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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立案,我已起诉嘉陵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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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李友谋,男,1XXX年XX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南充市嘉陵区XXXXX号。
被告:南充市嘉陵人民法院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贵平。地址:南充市嘉陵区长宁街41号。
诉讼请求:
请求受理原告诉嘉陵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起诉书》并指定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3年4月 15日和6月6日两次向嘉陵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起诉书》,状告嘉陵公安分局负责人张晓天,办案民警文亮、滕林江、魏丹,请求撤销嘉陵公安分局于2013年3月21日以南嘉公(网)行罚决字(2013)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至今日,已经超过两个多月,经原告多次催问,并在网上呼吁,被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鉴于被告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长达两个多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破坏了法律尊严,损害了原告权益,故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指定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友谋
                              2013年7月2日 
附:《行政诉讼起诉书》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李友谋,男,1XXX年XX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南充市嘉陵区XXXX号。
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晓天;办案民警文亮、滕林江、魏丹。地址: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3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3321日作出的南嘉公(网)行罚决字{2013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或无效、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张晓天,办案民警文亮、滕林江、魏丹在办理原告转贴一案中,实体和程序严重违法,作出了错误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对被告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33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以“侮辱他人”为名以嘉公(行)决字﹝2012﹞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第一次处罚决定书》)给原告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原告不服,向嘉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复议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广安区法院和中院两次审理,法院因被告在受案后未经调查就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第一次处罚决定书》,并令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被告又于2012123日再次作出南公(网)决字(2012)第5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给予原告5日拘留的处罚(下称《第二次处罚决定书》)。原告以被告的决定事实不清、无法定依据和严重程序违法、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经嘉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理认为,被告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第二次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在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于2013321日以南嘉公(网)行罚决字(2013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第三次处罚决定书》)第三次对原告作出同样的处罚决定。
原告在网上所发贴文并非原告所写,仅仅是转贴,且并未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后果,第三人也没有举报原告,但是被告却认定原告为原帖发贴人进行处罚,其事实不清。
广安中院的判决已经明确认定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包括处罚告知中未告知处罚幅度等),并因此撤销了被告的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被告作出的第一次处罚决定就是无效的。因此,被告以后作出的处罚决定也仍然无效。
鉴于被告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严重违法,故向贵院起诉,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友谋
                                  2013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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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区法院为什么不予立案?凭什么不敢立案?

这下好了,到中院了。

不要以为采取违法手段,流氓伎俩就可以混过去。咱们是在按你们定的规则玩,必须老老实实回到法制轨道上来,没有其它路可走。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3-7-3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审你妹:@

发表于 2013-7-3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3-7-3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李同学是合格的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希望中国西部大省是个讲法的地方,省市区县的法官们要模范地作遵纪守法的榜样。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3-7-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做梦都想不到有人会告法院;P;P;P

发表于 2013-7-3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拖多久就拖多久,这个有光荣的先例的!!:lol  XX问题,我们这代人不能解决,留给子孙后代去解决!!:lol

2015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7-3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拖而不决,解决不了问题,相反反让李友谋拿到话语权,。。。
人民法院应该正视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3-7-3 23: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话说:遇好事要赶紧,遇坏事慢慢拖。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放弃的

发表于 2013-7-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要走群众路线,李同学是榜样。
官方天天说“P民要守法,要依法维权,要合理表达诉求”。从李同学这事来,谎言不戳自破了。

发表于 2013-7-4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表哥,房叔、房姐、房媳都倒了,唯有租房哥依旧坚强,南充是个好地方呀!:lol:lol:lol

发表于 2013-7-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timge3.126.net/image?w=54&h=54&url=http%3A%2F%2F126.fm%2F2jXOr8&gif=1&quality=85今天 08:58孙大午
历史没有公平,只有公正!有权有势的人,不能公正的对待别人,最终也要承受不公正的对待!历史的审判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有权力的人,还是少用、慎用权力,多积点儿德吧!

发表于 2013-7-4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能顶出个结果来。

发表于 2013-7-4 14: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可否转到空间去,会不会犯法啊

发表于 2013-7-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有结果?太TM的混账了哦

发表于 2013-7-4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3-7-4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又不摔思你的话,你又怎么办呢?

发表于 2013-7-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水如画- 发表于 2013-7-4 2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又不摔思你的话,你又怎么办呢?

是不是可以把中院也告了?告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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