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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死者是记者的亲戚哦,唉,这世道,无以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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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们看看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想想我们的学校有没有责任?
1.《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学校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作息时间。发现学生身体(心理)异常、非正常离校(缺席)时,必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第三十六条,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2.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校外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川教[2004]124号规定:“学校要把可能影响学生校外安全的各种情况(包括作息时间变化、临时开展活动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含监护人,下同),请他们配合做好相应工作,避免产生管理空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完善、推广行之有效的学生上放学实行“路队制”等方式,发挥学生自我管理,互相监督的作用”。
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预防溺水事故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川教电[2006]48号规定:“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中午在校吃饭、休息学生的管理,防止私自外出下河游泳。要严格按已告知家长的作息时间安排各项教学活动,不得提前放学。若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作息时间的,必须提前通知到家长,避免出现监护空挡”。
支持!如果是因为学校擅自改变作息时间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类似事件媒体曾经有过报道,学校难辞其咎!
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学校工作人员竟然擅自对学生罚跪!无论是教师,还是保安人员,既然发生在学校内,学校都有责任,越是辩解,越是说明学校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兄弟啊,你也想分点什么吗?
学校的此次事件折射出了我县的教育体制存在的严重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重视,相信这绝对不是个别现象.近几年教师队伍的扩充,本应是一件好事,但同时出现的一些不应当出现的情况,却不得不让人担忧起如今的教师队伍.教师还在充当着授业解惑之大任么?...........
体罚学生如若属实,铁佛中学是该好好反省的!
----就是!!
兼回《华西都市报》记者:铁佛中学,你没有错
铁佛中学,你校女生李菊(化名)在返家途中不幸被一辆货车撞死,虽然痛心,但是学校没有过错,不能承担过错责任,因为法律不允许。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对照一下,你有错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由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对照一下,你做到了吗?
就按照《华西都市报》那位大记者采访之说:“我们咨询过律师,国家明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作息实行朝九晚五,铁佛中学却将全校各年级4000多名学生全部实行一个月放二天假,这是与双休日制不符的。” 此说也变相承认,铁佛中学实行一个月放两天假,不是自出事的当周开始,由来久之,家长总不能说不知晓吧。至于学校实行朝九晚五,不是硬性规定,只有大记者所在的成都大都市才有条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这个学校就只好努力做到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了。对照一下,你做到了吗?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规定并授权学校:“一至八年级每学年上课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九年级全学年上课33周,复习考试4周(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山区学校大都是寄宿制学生,不仅朝九晚五不行,天天放通学也不行,一周放一次远处的学生还是不行。学校在教育课程设置许可的教学时间中,灵活调整放假时间是通行的做法,是全国农村的做法,是合理合情而且合法的。铁佛中学,你没有错,没有责任!
谁让你铁佛中学没有把记者打点到?铁佛中学4000多学生,你肖校长太吝啬了,打点记者不就万把块钱嘛!
你以为记者就是正义的化身?他们的呐喊以为就是为学生鸣不平吗?
错了!
在市场经济中,谁不是为那两个钱钱?
记者能叮无缝的蛋,一旦瞅着了,,难道他会错失商机???
你肖校长懂不起,就别怪我“为民呐喊”了!
"叫学生下跪的本意是好的,目的是想让学生长记性,再不违纪"
不管你本意是不是好的,体罚学生势必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如果一个人的尊严,做人的权利不予尊重,这样的教育培养出来的人也只能是软骨头.
但回到出车祸的女生,我认为学校毫无过错,如果硬要学校承担责任,那请家长们自己办私塾或者请个全职的家教兼保姆.别把孩子送进学校了.
华西都市报的记者歪曲事实,进学校校门时不出示证件,被保安挡在门外,就恼羞成怒,将保安说成教师,将肖校长回答的“我们将调查是哪个保安在体罚学生,学校将就此事做出严肃处理。”说成 “叫学生下跪的本意是好的,目的是想让学生长记性,再不违纪。”
请问这样的人还配当记者吗?这样报道的动机是什么?是想诈?
保安体罚学生是不对的,不论是教师、家长、保安等等对未成年人教育是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式,体罚是不允许的;但是,体罚未成年人的现象在我们身边有吗?我自己的孩子在说服不成也还得“苦其肌肤”呀!作为家长、作为男人的“桩子梁先生”敢直面事实吗?你桩子梁先生的思维、认识就是真理?把你的猪脑壳安装在牛头上能行吗?
