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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证据确凿充分的冤案十年万诉不纠,算“人民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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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法院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新审判的

           申请书

四川省高级法院王海萍院长四川省检察院邓川检长

四川省政法委刘玉顺书记四川省人大王东明主任

   具状申请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

121号,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法院采用来源不合法的13条伪

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0年。判后申请人书面和在网上分别先后

向县、市、省和中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万多次递交了申诉状、请求

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的申请书、行政起诉状、控告状,又分别先后数百

次亲访了县、市、省,14次上京上访,10年来均无一答复,无一依法履

行职责,找不到诉冤的平台因此,再次具状申请

                 一、张雍完全无罪的理由和证据

  1、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13条伪

造和假冒证据,证据来源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44、45条的

规定
   2、张雍完全无罪,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
到南充市中级法院,因二审判决不公,又按程序依法申诉到该。该
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均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依据是:
1)全案证据来源不合法;(2)案笔录第2页和第8页共同显示
小姐两次证实是自己收下张雍100元钱后,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
了性关。按律,违法,不犯罪!
3、弄虚作假,判决违法。(1)本案的证人证言证实笔录未按
《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在法庭上质证;(2)南充市中院院长
崔均以权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对张雍处刑
十年,定罪处刑证据未经庭审查实;(3)崔均为了掩盖枉法判决的事
实,“不惜代价和请客”与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串通,私下“用立案庭
只能內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
律程序。违反了民法院的判决书通知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的
法律规定
                       二、本案的发生和证据来源不合法,
2003年,申请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侦查笔录共计114
页,余为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共58页)。从全案证据显示:
   在2002年仪陇县公安局孙政为牟取个人利益未遂,恼羞成怒,
便亲手和用暴力强迫证人在案卷中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加害,制造出一起重大强奸案,邀功请赏!孙政的种种违法手段
在案卷中显示得一清二楚
      三、请求听证重审的证据:按律严禁违法收集证据和伪造证据。

只要一打开本案案卷笔录,公安孙政自己伪造和强迫她人捏造的13
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都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
许多条是新发现的关键证据。
      1、法院对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和两份询问笔录到底是谁提
的?尚未审查核实清楚。证据:①本案两份询问笔录中的“被
问人”和“签名人”的身份无据可证,法院用来证实受害人的
口表不具有证明力。由本案所谓受害人共计的两份询问笔录显示
:均取证于2002824日(不超过12个小时)。第一份询问笔录

1页(以下页码均以案卷笔录的编号顺序为准),被询问人叫“汤
晓莉”,在第6页签名处签名为“汤晓莉”,第二份询问笔录第7

被询问人叫“汤晓莉”,在第16页签名为“刘羽”。第二份询问笔
录签名不统一,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的却是“刘羽”。法
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认定本案的受害人是“刘琴”,拿出来的
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表,在案卷第19页户口表上载明所谓受害

人的唯一名字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其她名字。由此显
示法院认定的“刘琴”与询问笔录上的签名不符合,没有必然的关
连,未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有效身份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证实。
证实不了“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也证实不了“汤晓
莉、刘羽”就是“刘琴”,证据之间没有关联,存在矛盾,不具
证明力。请问法院 :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刘琴”?是“汤晓
?还是“刘羽”?两份询问笔录到底是什么人提供的?

②本案没有报案受害人,也没有报案受害人的报案笔录。依法,按
案件发生的顺序和侦查的顺序是:报案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制作报
案笔录,再由公安机关核实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住址
等相关情况,再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经报案受害人核实
无误确认后,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盖章或捺印。可本案案卷所有证据
显示:没有报案受害人和报案受害人的报案笔录,只有两份询问笔录;
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汤晓莉、刘羽”,都是由办案记录人冒充签
的名。一个重大强奸案,既没有报案受害人和报案笔录,询问笔录
的签名是由公安冒充签上去的证据完全是由办案人操作出来的。
请问法院:没有报案受害人,就没有报案笔录,何来受害人的询
问笔录?审查清楚了没有?
③两份询问笔录没有正确表达所谓受害人的意志。一个真正的报案
受害人,要为自己讨回尊严和公道,报案前就已深思熟虑,在报案笔
录、询问笔录、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中都会如实地签上自己的真实姓
名盖章或捺印。可本案的“被询问人”和“签名人”的身份无据可证
!唯一解释,不是受害人,所以躲躲闪闪,对询问笔录不敢签名,即
使公安强迫,也只有敷衍报假名。由于本案公安急于邀功请赏,取到
假证,做成大案要案,所以,就出现了前述第二份询问笔录中,被询
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却叫“刘羽”,勘查笔录上又叫“刘雨”,
变成了下雨的雨。为了使这四个假名得到印证,只有在笔录中动手脚,
就连张雍的笔录也篡改成了(“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
千方百计弥补漏洞,但仍马脚显露!所以,本案中的两份询问笔录没
有真实的表达被询问人的意志,证据间孤立而互无关连。

     2、公安办案人员篡改询问笔录。在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在取证

之后,又添加了“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
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份笔录中,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
手印,篡改的部分又出格又掉行,并且把句号改为逗号,墨迹也不
一样,唯独篡改的部分未捺印。《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凡是
伪造证据的,无论何方,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公安也决不会在法外!
       3、公安办案人诱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

