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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永安中学教师被殴打事件已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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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永安中学发生一起社会青年殴打教师的案件。“和谐校园”网友在通江论坛发帖后引起广大网友言辞激烈的评议。

    为搞清事情真相和处理结果,本人走访了公安机关和永安中学,现将情况公之于众。

    1021日晚21时许,通江县碧溪街道人黄X(男,18岁)进入永安中学校内,与查夜教师杨XX发生争执,冲突中杨XX扯了黄的头发。黄随后出校纠集永安街道的胡X(男,16岁)、马X(男,20岁)、王XX(男,17岁)一起找到杨XX,并将杨XX打伤。通江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及时出警,将涉案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立案查处,并报经县公安局批准,给予黄X、马X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王XX、胡X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

     因王、胡二人未满18岁,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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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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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当前最让人头痛的事情.恰恰是这些未成年人,给社会造成的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和难以解决的,国家和社会难道就没有办法给这些人员一些适当的惩罚,让他们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早点警醒吗?请政府和家长们,为了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制定合适的制度和方法,制止违法和犯罪.

发表于 2007-10-25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大家都有气呀,冷静一下吧,法律就是法律呀。不过一个有着几千个16、7岁的同样受着法律保护的高完中的老师,几次三翻的被社会上的小杂皮殴打,确实让人不可理解,本人从来教育孩子就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哪有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道理。

发表于 2007-10-2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醉梦飘逸在2007-10-25 15:45:00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

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请大家看看,现在最令人头痛的也就是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他们

违法犯罪以后,很难得到打击处理。但政法机关也只能依法办事,不能违法。

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国家的立法理念,随着时代发展,今天法律重点保护的14岁

至18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体力、智力,还是心理承受能力、社会经验等等,

都与几十年前的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是两个概念,当今这些“未成年

人”杀人、强奸、抢劫等等的案例太多,就通江来说,他们也是帮派成员的主体。

所以,我们呼吁国家在立法时降低现在“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使他们违法

犯罪后能受到相应的惩罚。

   

发表于 2007-10-25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请大家看看,现在最令人头痛的也就是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违法犯罪以后,很难得到打击处理。但政法机关也只能依法办事,不能违法。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国家的立法理念,随着时代发展,今天法律重点保护的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体力、智力,还是心理承受能力、社会经验等等,都与几十年前的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是两个概念,当今这些“未成年人”杀人、强奸、抢劫等等的案例太多,就通江来说,他们也是帮派成员的主体。

       所以,我们呼吁国家在立法时降低现在“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使他们违法犯罪后能受到相应的惩罚。

   

发表于 2007-10-2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发表于 2007-10-2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嘛子规定嘛!未满18岁,就可以决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我就不相信没满18岁的男人就杀不死人?狗咬人了都要挨打,难道一个十六七岁人的智商还不如一条狗?!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助长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

            一个高完中,几千十六七岁的男丁,球死用!被几个社会小杂皮就摆平了,这样的学校教育出来的男人怎么去担当国家重任。我看永安中学校长的教育理念出了问题。教育学生,首先要求他们明白什么是正义?什么叫见义勇为?什么是勇敢?什么是狭路相逢勇者胜?什么是尊师?其次才是知识和技能。反之,即使贵校给学生灌输再多的知识和技能,便他们在面对邪恶的时候个个阳萎,也充其量给社会培养了一批没有血性,没有正义感的奴才而以。

  我小时候的英雄偶像:潘冬子、王二小、小兵张嘎、刘胡兰怎么在永安中学失踪了呢?

  草包加脓包的永安中学,好好反省一下吧,


发表于 2007-10-25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结果呀!我相信永中还会有下一次的殴打事件.
发表于 2007-10-2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10-25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满18岁,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也就是说18岁以前可以随便打人了

如此处理!

那永安老师就这样挨了黑打哈!估计以后永安的老师都有心理恐惧症了....

偶好怕怕!!!!!!幸亏偶不在永安!

发表于 2007-10-25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侃侃

一个高完中,一个当地最大的单位,却被几个地皮流氓欺负得如此的阳痿,派出所也只是抓了几个人而已,如此处理,我看只能是制标不制本,一个问题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的,我们要做的就是怎么样去制本,而不是去制标,再说了,我看了本文后,想法很多,民事诉讼呢?怎么没有?处理决定只能是欺骗一下学校和社会的眼睛,我看应该更加严肃的处理这几个杂种!不然,不足以惩戒后人,杀鸡给猴看还不如杀猴给鸡看更具备效果!本帖竟限个人言论。

发表于 2007-10-25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狗屁规定??????

  永安未满18岁的杂皮们,多么好的消息......你们可以乱整,反正永安派出所不会拘留你们.

发表于 2007-10-25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这明明是老师维护正义,校外人士无理肇事.

发表于 2007-10-25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桩子梁前辈.你真是一针见血,你嬉笑怒骂对永安中学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当老师在校园受到侵犯时,当时校长在哪儿?主管安全的领导在哪儿?学校安保处在干什么?学校请的保安在干什么?他们都不出来?他们到哪儿去了?他们耍的安逸哟!11

发表于 2007-10-25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草包

发表于 2007-10-25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们还得“有法必依”!

2:对于永安中学“屡屡出事”确是学校和当地当局的悲哀!!!

发表于 2007-10-25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知情人,这里要更正一下,怎么能说是黄X等进入校内呢?当年日本人侵略中国的时候,他们也把这种行为称为进入.

   当值周老师杨XX发现黄X时,履行职责劝其离开,黄X不但不听还恶言相斥,并出校纠集永安街道的胡X(男,16岁)、马X(男,20岁)、王XX(男,17岁)一起找到杨XX,并将杨XX打伤。这怎么能说是发生冲突呢?这明明是老师维护正义,校外人士无理取闹.

发表于 2007-10-25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没有王法了哟,不管是怎么样,都应该打回来再说,作为老师,我为他们感到悲哀???????????????执法部门的人都完了哟?????????没有正义,纯粹他们就是一家人???

发表于 2007-10-25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母校啊 !我的痛啊!!

发表于 2007-10-25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死那几个杂痞!!!!

派出所是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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