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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婚姻登记机关因审查不严引发了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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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婚姻律师小编:今年来,江苏省如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发现,婚姻登记机关因审查不严引发了新的纠纷,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
  1、对当事人的身份状况审查不严。有的当事人为了骗婚、早婚等非法目的,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发现破绽而予以登记。一旦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因实际被告与登记被告并非同一人,致使法院连应诉手续都无法送达,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2、对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审查不严。有的当事人为了让对方在离婚登记表上签字,在离婚协议上随意填写小孩抚养费的数额,而婚姻登记机关并不过问审查当事人所填写的抚养费数额与其正常收入是否相称,待领取离婚证后,该方当事人经济收入有限,根本拿不到“离婚协议”中所承诺的抚养费数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诉讼到法院。
  3、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审查不严。对自称离异的当事人,既不审查离婚证书或调解书、判决书原件,也不将离婚凭据进行复印备份,更不与法院进行核对,致使有的当事人利用法院判决书更改部分内容进行印,便在其已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成功地拿到了第二份结婚书,该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只得向法院申请宣告“山寨”婚姻无效。
  4、忽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对属于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明知当事人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换取一纸离婚证书,仍然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结果就出现了一对男女当天办理结婚登记,又当天办理离婚登记的“闪离”怪象,神圣、严肃的结婚、离婚行为被演绎成为“儿戏”。因为登记手续极为草率,二人又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簿公堂。
二、
  1、强化规范审查登记意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应本着对每一个家庭负责、对社会和谐负责的态度,强化依法审查、规范登记意识,对申请婚姻登记人的身份、年龄状况进行严格审查,杜绝人情观念,切实做到婚姻登记面前人人平等,堵塞一切因审查不严而产生的漏洞。
  2、与公安、法院实行资源共享。婚姻登记机关应引进公安机关的身份证识别系统,确保婚姻登记当事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与法院的内部网络联网,凡当事人声称因诉讼离婚的,全部通过法院内部综合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确认离婚后再行登记。
  3、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到法院挂职跟班见习。婚姻登记机关应安排工作人员分期分批到法院对婚姻案件的调解、审理进行跟班见习,学习如何进行当事人资格审查,在强化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依法登记意识的同时,提高其与当事人的沟通,审查离婚协议条款的能力。
  4、强化对当事人制作离婚协议的指导。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撰写离婚协议的指导,避免出现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当、子女抚养费畸高畸低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的现象,防止无端耗费司法自愿,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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