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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9790615

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对个体户征税合法吗(广安市广安区国税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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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要更多的新闻媒体关注,引起上级领导关注和批示,广安的国税局才回复解决吗?

发表于 2007-11-1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反应吗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6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广安区国税局相关领导找我进行了调查.期望广安区国税局能客观公正地回复真相.

发表于 2007-11-16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日前在《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发表文章指出,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突破了信息传播与扩散的时空界限,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事件都有可能借助互联网等途径迅速传遍世界。而传播方式的变革,使舆论更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实时性和突发性,一旦处理不好,会迅速出现负面舆论,产生负面效应。

他表示,各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一定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对内对外宣传意识,不断提高引导舆论的本领。一方面学会对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事件的有效引导,注意发挥媒体在形成共识、稳定人心、澄清事实、疏导情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善于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善于用事实、数据和实例说话,善于运用网络等新型传媒手段。尤其要提高应对突发敏感事件的能力,做到反应快速、应对得当,加强“第一时间”的信息发布,用客观、公正、详实的报道先声夺人,不让流言混淆视听,掌握信息传播的主动权。

发表于 2007-11-17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所谓“真凶”上诉求增其罪,如果不是“神秘人”寄送判决书而让聂树斌的母亲顺利向最高法院申诉,如果不是《南方周末》的记者在这个“最关键、最危险的时刻”穷追不舍地“盯着”,我想这样的迷案很可能一直沉寂下去,除了一个为儿子讨寻公正而继续奔波的老母亲,又有谁还能记得起那座早已长满蒿草的坟冢?

好在我们这个社会并没有丧失对生命的敬重,我们的传媒也并没有失去职业的敏锐,最高司法机关的介入,使得这个即将随着“真凶”伏法而灰飞湮灭的案件“起死回生”,使得长久拖延于“正在调查”中的真相终于露出些许曙光,而公众长久沉寂在黑暗等待中的渴求真相的欲望,也再次被撩起。

我想,之所以要如此密切地关注这个案件甚至“穷追不舍”,并不是出于多么宏伟的期求或愿望,只是因为——真相就是真相,容不得半点遮掩。对于一个母亲而言,其不停申诉的努力无法挽回儿子的生命,即便法律最终归还了公正也弥补不了失去儿子的悲怆,她所追求的不是什么推动司法公正、影响法治进步的志向,更不是正义背后的利益赔偿,她要的只是真相,在母亲的眼中,儿子死去的真相胜于一切。

或许,作为一个法律人,始终关注的可能是错案中司法系统的运行状况,是案件纠错过程中暴露出的体制弊病。然而,再多的体制反思,再多的良心谴责,也都必须建立在真相还原的基础上。虽然司法无法将时间倒流去目睹12年前的案发现场,虽然司法最终也只能提供给我们一个法律真实的图景,那么,就请给天底下一位单纯母亲一个程序正义下的真实,就请给有正义感的公共舆论一个能够消除猜疑的真实,并用所有的证据告诉我们:真相到底是什么!

发表于 2007-11-17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考核指标体系正在拟订中

  (记者 黄先明)记者从昨(16)日召开的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我省正在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不达标的,将追究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该指标体系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是否严格依法执法,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针对目前市县政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强调,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是把握好立法、执法、监督三个环节。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合法合规,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备案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特别强调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更加重视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特别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层级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各项违规行为。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科学民主决策,做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准备工作,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省委常委、副省长魏宏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秘书长王东洲主持会议。

发表于 2007-11-17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考核指标体系正在拟订中

  (记者 黄先明)记者从昨(16)日召开的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我省正在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不达标的,将追究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该指标体系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是否严格依法执法,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针对目前市县政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强调,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是把握好立法、执法、监督三个环节。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合法合规,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备案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特别强调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更加重视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特别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层级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各项违规行为。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科学民主决策,做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准备工作,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省委常委、副省长魏宏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秘书长王东洲主持会议。

发表于 2007-11-21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要在沉默中死亡.如果工商税务不解决,你就可以依法向人大内司委申诉或向法院诉讼,因为错案必纠,人大内司委或法院可以依法纠案,工商税务会被赔偿你的罚款及损失,还要追究工商税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表于 2007-11-2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月后不回复,你依法向人大内司委申诉.

