:1-5频道为48.5-92MHz,6-12频道为167-223MHz。特高频段有56个频道,其频道范围是从13-68频道,相对应的频率范围是470-958MHz。
  习惯上,甚高频段用文字“VHF”表示:其中1-5频道用VL表示,6-12频道用VH表示。特高频段用文字“UHF”表示。
  国际上规定的卫星广播电视有6个频段,主要频段是12000MHz。在这个波段里,卫星广播电视业务受到保护。

发表于 2013-5-2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线电波的波段划分:

波段(频段)
符号
波长范围
频率范围
应用范围
超长波(甚低频)
VLF
100000-10000m
3-30kHz
1.海岸——潜艇通信;2.海上导航。
长波(低频)
LF
10000-1000m
30-300kHz
1.大气层内中等距离通信;2.地下岩层通信;3.海上导航。
中波(中频)
MF
1000-100m
300kHz-3MHz
1.广播;2.海上导航。
短波(高频)
HF
100-10m
3-30MHz
1.远距离短波通信;2.短波广播。
超短波(甚高频)
VHF
10-1m
30-300MHz
1.电离层散射通信(30-60MHz);2.流星余迹通信(30-100MHz);3.人造电离层通信(30-144MHz);4.对大气层内、外空间飞行体(飞机、导弹、卫星)的通信;电视、雷达、导航、移动通信。
分米波(特高频)
UHF
1-0.1m
300-3000MHz
1.对流层工散射通信(700-1000MHz);2.小容量(8-12路)微波接力通信(352-420MHz);3.中容量(120路)微波接力通信(1700-2400MHz)。
厘米波(超高频)
SHF
10-1cm
3-30GHz
1.大容量(2500路、6000路)微波接力通信(3600-4200MHz,5850-8500MHz);2.数字通信;3.卫星通信;4.波导通信。
毫米波(极高频)
EHF
10-1mm
30-300GHz
穿入大气层时的通信

发表于 2013-5-2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udc 614.898.5    GB 8702-88
1988311 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61日实施)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13
87
0.25
(20)1)
330
150/
0.40/
(60/f) 1)
303000
(28)2)
(0.075)2)
2
300015000
(0.5 )2)
(0.0015 )2)
f/1500
1500030000
(61)2)
(0.16)2)
10
: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13
40
0.1
(40)1)
330
67/
0.17/
(12/f)1)
303000
(12) 2)
(0.032) 2)
0.4
300015000
(0.22/ )2)
(0.001 )2)
f/7500
1500030000
(27) 2)
(0.073) 2)
2
: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
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频率范围MHZ
等效辐射功率,W
0.1~3
300
>3~300000
100
 
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电磁辐射监测
41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工作场所监测:
421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环境监测:
43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测量仪器可以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监测结果评价:
441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
式中:第M个辐射N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对应于N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辐射限值。
5监测的质量保证
51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
51.1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51.2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51.3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1.4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
52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53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
54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55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6名词解释
61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62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63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W/M2
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
64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
641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
642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
65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
66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现有两个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环保辐字〔2004 162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二、你局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发表于 2013-5-25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说明:
1、我专门列出国家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及国家环保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988年3月11日)的相关文件,仅从法规角度解读“电磁辐射”在现实中的意义。
2、国家环保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明确了“电磁辐射”仅限于频率在“100KHZ~300GHZ”,而送、输、变电设施频率仅为50HZ的工频范围,根本就不在“有害电磁辐射”之内,所以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不作考虑。
发表于 2013-5-25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节约那么一点钱!就非要在人家的心上插把刀吗???就不能把铁塔架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吗????

