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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大厅] 藏獒咬死女童 犬主最高可获3至7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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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9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社大连6月29日电(姜思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于海华29日就大连幼童被藏獒咬死一事接受采访称,肇事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日,一名3岁半女童随母亲来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梁家沟一工地探望父亲。去小卖店购买饮品时,女童被院内蹿出的一条黑色藏獒咬断气管,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肇事犬主人毕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肇事犬被警方送到犬类留检所收容。事件发生后,藏獒主人将承担何种责任引起广泛关注。

  据法官于海华介绍,《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城市市区内的居民,准养小型观赏犬,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第9条规定,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于海华告诉记者,藏獒是烈性犬,毕某饲养藏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并且没有合理监管犬只造成被害人死亡,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负担医疗费和赔偿其他损失。

  于海华说,由于藏獒主人看管不当的过失,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结果,犬主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定罪与量刑还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最终调查结果。

  于此同时,肇事犬主人毕某明知藏獒为烈性犬种,存在致人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依然违法饲养并且缺失监管,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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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9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烈性犬、大型犬监管部门是那个啊.
恶犬咬死人的案子太多了,国家应立法,私自养烈犬罚款加拘留,严重伤人的判型,咬死人更不要说了.

发表于 2013-6-30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烈性犬敞放确实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应该的!

发表于 2013-7-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咬的太惨了。
发表于 2013-7-1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走嘛,不怕,我的狗不得咬人!

每当听这狗嘴里喷出的这些屁话老纸肚里一肚子火,你是狗啊,你咋知道你不咬人啊。

---小时被狗咬过的路过---

发表于 2013-7-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最讨厌摆富摆高贵的群类!!!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1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的。

发表于 2013-7-17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抵命

发表于 2013-7-17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木有?
发表于 2013-7-2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人大狗应该管管
发表于 2013-7-20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还看到两条超大的狼狗,好凶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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