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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流惹祸 一女子状告老板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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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6)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刘某通过甜言蜜语俘获店内女员工晓珊(化名)的芳心,又成功说服对方打掉非婚怀孕的孩子,最终被对方送上了被告席。
风流孽情惹祸端
    现年38岁的刘某在阆中市开有一家服装店。近几年来,刘某因开服装店赚了不少的钱。于是,自认为能力非凡的他开始追逐身边的女性。2006年4月,经人介绍,23岁的未婚女子晓珊到刘某所开的服装店工作。两人熟悉后,刘某与晓珊经常在店内寻找机会搂搂抱抱。
    今年4月的一天下午,服装店内只剩下刘某和晓珊。于是,两人又搂抱在一起,并在试衣间内发生了关系。5月的一天晚上,刘某和晓珊又在试衣间内发生了关系。
    今年6月的一天,晓珊与刘某的妻子因卖衣服的事发生争执。于是,晓珊离开了服装店,一段不为人知的孽情暂时划上了句号。
索赔不成起纷争
    今年7月初,晓珊感到身体不适,便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已怀孕8周。其母询问情况后,向派出所报警称刘某强奸了晓珊。派出所接警后,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刘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随后,晓珊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刘某因感到愧疚,预付了2000元的费用。后来,晓珊感到体质下降,多次找到刘某吵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她的要求一直没有得到满足。
    8月23日,晓珊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医药费、营养费等475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
双方过错责任共担
    庭审中,被告刘某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出席,并辩称,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对所发生的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性行为属于非婚性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原告怀孕、住院流产,客观上损害了身体健康,并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应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分担责任;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00元,足够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据此,10月24日,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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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一棍子敲定:都不是好人.

发表于 2007-11-9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太少了吧,伤人心哟!

发表于 2007-11-25 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女活该

发表于 2007-11-2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他妈的是贱人,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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