发表于 2013-5-26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有个限度,事实证明在一定范围以内,工频电电磁辐射是安全的,就不要客意炒作,不信谣,不传谣,相信科学,这应是我辈的自觉。
发表于 2013-5-2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上各位朋友对“电磁辐射”的解疑答惑,我这个门外汉也懂得了什么是电磁辐射。谢谢各位方家!
发表于 2013-6-10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说清楚了的问题就不要再炒作。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死人”事故频发,赣榆县供电公司刻意瞒报
投巨资改造的电网问题重重,不知钱花在了哪里

    对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的谢春华一家来说,2012年是一场噩梦,妻子孙宜花被电身亡,母亲因悲伤过度,也撒手人寰。

    2012年8月30日,由于帮村民家盖房,谢春华的妻子孙宜花在干活时被高压电流击中,不幸死亡。令谢家不解的是,之前在同一处,已经有一个村妇被高压电电晕过,供电部门却不闻不问。造成电击事故的原因高压线路架设高度不够、安全提示不到位、漏电保护装置未能及时动作。在孙宜花被电死之后,赣榆县供电公司派人再次加高了线路。

    2013年1月,调查人员在赣榆县一些村镇走访时,发现电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随处可见。在如此用电环境下,孙宜花的惨剧并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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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 11:49 上传下载附件 (92.38 KB)

上三图为沙河镇村民在网络问政网举报电网违规,给百姓带来用电安全隐患,置百姓生命于不顾




2013-1-22 11:54 上传下载附件 (100.64 KB)


2012年8月3日  台风路过赣榆,将海头镇工业园区道路北侧 2012年新架设的高压线路摧毁



2013-1-22 11:54 上传下载附件 (75.45 KB)


面对同样的台风,道路南侧几年前架设的老线路却完好无损。
如此不负责任的豆腐渣工程,给百姓带来用电安全隐患,置百姓生命于不顾



    2010年7月中旬,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至今,图片展示的赣榆供电公司下属的农村电网依然存在高危风险,这还只是冰山一角。

    质疑随之而来:国家电网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而赣榆地区的供电线路和设施却仍然保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水准。近几年来,赣榆供电公司为了创造“一流企业”,斥巨资建造的豪华办公大楼拔地而起,各乡镇一个个装修不菲的供电所陆续建成,领导干部配备的豪华车辆一辆超越一辆,而农村电网的美好画面却一直停留在报纸上,这种对比不禁让人生疑……

    电网改造之后  电死电伤事故依旧频发

    赣榆供电公司服务网点覆盖人口120万,担负着赣榆十八乡镇的供电任务及工业配套。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身负重任但却事故迭出的单位,竟然得到频频表彰,足见其死亡瞒报情况十分严重。日前,调查人员对赣榆供电公司辖区内的安全事故进行了粗略地调查,结果令人震惊: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末年至2012年初,已造成了16死3伤的触电事故——
    2011年8月15日,赣马镇仲官河村村民仲崇开在施工过程中将钢筋触及到房后高压线上,被电击坠地死亡;
    2012年8月3日,塔山镇三名村民正在施工,孙兴合触电倒地后,一起施工的某女工去施救时,倒在了孙兴合身上。数米之外的张淑岭在对前面进行两人施救时,也被电击在地,如此接二连三的悲剧发生后,电路居然还没有断电,最终导致两死一伤;
    2012年8月30日,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民孙宜花被电死不久后,她的婆婆悲伤过度,也撒手人寰。这种间接性悲剧也曾在墩尚镇上演,2009年9月11日,28岁的姜某驾驶吊车触及高压电路后,强大的泄漏电流没有让线路保护设置动作,导致姜某和57岁的卢世兵持续电击后死亡,悲剧发生后的第三年,姜某的妻子与公公发生矛盾,姜某的父亲用刀刺死儿媳妇后,自己也喝农药身亡。
    2012年9月,海头镇龙河村18岁青年王行骏在柘汪镇花埃头村工地干活时,被10千伏高压电击,重度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王行骏原本是个孤儿,本来靠双手能够养活自己,但现在生活永远要靠他人照顾。电力设施防护性能的不灵敏及监管不到位,给农民带来重大损伤。

    回忆那一幕幕,鲜活的生命被电死电伤的惨状,家人痛不欲生。调查中,多少痛失亲人的家属掩面而泣,很久说不出话,真不忍心再触及他们内心深藏的痛楚。下面这些人的名字曾经都有一个充满欢乐的家庭:祁洪广、卢世兵、宋充凯、仲崇开、颜朝玲、徐在浩、刘勇约、潘振彩、顾绍仁、海头宅基村12岁男孩……
这些触电事故让一个个家庭瞬间陷入悲剧之中,带给亲人的是难以磨灭的伤痛。

