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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性侵幼女:中国古代与西方帝国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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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南性侵幼女案,昨日给出了双开的一个结果,当然我相信官方在双开的判定上只是一个逗号,因为我更相信国人不会任由用私器来充当公器来欲盖弥彰。那么自然就要谈到司法的问题,那么从司法方面,此校长与官员当判何罪?

  海南开房案一经爆出,立马一波三折,首先是未性侵,接着是幼女主动联系校长与官员,最后目标直指幼女爱慕虚荣。这三种说法,有人信没?有,五毛党们,水军们信。但你别指望用“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信了”的无耻言论继续挑战国人的智商,国人又不是弱智?

  既然未性侵为何有两种检验报告?从强奸到未性侵到底充斥了多少权钱的肮脏?幼女为什么能主动联系到校长与官员?其中一幼女又是怎么叫上了校长干爹的称谓?把目标指向幼女爱慕虚荣所以罪有应得,是不是该说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得低下羞愧的头颅,去反思我们到底给我们的孩子留下了一个怎样可耻的社会环境?

  解释这些问题,其实很简单,幼女连着几天下体出血与家长出示的幼女带血内裤的照片足以证明未性侵的说法是扯淡,因为可以用权钱改变法医鉴定报告,你跟我扯毛的司法?在这里我可以用身边的一个例子做个解注:“在我的家乡,一个校长殴打一个青年,将其头部打伤,警察带青年做法医鉴定,楞是将五公分的伤口写成是三公分的伤口。”这个事件是我身边发生的事,绝对真实,那么海南开房案能动用警方去干着检方与律师的行当去声明未性侵以及将舆论一步步的指向幼女是妓女的导向,你有什么脸来让大家相信你们的话是权威?所以我们得出的结果是双开与猥亵罪,这是否足以证明这个社会的法律连狗屁都不如?

  幼女之所以能主动联系到校长与官员甚至叫校长未干爹,我有理由去相信这个校长并非只做了这一次,而是长期性的充当“拉皮条”的身份,为公职人员提供幼女特供。当然一定会有人说我造谣,那么既然警方可以说幼女未被性侵,连法医鉴定都能改动,我为什么又不能想当然的怀疑下这也许是个“幼女权钱交易利益产业链呢”?当然你们可以按照双开与威胁罪结束这场足以使这个国家与民族在世界上耻辱不堪的审判结果,但指望国人信服则比登天还难,对于这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又大大的添了一把火,你口中的和谐也只能是口中的和谐,洪水滔天岂能是你画一张饼就能躲得过的?

  总之只要不是弱智,从幼女的身体反应与家长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这就是赤裸裸的强奸幼女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幼女叫校长为干爹,并且以前也开过房,那么按照女儿与干爹的关系来说,当属亲属之间乱伦,绝不是狗屁的嫖宿幼女罪,仅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校长强奸罪必定逃脱不掉,并且是利用校长职位以及乱伦的双重严重危害的性质,判死刑不足惜!至于那个官员,若不判十五年以上,则足以证明这个国家的法律只是给普通公民设立的,清末的历史还在眼前,自个儿掂量吧!

  性质定过后,我们来谈谈刑罚。现在的中国人,尤其是左边的人,特别喜欢骂古人,以彰显人家神的伟大,今天我得给左边的人,以及执政的党内右们说一下,在宋朝规定凡“性侵十岁以下女童流放三千里之外险恶之地”,宋是古代正是明文规定性侵幼女罪的王朝。即便是践踏汉文化,屠杀汉人,仅仅90多年就死翘翘的流氓元王朝,也在宋法的基础上规定:“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满十岁幼女诱去奸污,判斩决(死刑,立即执行)!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判斩监侯(死刑,即秋后执行)。

