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生花园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会 2008年2月26日 参会专家: 某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郑老师,某设计委员会总设计师刘老师、汪老师、严老师,四川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徐老师,某大学副教授林老师,省复议机关胡老师。 徐老师:规划局99年12月28日未将技术经济指标纳入审查的理由不成立,应按此平面图作为依据;涉及4个许可,99年12月28日的是总的许可,约束后面3个许可;中间2个许可是按总的许可来办的,但开发商未按上述许可实施,规划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处罚职责,规划局监督不力,但不影响许可的效力;07年的许可是对99年的变更(配套和技术指标的变更)个人认为是可以变更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配套用房如有法律规定,就应当包括在总面积里。 郑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所有的建筑面积,不仅是指住宅、营业用房或配套;.可以增加配套,但必须在总建筑面积内增加;可以发生变更,但有一个原则,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刘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公建和其他建筑面积;可以增加配套,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使图和指标应吻合,规划部门应认真核实,但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可以变更,但要经规划部门的认可(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内) 胡老师:我们换个角度,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什么业主有意见?因为规划局在做出行政许可时,忽视了业主的利益。 严老师:99年的规划条件没有拿到,规划局是否按规划条件进行审批不清楚;据指标来看,超建面积占批准的总面积的比例比较大,开发商牟取了很大的利润。 林老师:哪些是法律问题?哪些是专业问题(规划建设)?要进行分类。申请人申请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应对行政许可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许可对99年的变更,是否可以直接变更?变更是否合法?99年的行政许可具有执行力,公定力、拘束力,后面3个许可应以此为依据,这是关键。如果进行修改,修改程序是否合法?新的许可对业主的利益是没有考虑的;超建面积大,规划局监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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