    以上仅是近期内的不完全统计,已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然而,这样的一起起悲剧,未能让赣榆县供电公司重视,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更是全然不知。2012年9月起,记者曾多次致电江苏省电力公司,求证赣榆县区域内触电伤亡事故的详细数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从2009年到2012年,赣榆没有发生过一起触电伤亡事故。赣榆县安监局也向记者表示,赣榆县供电公司没有向其汇报过安全事故。

    电死电伤事故屡发,为何瞒报?下拨的农网资金用在何处?

    电网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在哪里?仅2008年,上级给赣榆县供电公司的农网维护资金就有近亿元,在随后的三年里,又投入了约4.107亿元的配网资金,投入了1.657亿元的农网资金。而调查中发现,农村电网中的设备及监控设施依旧存在隐患,我们不禁要问:上述这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赣榆供电公司对外宣传的各种材料中,均阐述自己是如何重视安全生产,如何推进所谓的各种利民便民工程,但仅漏电保护这一项就让人质疑:按规定,当有人员触电或电路出现泄漏电流时,漏电保护装置应该瞬间切断电路。2012年8月3日下午,塔山镇两死一伤的触电事故,三人被电击一个多小时才断电;2011年8月的一天上午,墩尚镇村妇潘振彩因担心掉落在地上的电线会伤到孩子,于是伸手移开,结果触电身亡,直到下午两点多被人发现后才切断电源,足以证明农村电网的漏电保护设置存在严重问题。



2013-1-22 12:07 上传下载附件 (117.33 KB)



    在诸多触电事故中,赣榆供电公司均扮演着一个不光彩的角色:一方面躲在幕后,指挥他人出面协调;一方面忽悠伤亡者家属,逃避责任,不予赔偿或者压低赔偿,直至矛盾激化,引发民愤,引起警方介入。多起事故的死者亲属均告诉调查人员,在签署的赔偿协议上有要求“不再追究供电公司的责任”。

    我国《电力法》明文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也有相应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都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赣榆供电公司却视上述规定为白纸一张,处理事故自成一套,责任和经济赔偿暗箱操作,不找根本原因,推卸责任,导致死者家属以闹相挟,“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误读,对企业的不信任。


2013-1-22 12:07 上传下载附件 (131.85 KB)

    调查发现,赣榆供电公司近三年来,有多处高压线路或变压器被风雨摧毁,而能摧毁设施的风雨远远低于工程设计时的级别;媒体及对外公开信息上没有披露过一起触电伤亡事故,以引起公民提高意识加强防范;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宣传和防范义务,网络搜索“赣榆县供电公司”,充斥屏幕的却是数百篇歌功颂德的不痛不痒的短文。

    一连串发生在赣榆供电公司的电力死亡事故,折射了其管理混乱,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及对触电伤亡信息欺上瞒下,处理事故的态度与作法更与国企责任严重背离。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死人”事故频发,赣榆县供电公司刻意瞒报
投巨资改造的电网问题重重,不知钱花在了哪里

    对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的谢春华一家来说,2012年是一场噩梦,妻子孙宜花被电身亡,母亲因悲伤过度,也撒手人寰。

    2012年8月30日,由于帮村民家盖房,谢春华的妻子孙宜花在干活时被高压电流击中,不幸死亡。令谢家不解的是,之前在同一处,已经有一个村妇被高压电电晕过,供电部门却不闻不问。造成电击事故的原因高压线路架设高度不够、安全提示不到位、漏电保护装置未能及时动作。在孙宜花被电死之后,赣榆县供电公司派人再次加高了线路。

