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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要公道

请求人民政府制止开发商雇请打手殴打业主(已转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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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喜贪脏,掌权的 ,没天良,人民群众象羔羊.咱们工人有力量,三千万人齐下岗.苦了十亿老百姓,富了一群白眼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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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每天20顶.

发表于 2008-3-14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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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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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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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门不仅没抓住幕后凶手,还于春节前将捕获的两名打手给放了,让他们欢欢喜喜地过春节,真是人性化执法啊,成都社会是很和谐!

发表于 2008-3-1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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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政府2007年12月就受理鸿生花园业主递交的复议申请为何在现在(2008年3月19日)都还没有结果?国家制定的规定都是干什么的?

发表于 2008-3-2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信命了吧!谁让你们无权?谁让你们没有钱?这一切都是你们自己的错!

发表于 2008-3-20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市法制办的网站上看到的文章:

市政府法制办举办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会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8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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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就鸿生花园业主不服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举行专家咨询论证会。会议邀请了省、市规划设计院的规划专家,四川大学、西南交大法学院的教授,就本案中市规划局向成都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建第二期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焦点问题,从法律、规划专业方面进行了论证。该行政复议申请人鸿生花园业主代理人、被申请人市规划局的代理人到会参加旁听。


  此次举办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会,是继我市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重大复议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后,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举措,对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有重要作用。下一步,我办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拓宽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方面狠下工夫,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08-3-20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这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是一句空话!

希望法制办能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这起复议案,而不是将鸿生花园作为政治作秀的一道工具!

希望法制办能如实全面公布专家论证会上专家们的意见!

发表于 2008-3-2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自家的孩子自家爱,规划局必竟是政府的娃娃,行政复议的裁决书中,法制办只采信了规划方面的说法,而对法律专家的意见却置之不理,“作秀”的态度暴露无遗!

鸿生花园的业主们将提起行政诉讼,一定要讨还公道!

发表于 2008-3-26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鸿生花园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会

2008226

参会专家:

某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郑老师,某设计委员会总设计师刘老师、汪老师、严老师,四川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徐老师,某大学副教授林老师,省复议机关胡老师。

徐老师:规划局991228日未将技术经济指标纳入审查的理由不成立,应按此平面图作为依据;涉及4个许可,991228日的是总的许可,约束后面3个许可;中间2个许可是按总的许可来办的,但开发商未按上述许可实施,规划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处罚职责,规划局监督不力,但不影响许可的效力;07年的许可是对99年的变更(配套和技术指标的变更)个人认为是可以变更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配套用房如有法律规定,就应当包括在总面积里。

郑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所有的建筑面积,不仅是指住宅、营业用房或配套;.可以增加配套,但必须在总建筑面积内增加;可以发生变更,但有一个原则,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刘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公建和其他建筑面积;可以增加配套,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使图和指标应吻合,规划部门应认真核实,但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可以变更,但要经规划部门的认可(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内)

胡老师:我们换个角度,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什么业主有意见?因为规划局在做出行政许可时,忽视了业主的利益。

严老师:99年的规划条件没有拿到,规划局是否按规划条件进行审批不清楚;据指标来看,超建面积占批准的总面积的比例比较大,开发商牟取了很大的利润。

林老师:哪些是法律问题?哪些是专业问题(规划建设)?要进行分类。申请人申请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应对行政许可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许可对99年的变更,是否可以直接变更?变更是否合法?99年的行政许可具有执行力,公定力、拘束力,后面3个许可应以此为依据,这是关键。如果进行修改,修改程序是否合法?新的许可对业主的利益是没有考虑的;超建面积大,规划局监管失职。

发表于 2008-3-2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就是老大,谁有钱就保护谁,这就是当今世道...

发表于 2008-3-27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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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分子公然被放回家了,理由听起来很荒谬——黑社会打人犯罪性质证据不足。

    市法制办对业主的复议申请态度暧昧,请了专家参与复议(形式合法),但专家的意见不听就没意思了哈。专家当真话只是拿钱来坐一会儿,以利他们有了所谓的“形式”?

    业主如此充分的理由竟然不能被复议机关采纳,说明了什么???

    看样子规划局真是政府的儿子,政府真的护短呀!!!   

发表于 2008-4-2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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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足吧,没把你打到阴曹地府去!  

"已转成都市人民政府". 告诉你吧,你就是告到中央,告到国务院还是球那么大回事,人家那么忙,为人民呕心沥血,才没时间管这些"鸡毛蒜皮"的事呢!

发表于 2008-4-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如广大业主所料,业主以及专家的意见竟然没被复议机关采纳!

    既然犯错误的不主动纠错,那么诉讼就是业主们讨回公道的必由之路了,我们的政府可悲呀!

发表于 2008-4-9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个贴后,发现CCTV-4中的台湾民众太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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