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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实vs事实

绵阳黑交警——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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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阚枫马学玲)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楼主,小心何伟起诉你!法院的传票,你一定有对它“感情”吧!

发表于 2013-9-10 07: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我还就盼着何伟去起诉我呢!!!但他敢吗???何伟去起诉、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才可能使该案真相大白于天下!!!不过你几爷子可要小心啰,一旦刘坤骑车的事实得到认定,可能刘家得到的赔偿又要吐出来哟!!!

发表于 2013-9-10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枪,你娃不要嘴嚼,我相信会有你哭的时候。

  当然,可能你也不会哭,因为你根本就没有正常人的思维和感情,在你看来,整个世界都是欠你的,所以你只会有咆哮、怒骂、以及诅咒。

     放心,三枪,你的言行已经让我这样的局外人都愤慨了,我就等着哪一天有人告诉我说,你进去了,有人管吃管住,还有你那个亲戚罩着你,过得很好,哎呀,那才是你一直巴望的。

发表于 2013-9-1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结语.JPG

发表于 2013-9-10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文明,你完全不必要和一个勉强上完初中、学识浅薄、思维不健全的、心理有障碍人理论。他的作为,必然会得到相应“报答”,我相信会的,迟早的事。

整治黑摩的事情交警也一定会管的。我不是交警,没有这个职权,但我和你一样会关注并且支持这个事情!

发表于 2013-9-10 11: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嘿的这位,还有什么欺骗世人的胡言乱语尽量放出来吧,居然慌称自己是局外人,人才呀!真的是现实版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哟!

发表于 2013-9-1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三枪2013,随风2013,现实vs事实:
      
        你书读得少,没文化,理解;你是从5000年前穿越而来的“祭师”,只有原始人的蒙昧,只会赌咒发誓,理解;你脸皮足够厚以至于车祸都没摔死你,理解;你输了官司无处发泄,所以积郁成疾、思维错乱,理解;
        但你到处喷粪就十分不对了,这对绵阳的文明城市形象有严重影响。

        我们都没有你这样的无知,更没有你这样的无耻,没有你这样的毫无道德诚信,我的言辞是真是假自然别人看得见,不需你来点评,你也没这个资格点评。
        我是谁,用不着和你讲,和你说不着!

        如果你妈老汉还教了你一点礼貌的话,记着,下次本人和别人讲话的时候你不要再插嘴!!!!

发表于 2013-9-10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爱的有些弱智的楼主,有时候你貌似十分聪明。我一直等着你告诉我我是谁呢,从天涯论坛等到了麻辣社区。

呵呵,说说吧,我很有兴趣。

发表于 2013-9-10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泯灭人性满口谎言的----人渣”——楼主,你给自己的这个封号可真有趣,不过倒很真实地反映了你的本来面目。

充分说明,偶尔有时,楼主还是清醒的,偶尔有时,楼主还是不会癫狂,偶尔有时,楼主还有一些些智力。

发表于 2013-9-10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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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7: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嘿的:我可再三提醒你,不要以为众网友不知实情,你就在这胡编乱造!记住哟:说谎太多生的后代可能没屁眼哟!!! 本帖最后由 随风2013 于 2013-9-12 07:28 编辑


发表于 2013-9-1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尽管赌咒发誓。有一遍没一遍地发,没人阻挡你。

举不出证据,讲不出道理,你剩下能做的,也只有这件事了,理解!




顺便再说一下,“姓”是什么意思你搞得懂吧?鲁迅姓鲁?冰心姓冰?那么你该姓啥子呢——随地吐痰的“随”、丢人现眼的“现”、还是三尸五鬼的“三”?可以明确地是:楼主姓张,名旭渊,涪城龙门人氏,大家可以记着,有机会认识的时候可以多看他两眼,很奇葩的。

楼主有时间还是抓紧学习吧,别再到处丢人现眼了,网上看你笑话的人其实挺多的。 本帖最后由 嘿不随便 于 2013-9-12 10:14 编辑

发表于 2013-9-12 14: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谁的笑话你自己都没搞清楚嗦???众网友只会看那种丝毫拿不出任何证据,就只会瞎编乱造来欺骗世人的阴险小人的笑话!!!,自己照照镜子吧,看看自己那付小人嘴脸有多丑恶!!!

发表于 2013-9-12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的无知和狂妄一笑而过

发表于 2013-9-1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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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08: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兄,你好可爱哟,自己拿着自己编造的自己以为能骗着别人的谎言三番五次的放到这来骗你自己,你以为有人相信你吗???哈哈哈哈......
          哦,对了,提醒你一句:可不是什么人都配说自己是在为正义和法律的尊严而战哟,尤其是满口谎言而又人性缺失的人!记着哈...... 本帖最后由 随风2013 于 2013-9-13 08:56 编辑


发表于 2013-9-13 15: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咋回事哟!姓嘿的这位难道编不出更多谎言就躲起来了迈???我等着你出现哟.......

发表于 2013-9-14 10: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期待何伟本人的出现......

发表于 2013-9-15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兄呀,你撒谎迈还是尽量撒出点水平噻,比如你说你的证据里还有死者小张的证言,太搞笑了吧,别个小张从出事到去世一直处于植物人(深昏迷)状态(不信到404医院去查记录嘛),他咋个说话嘛?这么低级的谎话你也编得出来,为了混淆是非真的不择手段了索???????

发表于 2013-9-16 0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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