    2013年1月,调查人员在赣榆县一些村镇走访时,发现电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随处可见。在如此用电环境下,孙宜花的惨剧并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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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图为沙河镇村民在网络问政网举报电网违规,给百姓带来用电安全隐患,置百姓生命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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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日  台风路过赣榆,将海头镇工业园区道路北侧 2012年新架设的高压线路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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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同样的台风,道路南侧几年前架设的老线路却完好无损。
如此不负责任的豆腐渣工程,给百姓带来用电安全隐患,置百姓生命于不顾



    2010年7月中旬,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至今,图片展示的赣榆供电公司下属的农村电网依然存在高危风险,这还只是冰山一角。

    质疑随之而来:国家电网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而赣榆地区的供电线路和设施却仍然保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水准。近几年来,赣榆供电公司为了创造“一流企业”,斥巨资建造的豪华办公大楼拔地而起,各乡镇一个个装修不菲的供电所陆续建成,领导干部配备的豪华车辆一辆超越一辆,而农村电网的美好画面却一直停留在报纸上,这种对比不禁让人生疑……

    电网改造之后  电死电伤事故依旧频发

    赣榆供电公司服务网点覆盖人口120万,担负着赣榆十八乡镇的供电任务及工业配套。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身负重任但却事故迭出的单位,竟然得到频频表彰,足见其死亡瞒报情况十分严重。日前,调查人员对赣榆供电公司辖区内的安全事故进行了粗略地调查,结果令人震惊: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末年至2012年初,已造成了16死3伤的触电事故——
    2011年8月15日,赣马镇仲官河村村民仲崇开在施工过程中将钢筋触及到房后高压线上,被电击坠地死亡;
    2012年8月3日,塔山镇三名村民正在施工,孙兴合触电倒地后,一起施工的某女工去施救时,倒在了孙兴合身上。数米之外的张淑岭在对前面进行两人施救时,也被电击在地,如此接二连三的悲剧发生后,电路居然还没有断电,最终导致两死一伤;
    2012年8月30日,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民孙宜花被电死不久后,她的婆婆悲伤过度,也撒手人寰。这种间接性悲剧也曾在墩尚镇上演,2009年9月11日,28岁的姜某驾驶吊车触及高压电路后,强大的泄漏电流没有让线路保护设置动作,导致姜某和57岁的卢世兵持续电击后死亡,悲剧发生后的第三年,姜某的妻子与公公发生矛盾,姜某的父亲用刀刺死儿媳妇后,自己也喝农药身亡。
    2012年9月,海头镇龙河村18岁青年王行骏在柘汪镇花埃头村工地干活时,被10千伏高压电击,重度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王行骏原本是个孤儿,本来靠双手能够养活自己,但现在生活永远要靠他人照顾。电力设施防护性能的不灵敏及监管不到位,给农民带来重大损伤。

    回忆那一幕幕,鲜活的生命被电死电伤的惨状,家人痛不欲生。调查中,多少痛失亲人的家属掩面而泣,很久说不出话,真不忍心再触及他们内心深藏的痛楚。下面这些人的名字曾经都有一个充满欢乐的家庭:祁洪广、卢世兵、宋充凯、仲崇开、颜朝玲、徐在浩、刘勇约、潘振彩、顾绍仁、海头宅基村12岁男孩……
这些触电事故让一个个家庭瞬间陷入悲剧之中,带给亲人的是难以磨灭的伤痛。

    以上仅是近期内的不完全统计,已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然而,这样的一起起悲剧,未能让赣榆县供电公司重视,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更是全然不知。2012年9月起,记者曾多次致电江苏省电力公司,求证赣榆县区域内触电伤亡事故的详细数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从2009年到2012年,赣榆没有发生过一起触电伤亡事故。赣榆县安监局也向记者表示,赣榆县供电公司没有向其汇报过安全事故。

    电死电伤事故屡发,为何瞒报?下拨的农网资金用在何处?

