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违法犯罪、枉法裁判、相互勾结等紧急情况反映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郝春揭告下列情况。武侯法院李汶真及相关所谓陪审员,在处理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中,涉嫌伙同或帮助黑恶分子非法敲诈勒索行为企图合法化,不断在严重损害侵害本受害人的财、权、利。必须立即制止和停止相关活动以及自动撤销造成本人相关不利法律文书(如有,含“所谓强行判决”等),同时中院立即将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由的所谓“原告”及代理人等人报案并抓捕绳之以法! 中院和武侯法院领导,维护本人权益,制止停止武侯法院李汶真及相关所谓陪审员违法犯罪行为,抓捕所谓“原告”及代理人等人绳之以法! 1、 关于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的立案,本身就是个错误,应立即予以撤销,张冠李戴,本人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有接触过所谓“原告”,也没有跟所谓“原告”有过经济往来,(2011年9月前武侯法院硬要强行叫我“接”,结果我2011年9月查询法院档案,原来看了所谓“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后一查询,所谓“原告”根本与我无关联,本人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有接触过所谓“原告”,也没有跟所谓“原告”有过经济往来),所谓“原告”及代理人等人出示的条据,本身就是另伙人勾结串谋设计、到处敲诈勒索、谋财害命手段等虚构出来的,不真实、不合法,本人多次要求武侯法院李汶真及相关所谓陪审员报案来抓捕这些人,武侯法院李汶真等人始终存在包庇犯罪分子,企图强行审理,以图达到非法行为合法化。非法敲诈勒索行为虚假的、不真实的条据,它始终是假的东西,它始终是不合法的东西,它始终是侵害本受害人的财、权、利的东西,你李汶真能强行让它合法吗,再包庇当心手铐铐你! 2、管辖权未真实确定,立即纠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管辖权到开江县,或重新裁定立即予以撤销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关于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在新民事诉讼法未出台前,2011年就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在出具真实佐证材料并提供本人真实居住情况后(在外打工期间,本人的实际最近几年的居住情况:①、2007年9月----2008年9月住在开江县。②、2008年10月-----2009年3月2日租住在武侯区。③、2009年3月3日-----2009年3月25日工作住在眉山市青神县西龙纸厂员工接待住宿楼。④、2009年4月初-2009年6月底租住在金牛区茶店子租住房。⑤、2009年6月-2009年12月16日租住在青羊区大地新光华广场A3栋625套房一房间(通过中介)。⑥、2009年12月17日----2009年12月19日住在川师大对面一旅社。⑦、2009年12月20日---------2010年12月3日暂时住在橙堡某房(刚开始将就住,离开时锁好门)。⑧、2010年12月4日-----2011年1月4日,被迫外地发展,到重庆万州、重庆开县等地业务开展住在各旅馆并直接回开江县(都有住宿登记的)。⑨、2011年1月4日---------2013年5月至今,基本借住在四川达州开江县,也经常到其他外地业务联系,但均未回成都过夜居住。申明没有在武侯区连续实际居住1年,只是短暂住了几个月,本人户籍地在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管辖权应归户籍地。),可李汶真等人竟然置事实于不顾,却采用不知到哪里搞来的虚假居住证明并以有房产就有居住的不搭调的逻辑,居然出个错误裁定,企图以不真实的东西来达到所谓“留住管辖权”,掩盖其错误立案和庇护犯罪分子。(本人不知情下,其实你搞来的虚假居住证明始终是假的,本人一一查实,全部是不正当手段虚构来的,同时告诉有财不代表就一定有实际居住且无必然逻辑联系,必然会让大家想到“这是你们惯用掩盖作案手段的一步”),本人识破后,2012年3月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管辖权异议,2012年下半年未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只是电话询问到李倩,她只是含糊其辞的说了句“我们武侯法院来审”,2013年1月1日前武侯法院李汶真及相关所谓陪审员始终没有审理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因为她明白:按照当时的法律(即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管辖权错误的法院审判始终是无效的。以后我多次电话告诉李倩并叫转告李汶真,管辖权应归户籍地开江县,武侯法院李汶真不能强行审理,要负法律责任的,不能庇护所谓“原告”及代理人,我们始终按事实认定管辖权应归户籍地开江县,在我们开江县纠正错误、追究惩罚所谓“原告”及代理人的刑责,必然要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管辖权到开江县。