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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最美乡村张书琼老师意外死亡后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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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20: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阅读模式
1.我的母亲确实是从学校回老家途中发生的意外
2.有人说我们围殴工会主席,那你问过我们家属为什么吗?还有我们家属当时没有围殴他,只是把他衣服拉坏了,并没有动手打。试问你,如果你的家人受到伤害,找到用人单位要说法的时候,有一个人开车拉着用人单位领导逃跑,你能不气愤吗?
3.为什么从出事到举行葬礼,学校校长一直没有来慰问
4.第一次家人没有同意学校按在编教师慰问处理方法,既然没同意,第二天肯定要再跟他协商,两天时间,见过校长不超过5面。第二次没有协商好,校长和工会主席居然偷偷开车离开。
5.你们既然知道我们家属在校长门口等了一夜,为什么不出来见我们,明明家里有人答应,为什么躲着不接电话。
6.甚至到今天为止,出事已经七天了,校长为什么不来处理
7.你说学校七月三号放假,那么请把教育局文件给予我们看。就算七月三号放假,我母亲任劳任怨24年,学校这样的做法能不能说过去。
8.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请拨打我的电话:15104024520,24小时为你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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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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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20:43 |
路过

发表于 2013-7-11 21: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娃儿    人都葬了     再说也没用了

发表于 2013-7-11 21:48 |
你妈为革命工作表示同情——请问下是哪个学校的老师
发表于 2013-7-11 21:50 |
欺负是是你
发表于 2013-7-11 22:23 |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发表于 2013-7-11 22:23 |
国务院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2010-12-09 02:04:5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25288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认定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新京报12月9日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法制办对此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规定,因为公平性而有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来很大争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陈步雷表示,所谓的很难认定是个技术困难和证据问题,而该不该算工伤则是另一个问题,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发生了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他并认为,当前对劳工权利保护不足,很多应纳入工伤认定保护的情形还未纳入。

【补助标准】

因工死亡补助达34万元

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

现行规定以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工亡补助金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行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两个方案,分别为60个月至80个月,48个月至60个月。但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标准计发。

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巨大,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差距。国务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上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覆盖社会团体

事实清楚,当在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

此次修改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此外,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工伤基金会否被滥用?针对这一担忧,陈步雷认为,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出台具体的可使用工伤基金支付工伤预防的项目目录,以防止基金滥用,他并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劳工“权利贫困”问题,充分发挥劳工监督的作用。

现行条例规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参加工伤保险,修改后的条例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发表于 2013-7-11 2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发表于 2013-7-11 2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发表于 2013-7-12 00:04 |
公道自有人心在,:L阿弥陀佛——罪过罪过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12 07:46 |
赔偿是应该的,但现在的学校很穷哟。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08:03 |
安全帽 发表于 2013-7-12 07: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赔偿是应该的,但现在的学校很穷哟。

国家赔偿,只是要学校去汇报

发表于 2013-7-12 08: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表示同情!學校不能那麼沒人道主義!給予適當補償合情合理,讓老師在天之靈得到安慰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08:09 |
30225996@sohu 发表于 2013-7-11 2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娃儿    人都葬了     再说也没用了

我还是会找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08:15 |
为母亲讨公道 发表于 2013-7-12 08: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还是会找个说法

QQ截图20130712081220.png

发表于 2013-7-12 08:29 |
出了这事,家属伤心难过是肯定的,但一切都要讲法,处理后事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而不是你想咋样就咋样。那还要那些政策干啥?

发表于 2013-7-12 09:18 |
你要拿到你母亲“2013年7月4日上午十时左右,因为7月3日下大雨,回学校维修水渠”的证据,才能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就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出现事故也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

发表于 2013-7-12 12:21 |
安全帽 发表于 2013-7-12 07: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赔偿是应该的,但现在的学校很穷哟。

现在在教育卫生上大投钱 学校还穷?

发表于 2013-7-12 12:44 |
        你妈是带课老师吗?就按签订的劳动合同办吗。

发表于 2013-7-12 13:06 |
拿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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