    电网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在哪里?仅2008年,上级给赣榆县供电公司的农网维护资金就有近亿元,在随后的三年里,又投入了约4.107亿元的配网资金,投入了1.657亿元的农网资金。而调查中发现,农村电网中的设备及监控设施依旧存在隐患,我们不禁要问:上述这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赣榆供电公司对外宣传的各种材料中,均阐述自己是如何重视安全生产,如何推进所谓的各种利民便民工程,但仅漏电保护这一项就让人质疑:按规定,当有人员触电或电路出现泄漏电流时,漏电保护装置应该瞬间切断电路。2012年8月3日下午,塔山镇两死一伤的触电事故,三人被电击一个多小时才断电;2011年8月的一天上午,墩尚镇村妇潘振彩因担心掉落在地上的电线会伤到孩子,于是伸手移开,结果触电身亡,直到下午两点多被人发现后才切断电源,足以证明农村电网的漏电保护设置存在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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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诸多触电事故中,赣榆供电公司均扮演着一个不光彩的角色:一方面躲在幕后,指挥他人出面协调;一方面忽悠伤亡者家属,逃避责任,不予赔偿或者压低赔偿,直至矛盾激化,引发民愤,引起警方介入。多起事故的死者亲属均告诉调查人员,在签署的赔偿协议上有要求“不再追究供电公司的责任”。

    我国《电力法》明文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也有相应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都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赣榆供电公司却视上述规定为白纸一张,处理事故自成一套,责任和经济赔偿暗箱操作,不找根本原因,推卸责任,导致死者家属以闹相挟,“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误读,对企业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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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发现,赣榆供电公司近三年来,有多处高压线路或变压器被风雨摧毁,而能摧毁设施的风雨远远低于工程设计时的级别;媒体及对外公开信息上没有披露过一起触电伤亡事故,以引起公民提高意识加强防范;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宣传和防范义务,网络搜索“赣榆县供电公司”,充斥屏幕的却是数百篇歌功颂德的不痛不痒的短文。

    一连串发生在赣榆供电公司的电力死亡事故,折射了其管理混乱,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及对触电伤亡信息欺上瞒下,处理事故的态度与作法更与国企责任严重背离。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死人”事故频发,赣榆县供电公司刻意瞒报
投巨资改造的电网问题重重,不知钱花在了哪里

    对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的谢春华一家来说,2012年是一场噩梦,妻子孙宜花被电身亡,母亲因悲伤过度,也撒手人寰。

    2012年8月30日,由于帮村民家盖房,谢春华的妻子孙宜花在干活时被高压电流击中,不幸死亡。令谢家不解的是,之前在同一处,已经有一个村妇被高压电电晕过,供电部门却不闻不问。造成电击事故的原因高压线路架设高度不够、安全提示不到位、漏电保护装置未能及时动作。在孙宜花被电死之后,赣榆县供电公司派人再次加高了线路。

    2013年1月,调查人员在赣榆县一些村镇走访时,发现电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随处可见。在如此用电环境下,孙宜花的惨剧并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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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图为沙河镇村民在网络问政网举报电网违规,给百姓带来用电安全隐患,置百姓生命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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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日  台风路过赣榆,将海头镇工业园区道路北侧 2012年新架设的高压线路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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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同样的台风,道路南侧几年前架设的老线路却完好无损。
如此不负责任的豆腐渣工程,给百姓带来用电安全隐患,置百姓生命于不顾



    2010年7月中旬,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至今,图片展示的赣榆供电公司下属的农村电网依然存在高危风险,这还只是冰山一角。

    质疑随之而来:国家电网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而赣榆地区的供电线路和设施却仍然保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水准。近几年来,赣榆供电公司为了创造“一流企业”,斥巨资建造的豪华办公大楼拔地而起,各乡镇一个个装修不菲的供电所陆续建成,领导干部配备的豪华车辆一辆超越一辆,而农村电网的美好画面却一直停留在报纸上,这种对比不禁让人生疑……