学校保安为保护全校4000余名师生安全付出了很多,工作既辛苦又清苦,因为工作方式不对有必要这样给他上纲上线吗?且学校校长不明确要查处教育保安吗?何必还不依不挠呢?
就保安让学生罚款又怎能牵扯到一名学生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一事?这两起事有必然联系吗?可是后一件事那纯属一起交通事故呀?为什么要扯在一起?岂不是为你华西都市报驻巴中记者呼吼吗?因为去铁佛扑了空,什么也没捞着。
铁佛中学这件体罚学生有这么必要用于炒作吗?而我们华西都市记者又为何大加炒作呢?
其本质是铁佛中学在接待记者时不周不到,让我们辛苦的记者大老远赶来空手而归!记者凭什么“消火”呢?前几天也是记者的同行也在通江某地以暴光某事为由强行索要8000元,后谈成5000余元!可耻的记者!其胃口之大,手段之卑,令人作呕!
时值年终,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长,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各路饥饿的豺狼已蠢蠢欲动,教育就是它们眼中的“小鸡鸡”!
[案例]放学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
○罗绯 罗襄珑 [案例]9岁的朱某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4月23日下午4点左右,朱某所在的班主任因市教育局通知开会,经学校领导同意,朱某这个班提前放学。朱某在路过一个巷子口时,这里发生了一起相互斗殴纠纷,朱某与其他同学一起围观。突然斗殴方失手用木棒将朱某击伤,双方见打到围观的小孩,一哄而散。待110民警赶到时,斗殴方早已不见人影。朱某被送医院,头部受伤,缝了8针,定为轻伤。因找不到肇事者,朱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庭。 [说法]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是监护职责约定或者推定转移,而是一种委托教育合同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委托教育合同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本案是一般过错责任案件,从本质上讲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并非是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被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赔偿的前提是“有过错”。虽然朱某受到伤害表面上与学校提前放学这一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实际上,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致使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护之下。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中的“谨慎之义务”。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 2003年12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关,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场说法:在此次伤害案件中,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是:第一,学校是否负有法定的“谨慎的义务”以防止学生受伤害?第二,如果学校必须履行此义务,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第三,如果该法定义务未履行,它是否为造成伤害的最近原因?即未履行义务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如果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或豁免权?最后,如果侵权人必须承担责任,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是否有所限制?
本案中,虽然李同学的死亡与学校提前放学这一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致使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控之下,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中的“谨慎之义务”,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根据过错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的一般原理,本案学校提前放学之过错不能免除其应承担之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受害方已举证证明了学校提前放学这一事实,而部分网友未能举出其可以免责的法定事由,仅以“无必然因果关系”相抗辩,不能免责。本案如果将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决定责任的唯一依据,而否定过错在最终确定责任中的作用,不符合过错责任的要求。毕竟,学校提前放学是李同还遇难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如果仅以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归责的条件,不但会不适当地开脱一些应负责任的行为人的责任,而且使受害人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得不到补偿。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发觉这个论坛的部分教育工作者不就事论事,喜欢骂人,素质之低令人惊讶!如果校园安全不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广纳踩踏事件”将会再版昨天的悲剧。不信请看永安几个社会闲杂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学校暴打老师,近几起教师针对学生的丑闻触目惊心。众所周知“广纳踩踏事件”致使多名学生死亡,最后没有一个教师站出来主动承担责任,个个都为自己推脱辩护!可见现在的师德令人寒心。
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一切为了学生。我今天站出来与你们探讨,目的就是帮助你们管理得更科学,时时刻刻不要忘了安全。不是来跟你们骂架的。
教育本来就应该具有博大的包容性。现在的学校简直就是一个官僚的机构,没有学术精神,没有人文精神!我看你们从骨子里下跪下惯了,叫学生下跪竟然被自己认为是工作方式不对!!!
通江的教育和通江的部分老师简直病了,并且病得不轻!你们太浮躁了,不愿接受半点批评。我真不不敢相信,你们会把通江的教育带向何方?
如果你们的管理真的做到全县一流,这将是我之幸,通江之幸!在此,我真的想知道真相,难道你们铁佛中学说出真相真的那么难吗?只晓得骂声不绝,就是不抛出你们所谓的真相。我期待着你们的真相!
上面是桩子梁先生的原文,既然你不知真相而为何要胡说八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