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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阆中首例《物权法》保护残疾人“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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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新闻网-西南商报讯

  本报记者陈勇

  事出有因 残疾人官司缠身

  52岁的宋建林,全家5口人“猫”在70平方米的偏棚中。日前,记者来到他“家”进行了采访。宋建林说:“我上个世纪的1976年,在公路建设中因工致残,单位(阆中市公路管理养护段)于1984年同意让我傍在院墙外自己出资搭建了一个临时的家,我在这个家里住了23年,在临街的门口开了个小诊所养家糊口,从未向政府伸手,而今年4月份,养路段通知说单位将房子卖掉,要迁址办公,要我搬走,同时以“腾退房屋”为由将我告上法庭。”

  记者了解到,由于宋建林丝毫没有搬走的意思,养路段便于10月11日,将宋家的水、电、气以及闭路电视、通信网络等全部关闭,造成宋家没有生存的条件。

  律师说法 构成事实受法律保护

  记者经进一步采访发现:起诉宋建林的阆中市公路管理养路段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包括宋建林家在内的“红线”,而卖出的办公楼合同中却将宋建林的房屋一并卖给开发商。养路段为何要把搭建在自己单位院墙上的宋家房屋卖给开发商呢?缘于23年前,养路段“口头”同意宋建林搭建的偏棚同样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是一起典型的私搭私建房屋,养路段便在出卖自己单位办公楼时,将其一并出售。

  原告起诉被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宋建林“占有”的房屋合法吗?宋告诉记者,当年房屋修好后,考虑到自己是残疾人行动不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宋承认自己同样属于“私搭乱建”,宋说:“养路段管不了我,同样现在购买养路段房屋的开发商也无权拆我的房屋。”

  日前,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岳勇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岳律师说,宋建林房屋不是养路段的所有权,养路段无权将此房连同自己的办公楼一并出售,更无权、无资格诉讼请求宋建林退房。即然养路段将自己的办公楼卖出,说明该房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养路段和现在的开发商对宋建林“占有”的房屋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不成立。“宋建林自搭自建房屋时长23年之久,形成了历史事实,而且在居住期间,从未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提出异议,假设有侵权行为也应在两年内诉讼,现在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也从未提过此事,因此,宋建林目前是‘占有’该房屋的合法者,应受法律保护。”

  “占有”为何受法律保护?岳勇律师说:从2007年十月一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私搭乱建 养路段将于近日撤诉

  记者从阆中市公路管理养护段了解到,宋因公致残后,交通部门每月补助他800多元,当初同意他在养路段“红线”外搭建住房,随着城市“长大”,宋建林“占有”位置成为寸土寸金之地,今年养路段迁址办公,现在的办公房卖给他人从事房产开发,就将宋“占有”的房屋一并卖出,养路段在向宋本人多次交涉腾房未果的情况下,将宋告上法庭。

  记者在养路段房产证上看到,宋所搭建的房屋未在“红线”内,那么养路段起诉宋建林的主体是否合法呢?养路段负责人廖周垠接受了记者采访,“我们起诉他是考虑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将他纳入自搭自建范畴,一并按他所占面积解决他1万多元资金,但他不同意。”廖承认:“养路段起诉宋建林的起诉主体不适应,宋搭建的偏棚与养路段无关,我们正准备撤诉”。记者问:“既然无关,为何又要断宋的水电气和其通信设施呢?”廖说:“宋的这些附属设施以前是与养路段合在一起的,我们房子都卖了,不可能还要专为他重新安装。”

  这起在阆中引起法律纠纷的“占有”行为,因为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给予了明确规定,将由原告撤诉而告终,成为《物权法》实施后,阆中首例“占有”受法律保护的个案。岳勇律师说:“宋建林‘占有’的房屋若要拆迁,应由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与宋本人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能拆迁,法律保护了宋建林的‘占有’行为,并不意味着他所‘占有’的房屋不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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