但李汶真及相关所谓陪审员试图钻新民事诉讼法的漏洞并结合以前的本人交涉内容,企图强行审判,庇护犯罪分子,本人警告过多次,决不让得逞,同时也告诉过必然要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管辖权到开江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3号)[第六条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及相关法律, 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管辖权到开江县,如根据此,还要本人再递交申请资料或其他材料,请中院及中院立案庭电话一定通知本人,联系郝春电话。 [注:电话号码已传递给中院 3、有迹象表明,2013年期间,在管辖权没有真实确定下,在武侯法院李汶真及相关所谓陪审员并没有真实查明情况下,在“闭门造车式”的意欲强行审判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包庇犯罪分子,侵害本人财、权、利,企图置事实法律于不顾,不想将管辖权交于开江县,意欲以“所谓强行审判的所谓结果”想达到“所谓事实上的审判”,从而想“规避”一个情况:管辖权回到开江县,公、检、法机关正确侦讯审查纠正,追究所谓“原告”及代理人和同伙人的违法犯罪,维护本人一切权益!其实本人由于这几年没有在成都实际居住,2012年下半年期间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期间,本人并没有收到过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相关裁定及开庭通知,也没有收到有关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相关的送达类文书,所以我们交涉过多次,也不得承认武侯法院李汶真及相关所谓陪审员背地里搞的所有文书,均是无效的!如在背地里搞的所有文书,立即自行撤销!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武侯法院李汶真及相关所谓陪审员也极可能在不法分子或法院贪赃分子的指使下,在管辖权没有真实确定下,在本人交涉反映给各部门情况并厘清是非、以正确侦讯审理纠正的这段间隙时间(2013年期间),李汶真及相关所谓陪审员背地里强搞的“所谓判决文书”(其实是错误内容文书),然后再以假送达形式来达到给予执行局来真正侵害本人财产,从而帮助所谓“原告”等犯罪分子敲诈勒索本人财产的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武侯法院执行局内部贪赃分子企图规避错误、滥用职权来侵吞本人财产的分赃行为)。认清情况,坚决予以打击各类不法分子(包括武侯法院执行局的人员),法院领导及中院等予以立即纠正和停止一切不法活动! 4、在这里揭露下,其实据调查,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所谓的“原告”等人,就是个团伙罪案集团,精心设计敲诈勒索、放“月息1角以上或日息3分以上”(他们叫水钱)非法高利贷、设老虎机赌博、非法拘禁他人、抢夺或抢劫等无恶不作,这些人同时有组织犯罪,存在(勾结部分法院的执行官、律师、评估公司、拍卖公司)以“所谓拍卖”形式联合造成多次流标、联合多次压价等来以最少金额(有的甚至低于执行案件的财物现值的一半还少)抢夺巧取他人财物,然后再以高价(或市场现值价)抛售,从而牟取暴利。(这是有他人律师证实事实的),当然部分法院法官(含执行局人员)不当执法而参与造成一些不应该案件的“假立案、假审理、假执行”来伙同作案分赃(有业内人士叫“文明索取,你奈我何”,其实是非法巧取豪夺他人财物!)。还有这个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里所谓“原告”的代理人钟炬,经多次查证和求证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及所主任领导,得到答复均是:钟炬一直不是我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工作关系不在我所,好象以前在四川经纬事务所,以前曾来找过想挂靠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但钟炬不是本所律师,本所不承认钟炬行为,不该本所承担钟炬相关责任!所以不但武侯民初(2011)1183号案立案不合法,而且钟炬是个“黑律师”,同时还在试图规避责任,怕东窗事发! (注:本人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身份证户籍地址是原县府组成单位地址挂靠户籍,本人这几年借住在开江县城,如按户籍地址邮寄有关文件资料是可能找不到人的,请务必事先电话联系到本人,以求目前地址和正确接寄) [注: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已传递给中院、武侯院 反映(申请)人:郝春 201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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