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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炒单位鱿鱼因是否支付违约金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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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邴20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某知名民办专科医院录用,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10年,医院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15万元,除正常工资外按月支付学历补贴,若小邴违约,除返还住房补贴和学历津贴外,另外赔偿医院损失15万元。2011年,小邴私下里参加了另一家国有医院的招聘考试并被录用。所在医院得知后大为恼火,认为小邴违反了双方约定,并给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拒绝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小邴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履行了提前30日告知义务,并且不存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情形,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医院所谓的自己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医院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医院认为,小邴在一年多的工作中,学历条件与工作能力出入很大,与医院期望相去甚远,除了协助主治医生写写病历和处方之外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工作,医院本着培养新人的原则没有扣发补贴已经仁至义尽了,其不辞而别不但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医院要求小邴按合同约定退还住房补贴、学历津贴,并贴偿15万元违约金。
  那么,劳动者炒单位鱿鱼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解除属于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解除,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特殊解除权,用人单位只有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社保、档案转移的义务,而没有阻止或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除非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因为小邴与医院不存在这两种情况,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赔偿医院损失15万元的约定于法无据。因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还有,住房补贴和学历津贴是否应当返还?首先要清楚哪些属于工资范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是否计作工资收入,应当以是否基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如果是因为基于员工为单位提供的劳动而给予的一切报酬,则都应当算作工资收入。类似于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补贴、车辆补贴、实验设备、办公用品等属于非劳动所得,不计入劳动工资范畴。而对于按月发放的学历津贴、工龄津贴等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和福利待遇,应当计算在工资收入之中。因此,双方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约定退还住房补助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学历津贴作为工资退还则没有法律依据。
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先行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终于同意和解。小邴退还了15万住房补贴并主动退还了4万元学历津贴,医院正依照程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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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7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jiyan78613 发表于 2013-6-16 2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辛苦了,谢谢分享!

呵呵,,不客气,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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