据①,许期川在20039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当时侦查机关
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
个话就是那个女子说的,你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
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
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②,许期川在20041
7日调查笔录中证实:“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
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
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公安诱供逼供指供骗供暴力取证的证据确凿充分。如此收集证据,皇
帝也会拉下马,何况弱势百姓!
      4、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伪造证据的事实清楚
只要一打案卷笔录就清晰可见,第1页公安记录的被询问人“汤晓
莉”三字,与第6页签名处签名的“汤晓莉”三字的字迹、笔画、字
形、字的间架结构完全吻合,未捺印。在这份笔录中稍有改动的地方
都捺了印,只有签名处未捺印。从这份询问笔录中显示出来的脉络
晰可见,所谓受害人是在受控制、受摆布的情况下提供的,前部
份勉强捺了印,到了笔录末尾,越觉公安在笔录中所表达的意志
远超出了所谓受害人要表达的意志,所以,就拒绝签名和捺印
故办案人员只有冒充签上“汤晓莉”的名字,但没有胆量捺印!
       5、公安在记录张雍的笔录时硬加进去了(刘琴,化名汤晓莉、
)的内容,千方百计弥补证据缺。证据:在第90页公安问张雍:
“那名小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在第
100页中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
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张雍已被羁
押,上有电网,下有警棍钢枪看守,同时其他同案人早已服刑,张雍
不可能先前不知道小姐的名字,现在就知道了叫“刘琴”,还有什么
化名叫“汤晓莉、刘羽”!证实笔录被篡改。这是一个村夫民妇都看

得清的事实,法院怎么就看不清?

    6、隐瞒证据。①隐瞒照片。在第110页显示:有七张勘查照片,
其中就有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真面目的照片,可经查原始案卷中没
有了。一审、二审、再审法官未见到,律师也未见到,庭审时也未
拿出来让张雍辩认。证实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只知其名,而不知其
人,更不了解为何面目,也不知晓有何诉求。一个重大强奸案,
连所谓受害人基本情况,法院一概不清楚,仅凭公安胡编乱造
,就作出了判决,公道吗?
②隐瞒证人的证实笔录。证人许期川在200395日的调查笔录中
说:“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年仪陇县检察
院承办本案的检官说:“许期川的过检笔录确实存在”。许期川的这
份过检笔录能证实本案的事实真相,可时任仪陇县检察院的副检长徐
志涛隐瞒了这一证据。后来申诉人数十次控告,徐志涛因此受牵连,
撤销了副检长的职务,调离了检察机关。但这份笔录尚未交出来,所
以导致本案久诉不决!在此,强烈要求徐志涛把隐瞒了的证据交出来!
      7、公安办案人违法取证。在第1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办案人违
反《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条的规定,取证时首先未告知证
人作证的义务和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及所谓受害人共计的两份
询问笔录全部签假名。凡公安都知道办案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程序,却
违反了,这是明知故犯!本案所有笔录都是公安在违法前提下制作的
,所以,处处矛盾,处处无法自圆其说,无一合法,无一具有客观性
真实性!所以,就不择手段“篡改”、“添加”、“伪造”,千方百
计堵塞漏洞,弥补证据的缺限!

   8 法院判决定案的四个主要关键证据依法属于单方面的证据
    全案证据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典型漏洞,在人许期川李新国的证言
“那个又去”“放凶些”,所谓受害人毫不知情,沒有证实笔录印
证;所谓受害人供的证言,“被迫收下100元钱”“强行推入天浴
,在场人许期川、李新国又不知道,尽管公安强迫作证,但证人李
新国在第75页说;“如果推了的话,愿意接受法律从重处罚”!这几个
定案的关键证据都没有印证笔录支撑,都是单方面的说词,尽管公安竭
尽栽赃之能事  ,仍无法形成证据链!法律明确规定:定罪处刑,必须
亊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问法院:这叫不叫定案证据铁证如山?


       本案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 存在23条,依法,县、
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就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判处张雍
有罪!
    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中认定上述8条都是“证
据瑕疵”,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
难道诱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
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
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没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恶
意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法院还有没有公道!
、判决不公:不应当用伪造和假冒证据一再追究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1、仪陇县法院一审法官不清。将案卷中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均采
用为定案证据,用(2003)仪刑字初字第68号判决书判处张雍12年有

期徒刑。
     2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法官清,院长崔均不。上诉
,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尹林法官,申诉,再审的审判长是秦学义法官。
经两审法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亲临案发现场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

雍不构成犯罪!并且口头和书面多次向时任院长的崔均报告,可崔均
仍一意孤行,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
“证据瑕疵”定案,分别以(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2004
)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崔均身为院长带头
徇私枉法,如果没有“利益”驱使,他会甘冒知法执法犯法的风险吗?
  3、四川省政法委十分重视本案。2003年由欧泽高书记签字下发了
对本案复查的文件。
    4、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于20073
27日在本院会议室里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
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以川立信函(2007412号和(2007483
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等材料。该通知书申诉人收到的时
间是2007821,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该庭审理本案的法官违反法定程序,
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尚未收到,就在暗中抢先13
天,即200787日,“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不能下达法律
文书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地终结本案的
法律程序。本案是一件普通的申诉案,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专案,
有必要把正在依法按程序审理中的本案越级调去审理?当时省法院
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可最高法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没有通知申诉
人补交材料,又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所以, “伪造通知书”

一点不假,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撤销该通知书!

    四、请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新审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1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2、用单方面的证据定案;
3、程序法;4、定性不准;5、有新发现的证据,现足以满
足重审的条件了故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

定,申请重新审理;根据2006年以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

11号、15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申请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五、申请诉求

    申请人请求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检察院、党的政法委和人大依法
履职,共同协调,按律,撤销全部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

恢复四川省高级法院20073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或依法按
照中央2006年以来所有文件的规定,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按
《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审理判决,还申请人的真相!请求依法回复!

申请人:张雍、李世容、张煜
电话:13158529849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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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1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举行公开听证,立案重审,彻底纠正本案,还老百姓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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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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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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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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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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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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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子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发表于 2013-5-29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5-2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说得好,大家鼓掌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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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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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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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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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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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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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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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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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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