发表于 2007-11-2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话一针见血

楼主的话是一针见血啊,还要在告诉你一个秘密,匪气最重的莫过于城管了!这个你更应该告诉他!!!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屈局长的承诺:如果我们查到任童及我们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该解决的一定解决,该责任追究一定追究.如果我们查到你反映的不实,你也要承担责任.期望早日公布查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国税局的来我处调查,我很感动.可是今天的回复让人心寒.第一,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既然能提供是姓名为杨山城在渠江北路经营药品的增殖税的发票,可是我的确没有在渠江北路经营药品,也没有到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填写税务登记申请书和办理税务登记证,这不是违法征税和陷害我吗?只好向各级人大内司委申诉还清真相.第二,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这次发的2007年10月.11月.12月定税通知单,现在回复中只承认定的10月(可能是怕我爸到法院行政诉讼,赶快减了2个月哈).第三,广安区国税局至今没有回复个体诊所办理国税登记证是否合法,而是在模糊应付网友.第四,国家规定,定额定税是以季度或半年定税,怎能错开月份累积定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7-11-23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广安区国税局关于《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对个体户征税合法吗》一事的回复,感谢广安区国税局的调查取证。内容如下:

 






发表于 2007-11-23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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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广安区国税局:

    本人对广安区国税局提供给广安区工商局的书面证明材料产生怀疑,请给予详细书面回复。怀疑内容如下:2006年元月16日广安区工商局发给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005号(详见复印件)中“当事人于2005年3月9日经四川省广安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当事人经营药品,注册地址:广安市渠江北露31号。2005年3月17日广安市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核准其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剂、抗生素。广安市广安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当事人渠江北路门市月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3100元,当事人如数缴纳增值税款。”广安区国税局既然能提供是姓名为杨山城在渠江北路经营药品的增殖税的发票,可是我的确没有在渠江北路经营药品,也没有到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填写税务登记申请书和办理税务登记证,更没有到广安区国税局缴渠江北路经营药品的税款,这不是违法征税和陷害我吗?

 

按照“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办理处,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税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受理。税务机关收到业户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按其登记的种类,发放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3、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请广安区国税局提供杨山城亲自填写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和税务登记相关证件以及税务申报材料和缴税时填写记录.若广安区国税不能向我提供以上材料,那么广安区国税局违法征税陷害我。如果广安区国税局能向我提供以上材料,我将向公安部门申请鉴定真伪。谢谢回复!

发表于 2007-11-24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吗?

 楼主| 发表于 2007-11-30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同志:

    本人于2007年11月12日向广安区国税局监察室书面实名反映问题(详见复印件),11月26日再次向广安区国税局办公室付主任书面实名反映问题(详见复印件),至今广安区国税局没有给我任何回复。请记者采访广安区国税局,报道相关事实。谢谢!

发表于 2008-1-8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他们是在拖时间,一旦过了1月16日,他们再出来一个1月16日以前时间的什么“判决书”之类的东东,就可以规避法律的上述了!

     真是用心险恶啊~~~~~~~~~~

     一定要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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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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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广安区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法院领导:

本人通过信访,广安区国税局有错依然不纠正,只好把广安区国税局起诉到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纠错。20071224日下午,本人到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厅,发现门关着。据广安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受理立案的工作人员在开总结会。20071225日,本人到广安区人民法院把行政起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等复印件交给了立案庭的唐庭长。一天后,广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曹庭长给我打来电话,叫我去她办公室。我立即去了她的办公室,发现我的行政起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等复印件已在她的办公室,与她交谈了几分钟。她对我说:经我们研究后再说。200812日上午,我到广安区人民法院找立案庭的唐庭长,他叫我到行政庭找曹庭长。我只好在行政庭旁等了1个多小时(因为曹庭长在开会),再次与曹庭长交谈了几分钟,她对我说:过几天给予答复。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释:其它人身权如人格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荣誉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因一定的地位,资格而产生的权益,包括亲权,财产权,著作权,继承权,发明权等。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008116日以后,我就此事无权起诉广安区国税局,因为这侵权行为已过诉讼期。敬请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立案!谢谢!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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