    电网改造之后  电死电伤事故依旧频发

    赣榆供电公司服务网点覆盖人口120万,担负着赣榆十八乡镇的供电任务及工业配套。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身负重任但却事故迭出的单位,竟然得到频频表彰,足见其死亡瞒报情况十分严重。日前,调查人员对赣榆供电公司辖区内的安全事故进行了粗略地调查,结果令人震惊: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末年至2012年初,已造成了16死3伤的触电事故——
    2011年8月15日,赣马镇仲官河村村民仲崇开在施工过程中将钢筋触及到房后高压线上,被电击坠地死亡;
    2012年8月3日,塔山镇三名村民正在施工,孙兴合触电倒地后,一起施工的某女工去施救时,倒在了孙兴合身上。数米之外的张淑岭在对前面进行两人施救时,也被电击在地,如此接二连三的悲剧发生后,电路居然还没有断电,最终导致两死一伤;
    2012年8月30日,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民孙宜花被电死不久后,她的婆婆悲伤过度,也撒手人寰。这种间接性悲剧也曾在墩尚镇上演,2009年9月11日,28岁的姜某驾驶吊车触及高压电路后,强大的泄漏电流没有让线路保护设置动作,导致姜某和57岁的卢世兵持续电击后死亡,悲剧发生后的第三年,姜某的妻子与公公发生矛盾,姜某的父亲用刀刺死儿媳妇后,自己也喝农药身亡。
    2012年9月,海头镇龙河村18岁青年王行骏在柘汪镇花埃头村工地干活时,被10千伏高压电击,重度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王行骏原本是个孤儿,本来靠双手能够养活自己,但现在生活永远要靠他人照顾。电力设施防护性能的不灵敏及监管不到位,给农民带来重大损伤。

    回忆那一幕幕,鲜活的生命被电死电伤的惨状,家人痛不欲生。调查中,多少痛失亲人的家属掩面而泣,很久说不出话,真不忍心再触及他们内心深藏的痛楚。下面这些人的名字曾经都有一个充满欢乐的家庭:祁洪广、卢世兵、宋充凯、仲崇开、颜朝玲、徐在浩、刘勇约、潘振彩、顾绍仁、海头宅基村12岁男孩……
这些触电事故让一个个家庭瞬间陷入悲剧之中,带给亲人的是难以磨灭的伤痛。

    以上仅是近期内的不完全统计,已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然而,这样的一起起悲剧,未能让赣榆县供电公司重视,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更是全然不知。2012年9月起,记者曾多次致电江苏省电力公司,求证赣榆县区域内触电伤亡事故的详细数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从2009年到2012年,赣榆没有发生过一起触电伤亡事故。赣榆县安监局也向记者表示,赣榆县供电公司没有向其汇报过安全事故。

    电死电伤事故屡发,为何瞒报?下拨的农网资金用在何处?

    电网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在哪里?仅2008年,上级给赣榆县供电公司的农网维护资金就有近亿元,在随后的三年里,又投入了约4.107亿元的配网资金,投入了1.657亿元的农网资金。而调查中发现,农村电网中的设备及监控设施依旧存在隐患,我们不禁要问:上述这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赣榆供电公司对外宣传的各种材料中,均阐述自己是如何重视安全生产,如何推进所谓的各种利民便民工程,但仅漏电保护这一项就让人质疑:按规定,当有人员触电或电路出现泄漏电流时,漏电保护装置应该瞬间切断电路。2012年8月3日下午,塔山镇两死一伤的触电事故,三人被电击一个多小时才断电;2011年8月的一天上午,墩尚镇村妇潘振彩因担心掉落在地上的电线会伤到孩子,于是伸手移开,结果触电身亡,直到下午两点多被人发现后才切断电源,足以证明农村电网的漏电保护设置存在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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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诸多触电事故中,赣榆供电公司均扮演着一个不光彩的角色:一方面躲在幕后,指挥他人出面协调;一方面忽悠伤亡者家属,逃避责任,不予赔偿或者压低赔偿,直至矛盾激化,引发民愤,引起警方介入。多起事故的死者亲属均告诉调查人员,在签署的赔偿协议上有要求“不再追究供电公司的责任”。

    我国《电力法》明文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也有相应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都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赣榆供电公司却视上述规定为白纸一张,处理事故自成一套,责任和经济赔偿暗箱操作,不找根本原因,推卸责任,导致死者家属以闹相挟,“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误读,对企业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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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发现,赣榆供电公司近三年来,有多处高压线路或变压器被风雨摧毁,而能摧毁设施的风雨远远低于工程设计时的级别;媒体及对外公开信息上没有披露过一起触电伤亡事故,以引起公民提高意识加强防范;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宣传和防范义务,网络搜索“赣榆县供电公司”,充斥屏幕的却是数百篇歌功颂德的不痛不痒的短文。

