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持本人身份
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现住房证件或无房证
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村)
居委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向所
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初审合格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会同
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完成复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
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
人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核实符合条件
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经公示无异
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申报申请租赁住房和实
物配租家庭的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按照规
定条件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进行排队轮候,并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
人配租廉租住房,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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