  后明朝推翻元朝,恢复中华,颁布大明律在《大明律·刑律·犯奸》中明文规定:“强奸者,绞(死刑)!奸二十岁以下幼女和同强论。”哪怕是清王朝这个流氓到不行的野蛮王朝,也是明文规定“性侵幼女”为首者斩立决!于是你跟我骂封建王朝多么多么可恶,对比下咱们这的刑罚,嫖宿幼女罪?这他么还不如封建王朝呢!你跟我扯淡这是一个多么新的时代?你骂封建王朝多狠,就足以证明你比它还要无耻与低贱,别再给那2B一样的玩优越性了。

  但咱们这不吃历史规律这套,你说西方都是野蛮人,于是你骂美帝国,人家那直接定义为与14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于是你骂韩国棒子,韩国对儿童下手的罪犯最高判50年,以及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于是你骂小日本,这小日本直接就玩的“与未满18岁儿童进行性交或猥亵行为,无论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重罚,其中与未成年女孩在外过夜,未经过家长同意按“绑架罪”论处”。你说就你这“嫖宿幼女”的无耻罪名,你有嘴脸去骂西方人?去骂韩国棒子与小日本?为什么外国人看不起你中国人?没仔细想过?你究竟为中国被人看得起做过些什么?

  所以看到五毛党、水军以及2到不行的左边的人说,西方也有性侵幼女事件。你都不觉得你在秀你的负智商?这么对比岂不是更丢你主子的人?西方如此严格的法律依然禁止不了性侵儿童事件,那你主子这个为权贵们开脱的温床还不得哪天给你女儿全强奸了?反正犯罪成本低不是?在此希望国人明白,海南那6个幼女不仅仅是海南的女儿,也是大家的女儿,因为儿童的良好生存环境象征一个民族是否有资格继续存活在这个世界!

  最后那些对这6个女孩谩骂的人,请回去多吃点米田共,这个社会若不是纸醉金迷,何来女孩爱慕虚荣之说?你不责政体,却骂女孩,不是臭不要脸是什么?海南若不能很好的处理此事件,仅仅以猥亵罪了解,相信这个民族的儿童在日后还会受到这样的侵害,那么这样一个连幼女都无法保护的民族,被世界放弃将会越来越早!

  2013-5-17落笔于墨辩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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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平民及时雨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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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9f392694gdcd2dc38640d&690.jpg

发表于 2013-5-1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无聊了吧,讨论这些有意思吗?

发表于 2013-5-18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   都是     什么人啊        道德沦丧哦:'(

发表于 2013-5-1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有些看淡一些就好了。。。太过于追究反而对自己不好。。。毕竟要学会接受现实。。。。。:@:@:@:@:@:@:@

发表于 2013-5-1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有些看淡一些就好了。。。太过于追究反而对自己不好。。。毕竟要学会接受现实。。。。。:@:@:@:@:@:@:@

发表于 2013-5-1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查一查校长的背景

发表于 2013-5-18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13-5-18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xi主席的法制,离我们越来越远,这么大的事件,没有见主流的任何意见:@:@:@:@:@:@:@悲哀:L:L:L:L:L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1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乱套完了,像这些病态人就应该……

发表于 2013-5-18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现在这个是社会就是这样,有关系的就是爹

发表于 2013-5-18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Q:Q:Q

发表于 2013-5-1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太多了啥……:@:@:@

发表于 2013-5-19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英明 中华威武。。。。

发表于 2013-5-1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731884010 发表于 2013-5-18 10:27
太无聊了吧,讨论这些有意思吗?

想问你,什么叫有聊?是不是你遭遇了相似的情形才有聊呢?

发表于 2013-5-1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建议修改刑法!尤其是强奸幼女罪,最高死刑!最低也是至少15年以上!利用职务之便,还必须没收所有财物以赔偿和追究渎职罪!

发表于 2013-5-1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国家领导人向小国家李明博学习吧!!一定要有责任心,否则上愧对祖先、下失信于民、愧对于民!:dizzy::dizzy::dizzy:默哀:(:(:(

发表于 2013-5-19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明博若是在中国便可以长跪不起了!:lol:lol:lol

发表于 2013-5-19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人深省意味深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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