    一连串发生在赣榆供电公司的电力死亡事故,折射了其管理混乱,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及对触电伤亡信息欺上瞒下,处理事故的态度与作法更与国企责任严重背离。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死人”事故频发,赣榆县供电公司刻意瞒报
投巨资改造的电网问题重重,不知钱花在了哪里

    对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的谢春华一家来说,2012年是一场噩梦,妻子孙宜花被电身亡,母亲因悲伤过度,也撒手人寰。

    2012年8月30日,由于帮村民家盖房,谢春华的妻子孙宜花在干活时被高压电流击中,不幸死亡。令谢家不解的是,之前在同一处,已经有一个村妇被高压电电晕过,供电部门却不闻不问。造成电击事故的原因高压线路架设高度不够、安全提示不到位、漏电保护装置未能及时动作。在孙宜花被电死之后,赣榆县供电公司派人再次加高了线路。

    2013年1月,调查人员在赣榆县一些村镇走访时,发现电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随处可见。在如此用电环境下,孙宜花的惨剧并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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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图为沙河镇村民在网络问政网举报电网违规,给百姓带来用电安全隐患,置百姓生命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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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日  台风路过赣榆,将海头镇工业园区道路北侧 2012年新架设的高压线路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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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同样的台风,道路南侧几年前架设的老线路却完好无损。
如此不负责任的豆腐渣工程,给百姓带来用电安全隐患,置百姓生命于不顾



    2010年7月中旬,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至今,图片展示的赣榆供电公司下属的农村电网依然存在高危风险,这还只是冰山一角。

    质疑随之而来:国家电网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而赣榆地区的供电线路和设施却仍然保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水准。近几年来,赣榆供电公司为了创造“一流企业”,斥巨资建造的豪华办公大楼拔地而起,各乡镇一个个装修不菲的供电所陆续建成,领导干部配备的豪华车辆一辆超越一辆,而农村电网的美好画面却一直停留在报纸上,这种对比不禁让人生疑……

    电网改造之后  电死电伤事故依旧频发

    赣榆供电公司服务网点覆盖人口120万,担负着赣榆十八乡镇的供电任务及工业配套。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身负重任但却事故迭出的单位,竟然得到频频表彰,足见其死亡瞒报情况十分严重。日前,调查人员对赣榆供电公司辖区内的安全事故进行了粗略地调查,结果令人震惊: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末年至2012年初,已造成了16死3伤的触电事故——
    2011年8月15日,赣马镇仲官河村村民仲崇开在施工过程中将钢筋触及到房后高压线上,被电击坠地死亡;
    2012年8月3日,塔山镇三名村民正在施工,孙兴合触电倒地后,一起施工的某女工去施救时,倒在了孙兴合身上。数米之外的张淑岭在对前面进行两人施救时,也被电击在地,如此接二连三的悲剧发生后,电路居然还没有断电,最终导致两死一伤;
    2012年8月30日,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民孙宜花被电死不久后,她的婆婆悲伤过度,也撒手人寰。这种间接性悲剧也曾在墩尚镇上演,2009年9月11日,28岁的姜某驾驶吊车触及高压电路后,强大的泄漏电流没有让线路保护设置动作,导致姜某和57岁的卢世兵持续电击后死亡,悲剧发生后的第三年,姜某的妻子与公公发生矛盾,姜某的父亲用刀刺死儿媳妇后,自己也喝农药身亡。
    2012年9月,海头镇龙河村18岁青年王行骏在柘汪镇花埃头村工地干活时,被10千伏高压电击,重度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王行骏原本是个孤儿,本来靠双手能够养活自己,但现在生活永远要靠他人照顾。电力设施防护性能的不灵敏及监管不到位,给农民带来重大损伤。

