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信用联社失信用
资产部蛀虫经理蚀资产
一宗17年之久的洪江城市信用社(现并合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侵吞资产之目的,于1996年5月30日以旺苍实业开发公司贷款事由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6年8月30日经旺苍县人民法院(1996)旺经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
1996年6月17日,洪江信用社申请旺苍县人民法院以(1996)旺经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旺苍实业公司汽车维修中心的办公生产用房1000余平方米及修理机械。
1996年12月中旬,洪江信用社擅自处分了人民法院已作查封汽车维修中心的全部资产转租他人共同谋利。并于1997年3月27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作出撤诉申请。旺苍县人民法院以(1996)旺苍经初字第301号、302号、30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洪江信用撤回起诉。
2012年10月16日,旺苍法院以(2012)旺苍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信用联社与实业公司所达成的协议条款,由信用联社在七日内会同实业公司书面通知宏明汽修厂资产权利转移情况。
2012年10月21日,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宏明汽车修理厂下达《通知》,称“自旺苍县人民法院(2012)旺苍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相关资产正式返还给四川省旺苍县实业开发公司所有……鉴于情势变更和你厂已两年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我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2年10月22日起解除与你厂的租赁合同关系”。
2012年11月27日,不知谁又向旺苍法院哪个法官提交了一份伪造的协议(至今都无实名法官认可这一事实)。可解读这份协议的弊漏,出租方(甲方)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章确是“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中心”。代表人:杨芮签字。(而那时的法人代表为姚光耀)
事实证明:资产管理中心仅属于法人单位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科室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职能,比如:人民法院的下属法庭、立案庭、民事庭、行政、刑事庭都无法使用非法人印章和以庭长名义下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上列事实均已生效长达七个月之久,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中心的蛀虫经理杨芮联手旺苍法院的个别当权亲姓则故意违规违法,导致原告实业公司许智华向案外人维权和把矛头转向新任旺苍县人民法院的李斌院长,给地方维稳造成恶劣影响。
投诉事实如下:
(一):杨芮在法庭上已经白纸黑字记录在卷,刘贵强副院长、王长林监察、康进庭长在最后一次协调中当众发问“信用社还有没有新的合同证据”?张咸丰答“没有”!杨芮答“没有”(可查询旺苍县人民法院在调解庭的实况记录备忘)。
(二):2012年10月21日,由杨芮亲自下达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宏明汽修厂终止合同的《通知》(可参见通知内容的文字依据)。
(三):杨芮在法庭上针对原告说什么“信用联社属省政府管辖,资产已文书通知返还给实业公司了,至于宏明汽修厂不愿退还你,那只好你自己去维权或者找旺苍法院去给你收回且旺苍法院的裁定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把面积4.8亩,厂房30间的汽车维修中心以廉价年租五千元转租他人,长达17年则没有收租金还贷款的账务记载。
(五):在法院的裁定书和信用联社已经下达通知后的半年时间里却又冒出来一份新伪造的租赁协议,然而则是掩耳盗铃,杨芮竟知法犯法地以资产管理中心的科室印章代替法人印章——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把众所周知的法人代表姚光耀变成了杨芮的签名,既然是2010年1月25日由杨芮以资产管理中心名义取代了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地位并在代表人的后面签上了杨芮他自己的名字,为何在十数次的审理、听证和调解中而不向法庭出示这份由杨芮亲笔签下的协议呢?不仅如此,还在通知上对法院的裁定以文字加以确认和肯定,现在又出尔反尔地以假乱真混淆法律是非。
上述事实曾数次投诉旺苍县人民法院,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元市银监局、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银监局、县、市、省政府部门、政法委、纪检委,尽管事实清楚,依据确切,可投诉无果而“泥牛入海”……
这是一宗典型的金融腐败案,一经曝料后在查有实据的事实面前所涉贪官将必然露出水面,仅以此书实名投诉社会媒体及相关各部门能给予公正和正义的评说……
实名投诉人:旺苍县实业开发公司
债权债务清理小组
本案原告: 许智华
电 话: 15883540738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随书附件:
1、(1996)旺经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
2、(1996)旺经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
3、(2012)旺苍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4、2012年10月21日给宏明汽车修理厂的《通知》。
5、2010年1月25日杨芮伪造的《租用修理厂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