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候区人民法院的违法事实 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过程中,程序、事实严重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具体行为如下 一、程序方面不合法 1、拖延诉讼时间 A、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审判员刘原、陪审员冉超凤、夏萍的合议庭于2010年5月25日才作出一审判决,超过法定期限五个月。B、原告不服此判决书提出上诉,但武候区法院的刘原法官迟迟不移送一审案卷材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一审案卷材料后依法于2011年4月1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武候区另行组成合议庭后,以审判员陈克刚、陪审员施宇、李学英于2013年1月9日才作出判决,超过法定期限15个月左右。C、以陈克刚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作出判决两个月以后才将判决送达给原告人,而在原告再次上诉后,仍然没有将判决送达全部当事人,又不能及时移送案卷材料,致使二审程序迟迟不能启动。D、2013年1月9日出的判决书拖延至2013年3月18日才向原告送达,原告在15天内提起上诉后,才知道这个判决书的部分当事人还没有送达。判决书没有送达的理由是法官事情没有抽出时间,而且对当事人的问询极不耐心,显然这是一种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如此还是人民法官吗?(有录音为证) 2、不进行必要调查取证 原告多次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向武候区法院提出来调查取证申请,但以刘原、陈克刚为审判长的两个合议庭均未进行了任何的调查取证,而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即时到案件发生地进行必要的询问,就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问题,即时发回重审。武候区法院即使在重审此案时仍然不做调查取证,甚至欺骗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说这个案子原告一定会胜诉,然而判决书却不像承诺的那样以事实和法律为据,仍然枉法裁判。这种做法,完全体现了武候区法院作为黑法院的性质。 3、分配举证责任不公平 在武候区法院的两次判决书中,体现了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随意性,而不是按法律规定处理。原告在被告处领取款项,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原告领取各次款项的时间和金额,但却听信被告声称的凭证遗失而要求原告举证。 二、实体方面枉法裁判 1、对被告怡安公司在工程中的地位不裁判 怡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多人参与了此工程项目,且有书面证据,而且怡安公司收取了原告的保证金140万元,但武候区法院却视而不见,听信怡安公司的辩解,判定怡安公司未参与此工程。 2、对工程结算中扣除的970万元巨款不裁判 怡安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和原告结算时出具了970万元的收据,武候区不查明为何收回?而不作判定。 3、对明显不合情理的《确认书》错误认定 A、为何没有相应的结算单据?B、为何没有公司的负责人签字?C、为何没有相应的付款凭证?D、为何与合同比较多出70万余元?E、为何此结算金额之后仍然有付款?F、为何没有与970万元的收据进行对比?G、为何在工程验收之前就付款?H、为何不是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在这些疑问没有查清的基础上就荒唐地认为被告已经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是一种十分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 三、不做司法建议书 作为一个有责任的法官,应当发现此案中诸多不正常现象。被告华川公司为何没有收取原告的保证金?怡安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为何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多人参与?且收取实际施工人的保证金。同样工作内容,在业主发包金额不足一半就转包给实际施工人,两个阴阳合同相差4400多万元,这里或者存在严重的行贿受贿或者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的刑事犯罪可能,法官依法应当向其它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但武候区法院却视而不见。 以上,是成都市武候区法院的违法行为,请有权机关依法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电话;1800810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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