    回忆那一幕幕,鲜活的生命被电死电伤的惨状,家人痛不欲生。调查中,多少痛失亲人的家属掩面而泣,很久说不出话,真不忍心再触及他们内心深藏的痛楚。下面这些人的名字曾经都有一个充满欢乐的家庭:祁洪广、卢世兵、宋充凯、仲崇开、颜朝玲、徐在浩、刘勇约、潘振彩、顾绍仁、海头宅基村12岁男孩……
这些触电事故让一个个家庭瞬间陷入悲剧之中,带给亲人的是难以磨灭的伤痛。

    以上仅是近期内的不完全统计,已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然而,这样的一起起悲剧,未能让赣榆县供电公司重视,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更是全然不知。2012年9月起,记者曾多次致电江苏省电力公司,求证赣榆县区域内触电伤亡事故的详细数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从2009年到2012年,赣榆没有发生过一起触电伤亡事故。赣榆县安监局也向记者表示,赣榆县供电公司没有向其汇报过安全事故。

    电死电伤事故屡发,为何瞒报?下拨的农网资金用在何处?

    电网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在哪里?仅2008年,上级给赣榆县供电公司的农网维护资金就有近亿元,在随后的三年里,又投入了约4.107亿元的配网资金,投入了1.657亿元的农网资金。而调查中发现,农村电网中的设备及监控设施依旧存在隐患,我们不禁要问:上述这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赣榆供电公司对外宣传的各种材料中,均阐述自己是如何重视安全生产,如何推进所谓的各种利民便民工程,但仅漏电保护这一项就让人质疑:按规定,当有人员触电或电路出现泄漏电流时,漏电保护装置应该瞬间切断电路。2012年8月3日下午,塔山镇两死一伤的触电事故,三人被电击一个多小时才断电;2011年8月的一天上午,墩尚镇村妇潘振彩因担心掉落在地上的电线会伤到孩子,于是伸手移开,结果触电身亡,直到下午两点多被人发现后才切断电源,足以证明农村电网的漏电保护设置存在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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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诸多触电事故中,赣榆供电公司均扮演着一个不光彩的角色:一方面躲在幕后,指挥他人出面协调;一方面忽悠伤亡者家属,逃避责任,不予赔偿或者压低赔偿,直至矛盾激化,引发民愤,引起警方介入。多起事故的死者亲属均告诉调查人员,在签署的赔偿协议上有要求“不再追究供电公司的责任”。

    我国《电力法》明文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也有相应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都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赣榆供电公司却视上述规定为白纸一张,处理事故自成一套,责任和经济赔偿暗箱操作,不找根本原因,推卸责任,导致死者家属以闹相挟,“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误读,对企业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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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发现,赣榆供电公司近三年来,有多处高压线路或变压器被风雨摧毁,而能摧毁设施的风雨远远低于工程设计时的级别;媒体及对外公开信息上没有披露过一起触电伤亡事故,以引起公民提高意识加强防范;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宣传和防范义务,网络搜索“赣榆县供电公司”,充斥屏幕的却是数百篇歌功颂德的不痛不痒的短文。

    一连串发生在赣榆供电公司的电力死亡事故,折射了其管理混乱,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及对触电伤亡信息欺上瞒下,处理事故的态度与作法更与国企责任严重背离。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几年来高压线引起的触电至人伤亡的实例,县委领导拿到就不知道吗?

发表于 2013-6-2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心胸 发表于 2013-5-24 13: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争议性问题”,“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你自己都说不清楚到底有没有危害,反而让大家一起来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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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电力公司老总找街上上的流浪汉来代替业主签字!!!流浪汉神经本身就有问题:一老壳进水,二神志不清,三没有辨别能力,四还有一些纯粹就是疯子呀!!你说说看签这样的字有法律效力吗?况且招人代替签字本身就违法呀!!!

发表于 2013-7-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生命充满爱 发表于 2013-5-24 20: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7年的争议、500多项结论各异的研究,最后由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的一个专家委员会花费两年时间得出一个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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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压线每年引起的安全隐患,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难道没有听说过吗?你们难道就不顾老百姓的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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